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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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南京)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润(南京)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健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保证依法依规经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颁布下发的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各分院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或公司各部门名义颁布实施的、符合本办法制定程序的、规范公司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效力层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综合制度、职能制度、流程指引,下层级规章制度不得和上层级规章制度相冲突。

第五条公司的综合制度是指根据公司章程制定、调整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普遍性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做出的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制度、规定、章程、条例。

第六条公司的职能制度是指调整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做出的专用规范,一般称为办法、意见、通知等。

第七条公司的流程指引是指根据公司已有综合制度或职能制度制定的,针对各职能部室或业务单元的经营活动做出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一般称为流程、细则、指引、手册、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操作性强;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统一;

(三)程序规范,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炼;

(四)相互协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五)和公司管理理念、华润文化相融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简称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涉及多个职能部室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核修改等工作;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审核、协调、批准、发布的有关组织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动态管理,监督职能部室对规章制度的推动落实情况,组织相关汇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修订、清理,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期汇编;

(五)负责集团统一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保留和归档工作,建立规章制度的信息共享平台;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一)提出和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

(二)负责和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及报批工作;(三)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

(五)参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负责起草或根据部室职责联合起草,经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征求意见,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报请公司办

公会审议批准。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职能制度和流程指引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程度,

建议报请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计划

(二)组织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会签

(五)审核协调

(六)批准发布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要求,在每年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制定

计划,并报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备案,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据此监督检查计

划落实情况。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起草工作,按计划上报草

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较多部门的,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共同起草,重要规章制度也可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拟定草案后,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请有关部门会签。

会签部门应认真研究草案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组织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有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协调,由起草部门按协调意见修改草案。

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对草案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报送规章制度管理

部门进行审核。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应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将分歧情

况和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的意见报送相关领导或人员予以决定。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草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二)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程序和格式要求;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内容或送审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对草案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三)制定条件尚不成熟。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审核时,可以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召集有

关部门进行讨论。草案需要修改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修改后提交规章

制度管理部门再审核。

第十九条草案经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审核后,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对草案主要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呈送相关领导审阅后,批准通知。

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应根据时间情况的变化、业务的需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提出修订或

废止意见。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按照规章制度的制定的程序进行,规章制

度的废止应按照规章制度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废止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在新发布规章制度时明确同时废止的规章制度名称;

(二)专门发文废止。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准确、简洁地反映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含: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具体规范;

(三)奖惩、追究责任措施;

(四)专业用语定义、负责执行或解释部门、生效日期等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应以条文表达,按章、条、款、项成文,章、条以中文数字为序,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内容复杂的,章下还可分节。

款不冠以数字,以自然段表示。

款以下可以设项,项以(一)(二)……表示。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按公文形式发布,单独编号,并载明该规章制度的发布部门、文号、名称、签发人、发布日期。

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可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可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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