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文文书立卷和蒙文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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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文文书立卷和蒙文档案管理办法
内档(198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条例、通则、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通行蒙汉两种文字。各经党政机关工作中产生大量蒙文文书,形成大量蒙文档案,这是我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蒙文文书立卷和蒙文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民族团结,加快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自治区历史真实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蒙文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维护蒙文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蒙文文书立卷
第四条蒙文文书立卷的原则是:按照蒙文文书形成的规律和形式特点保持蒙文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立卷的方法是:依据立卷原则,灵活运用立卷特征。
根据蒙文文件的特点及其与相关汊文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程度;
一、蒙文文件材料(包括译文正本),能单独构成案卷者,应单独立卷;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与相互有密切联系的汉文文件材料一起立卷:
1、同一组织机构,同一年度、同一类别里蒙文文件材料太少不能单独立卷;
2、与相关汉文文件不能分开的,例如蒙文请示(问文),汉文批复(答复),或汉文
请示(问文),蒙文批复(答复)的;
3、理同一案件形成的蒙汉文记录;
4、一次会议形成的蒙汉文记录;
5、一项统计的蒙汉文报表和文字材料;
6、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关于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的来往文书,包括合同、协
议,来往函件等。
7、他联系紧密,互不可分的蒙汉文文件材料。
三、有领导人重要批改意见、有科学、历史、艺术研究价值的以及其它有重要价值
的文件材料的译文底稿,立卷归档。一般性译文底稿,文书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自行销毁。
第六条蒙文的编目:
一、纯蒙文卷的封面用蒙文填写,需要时间可以汉文填写里封;蒙汉合卷的封面。原则上应用蒙汉文填写,用一种文字填写封面时,可用另一种文字填写里封。
二、纯蒙文卷的卷内目录用蒙文填写;蒙汉合卷,蒙文文件用蒙文填写,汉文文件用汉文填写;有条件的作蒙汉文各填一套。
三、蒙文卷的备考表用蒙文填写;蒙汉文合卷,原则上用蒙汉文填写,或封面用哪种文字填写,就用哪种文字填写。
第三章蒙文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蒙文档案归档制度、保管保密制度、查阅利用制度、统计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加强对蒙文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对蒙文档案要收集齐全,按归制度向档案室归档,各机关档案室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条例,通则规定,对应进馆的蒙文档案,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蒙文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在同一年度,同一组织机构内的蒙文档案与汉文档案应统一排列、编目,统一排架管理。
第十条加强蒙文档案的保管。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实用并应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湿、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
第十一条做好蒙文档案的鉴定统计工作。大划定蒙文档案的保管期限时,要适当从宽掌握。蒙文历史档案一般不鉴定销毁。
蒙文档案的统计根据需要可列单项进行统计。但要计入档案总数中。
第十二条在编制检索工具时,蒙文档案要用蒙文编制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等检索工具。
第十三条蒙汉文档案具有同等的凭证和参考作用。各级档案部门应各级组织蒙文档案的提供利用,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蒙文历史档案的整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各盟市旗县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