法律文书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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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规范

方黎2011608010

文字材料思想的表达离不开语言,作为法律实施依据和手段的法律文书亦如此。由于法律文书直接影响到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文书讲求格式和语言规范。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法律文书在格式上已日趋规范。然而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说:“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本人以为,法律文书的语言需遵守如下语言规范。

1.规范性

在写作过程中,措辞必须得体、规范。首先,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要遵守普遍认同的语法规则;其次,法律术语的使用必须得当;其三,摒弃方言、土语,慎用外来词语;其四,除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外,不得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

2.明确性、准确性

作为一种公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必须意思清楚、明白,切忌模棱两可。作为我们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词、句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对特定法律概念、法律行为的术语及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词语必须确切。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以及“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同时表达逻辑和思路要清晰,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思维规律,确保表述周延。

3.简朴性

简朴即简要、质朴。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此外,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力戒华丽词藻,不人为夸大或缩小。在归纳概括表述时,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符合法律要求。

4. 庄严性

庄严。即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涉及秽语、黑话、行话的内容,应当解释说明或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结语

遵循以上原则,法律文书必将符合文书有关用词规范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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