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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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1.回访
1.1 工程质量回访对象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及直接的顾客群体和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
1.2 回访的方法,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如电话、书信、电子邮件、走访调查等。
1.3 回访时间,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回访。在工程施工前期、施工期间、竣工验收后的三个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
1.4 在回访前,应精心策划,确定参加回访的部门和人员、回访对象和内容,编写回访题纲,联系回访对象,提出回访要求,做好回访安排。
1.5 回访过程中,针对回访对象提出的问题,认真作答,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将问题整理,交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访对象。
1.6 每次回访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将回访记录提交被回访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建立工程回访档案。
2.保修
2.1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2 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接到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发出的保修通知,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
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接到保修通知后,将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3 按技术标准、验收标准或保修方案进行保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