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6劳动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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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的结果。而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指所有的劳动法主体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原工作并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日。
3、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罢工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罢工是指多数受雇人为增进自身利益而有组织进行的一切中止劳动的举动,政治罢工、宗教罢工和革命罢工都包括在内。狭义的罢工是指企业内的全体或多数受雇人为达到劳动条件的改善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获得而共同停止其劳动。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现存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构建原则。
答:处理原则:我国现实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及时处理原则:所谓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关于时限的要求,应当尽快处理的原则。
4)、调解原则:所谓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对能够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及法院调解几个层次。
5)、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所谓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6)、三方原则:所谓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用工方和工会作为不同利益
的代表,应当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构建原则:
1)、资方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原则。
2)、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原则。
3)、纠纷处理的意思自治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又称为私权自治,是指个人的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
答:我国目前的缺陷:
1)、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严重。
集体表现为:
(1)主体错位。(2)程序简化。(3)内容空洞。
2)、集体合同立法滞后。
(1)相关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2)立法层次低。(3)实施范围狭窄。(4)缺乏强制性规定,没3、工作环境权的内容。
答:关于工作环境权的内容,理论上并无通说可以采用,立法规范上也只是就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监督检查等具体方面的内容,没有抽象出其上位的工作环境权的权利内容。
(一)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改善决策权
国际劳工组织与欧盟均已确立雇主对保护劳动者安全卫生应负主要责任。国际劳工组织在第155号公约中即规定:雇主应确保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于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及生产程序,均应在合乎安全卫生。欧盟所颁布的安全卫生有关指令中也有类似规定。
(二)充分获得信息权
劳工参与企业卫生的机构或人员,如安全卫生代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等,要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必需能获得雇主有关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计划或决策构想的充分信息。(三)安全卫生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的处置权
由劳动者选出的安全卫生代表,在用人单位遇到有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具有特别的处置权限。例如,用人单位有安全卫生问题发生,对于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停工。
(四)个别劳动者拒绝危险工作权
个别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遇有对其安全与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时,可以自行停止工作。
(五)接受咨询与训练权
劳动者参与安全卫生改善措施有关决策,经常面临一些关于工作流程所牵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新型机械、化学或生物性物质的使用及现代生产科技日益精进所带来更为复杂的安全卫生问题等。
(六)安全卫生代表权
劳动者代表想在员工代表会、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扮演好参与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关决策的角色,必须能够获得使用一切必要设施及其本身工作职位的保障权。
4、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答:一)、完善《劳动法》
《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出现了不足,针对这些缺陷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完善:
(一)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应当加大惩罚力度。
(二)工会组织不足以担负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使命,应当建立一个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保护的专门组织。(三)现有法律援助的方式只能帮助到个别的农民工,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先权制度。
二)、制订《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除了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的力度之外,就是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而单靠修改《劳动法》《建筑法》等实体法来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加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二)增强个体维权意识
(三)发挥工会组织(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功能
(四)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5、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共30分)
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无论在实体性法律还是在程序性法律上都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而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间接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突出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