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装配式建筑是一种新型的建筑方式,它具有快速、高效、环保等优势,因此在现代建筑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要求和流程,以确保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职责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4.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5. 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和施工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监理要求1. 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5.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监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a. 监理单位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b. 监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施工要求。
c.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的能力。
2. 施工过程监理阶段:a.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b.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d. 监理人员定期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e.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造监理实施细则一、概述装配式建造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装配式建造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监理工作的进行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合于装配式建造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监理职责、监理流程等内容。
二、监理组织1. 监理机构的选择装配式建造项目的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承担。
监理机构应具备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像关法规进行注册和执业。
2. 监理人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装配式建造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理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 监理组织的职责监理组织应对装配式建造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监理组织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建议。
三、监理职责1. 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参预装配式建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图纸的审查等。
监理人员应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提出改进建议。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人员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监理人员还应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确保符合技术要求。
3. 质量控制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造的质量进行控制。
监理人员应参预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安装等,并进行质量检查。
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过程中浮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 竣工验收在装配式建造项目竣工前,监理人员应参预竣工验收工作。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员还应对竣工后的维护和保养提出建议。
四、监理流程1. 施工前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在施工前与施工方进行沟通,了解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状况。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长府办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5日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城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
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部品部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承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结构部件生产进行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驻厂监理内容、监理费用、人员数量及职务。
驻厂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研究处置。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装配式建筑的监理工作旨在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建筑的安全、可靠和环保。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管理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背景和资质,并拥有相关的监理经验。
2. 监理人员应按照项目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担任监理工作。
3. 监理人员应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了解最新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监理标准。
三、监理工作的职责1. 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进行全程监控,包括材料的采购、加工和安装等环节。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5. 监理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四、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1. 监理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检查。
2.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3. 监理人员应依法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监理人员应对公司和个人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廉洁和诚信。
5. 监理人员应保密相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五、监理工作的流程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监理人员提交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并与监理人员进行讨论和解释。
2. 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3.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困难。
4. 完工前,监理人员应对建筑物进行最后的验收和评估,确保建筑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将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总结和交流。
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 前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可控。
监理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执行监理工作,同时与其他施工参与方密切合作,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施工事业的发展。
2. 监理工作职责2.1 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负责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合规行为和问题。
2.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施工现场中的问题和纠纷,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2.4 监理单位应每周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理工作进展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施工安全管理3.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
3.2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3.3 监理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4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并记录检查情况。
4. 质量控制4.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2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进场验收情况,并对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把关。
4.3 监理单位应协助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4.4 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
5. 合同管理5.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5.2 监理人员应核实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质量、进度等进行跟踪和核实。
5.3 监理单位应处理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和争议等问题,维护施工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造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装配式建造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环保的建造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造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装配式建造监理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理范围、监理程序、监理要求等。
二、监理范围1. 建造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方案的评审等。
2.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巡查、施工质量的监控等。
3.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装配式建造的验收、质量评定等。
三、监理程序1. 设计文件审查监理人员应子细审查装配式建造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构件创造图纸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施工方案评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施工现场巡查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质量监控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包括构件创造质量、施工工艺质量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竣工验收监理人员应参预装配式建造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对建造的安全性、功能性、美观性等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理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装配式建造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2.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像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监理工作,不得有疏漏和违规行为。
3.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5. 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监理工作的发展和结果。
五、总结装配式建造监理的实施细则是确保装配式建造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装配式建造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造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装配式建造的健康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底,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
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建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
(二)具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划分为重点发展区和积极推动区,宜都、枝江、长阳、夷陵、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为重点发展区,其他县市为积极推动区。
各县市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发展重点,主要发展PC(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
房屋建筑。
以下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2017年7月1日起,峡州大道-夜明珠路-沿江大道-至喜长江大桥-点军大道-翻坝高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汉宜高速-柏临河路合围区域和条件成熟的县市区;2018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其他区域;2019年1月1日起,其他县市区。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暂不作要求。
鼓励在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装配式建筑是一种新型的建筑方式,具有快速、高效、环保等优势。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职责和要求,以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工作的内容1. 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审查内容包括结构安全性、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现场的监督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
监督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合规性、施工质量的把控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3. 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包括材料的质量、设备的性能等。
验收内容包括材料和设备的合规性、质量的可靠性等,确保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
4. 质量检测和试验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包括结构强度测试、防水性能测试等。
检测和试验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性能的可靠性等,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 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
监督和指导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确保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6. 竣工验收和交付监理人员应对装配式建筑的竣工验收和交付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工程质量的评估、验收手续的办理等。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的合格性、交付手续的完备性等,确保装配式建筑的竣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监理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监理规范。
3. 监理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有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
4. 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我国建筑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监管,确保其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我们需要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监管细则。
下面是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准入门槛和管理,确保企业拥有必要的技术实力、资质和信誉。
同时,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审批制度和证书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关键材料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要加强装配式建筑的验收和监督,对已建成的装配式建筑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安全。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
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考试,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设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定期对其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监管。
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与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有着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对装配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和供应进行监管。
建设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装配式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链管理,确保其可追溯和源头可查。
第四,我们需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地的监督和管理。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是在工地上进行的,因此,需要对工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建设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工地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装配式建筑是当前建筑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其具有施工速度快、质量可控、环保节能等优势。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装配式建筑的监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装配式建筑监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证书,如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
1.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掌握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技术和监理要点。
1.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方案制定2.1 监理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制定,包括监理的范围、方法、要求等内容。
2.2 监理方案应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3 监理方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跟进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监理过程管理3.1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确保装配式建筑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2 监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正不合格现象,确保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
3.3 监理人员应与设计、施工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纠正措施。
四、监理文件管理4.1 监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管理制度,包括监理记录、检查报告、问题整改通知等。
4.2 监理文件应及时归档和备份,确保监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监理文件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监理工作提供参考。
五、监理报告和验收5.1 监理人员应定期编写监理报告,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反馈。
5.2 监理报告应准确、客观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情况,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和意见。
5.3 监理人员应参与装配式建筑的最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交付和使用。
结语: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是确保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监理工作,才能保障装配式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广。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装配式建筑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应严格遵循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理过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合乎质量安全要求。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应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行。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合格的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结构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监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知识。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管理和监理规定等相关知识。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需要通过专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应按照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参加监理合同签订的过程,确保监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监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三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特别关注,并及时向监理机构汇报。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开展工作,共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监理报告和验收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监理报告,以反映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监理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施工现场的情况以及监理人员的监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组织结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装配式建筑监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济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8日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助推我市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为导向,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有效带动全系统产业链发展,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坚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与转方式调结构相结合。
既要做强现代建筑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要将其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开突破口。
(三)坚持外引与内育相结合。
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我市企业自主攻关、科技研发能力。
广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引试行
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建筑业现代化,全面保证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工程质量,结合广州建筑产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穗建质〔2018〕477号),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二)本细则适用于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装配式建筑及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的市政工程。
二、基本要求(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将结构系统、外墙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功能完善、性能优良.(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和参与联合承包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义务。
(三)装配式建筑推行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协同,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利于工程质量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管控。
(四)装配式建筑质量推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装配式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装配式监管平台),集成项目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过程控制与跟踪管理、运营维护等管理功能,利用物联网、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施工现场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逐步实现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管理。
(五)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绿色建筑材料。
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防水材料一体化应用,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能一体化装配式墙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2020年07月15日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长府办规〔2020〕3号日期:2020年07月15日主题词:建筑监管细则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城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
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部品部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承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结构部件生产进行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驻厂监理内容、监理费用、人员数量及职务。
驻厂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研究处置。
对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装配式建筑是指通过工厂化生产、标准化设计和现场组装的建筑方式,它具有施工速度快、质量可控、环境友好等优势。
然而,由于装配式建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监理工作来确保其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装配式建筑监理的实施细则。
一、施工前监理1.1 设计文件审查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图纸、工艺方案、质量标准等。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构件连接方式、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等,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1.2 施工准备监理在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包括场地平整度、基础施工质量等的检查,以确保施工条件满足要求。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包括构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以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1.3 施工方案审核装配式建筑施工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安全措施等,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二、施工中监理2.1 施工过程监理在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进展顺利,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包括构件的制作质量、连接质量等。
2.2 质量控制监理装配式建筑的质量控制是关键的一环,监理人员应对质量控制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质量记录等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3 安全监理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是需要高度关注的。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监理人员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施工后监理3.1 竣工验收监理装配式建筑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构件的制作质量、连接质量等。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造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装配式建造是指在工厂内预制构件,然后将其运输到现场进行组装的建造方式。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造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装配式建造监理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理范围、监理人员要求、监理流程和监理报告等内容。
二、监理范围装配式建造监理的范围涵盖以下方面:1. 施工前准备:包括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施工过程: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材料的质量控制、构件的加工和组装质量等。
3. 施工完成验收:对装配式建造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三、监理人员要求1. 监理工程师:具备建造工程或者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2. 监理员:具备建造工程或者相关专业的大专学历,持有监理员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监理工具和设备。
四、监理流程1. 施工前准备阶段:a. 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b. 审核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和安全管理计划。
c. 召开施工前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理要求。
2. 施工过程阶段:a.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
b. 检查材料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出厂检验和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c. 检查构件的加工和组装质量,包括尺寸精度、连接方式和防水处理等。
d. 定期召开施工发展会议,与施工方沟通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
3. 施工完成验收阶段:a. 对装配式建造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外观质量、结构安全和功能性能等。
b. 编制监理报告,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c. 参预施工竣工验收,确保装配式建造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五、监理报告监理报告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争取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1.2017年,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整体项目中应先开工建设。
2.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3.2019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装配式建筑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方式,具有快速、高效、节能等优势。
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要求和流程,以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工作职责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监督装配式建筑施工全过程。
2.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和纠纷。
4.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报告,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理工作要求1. 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并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2.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包括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安装、外墙装饰等。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如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问题。
四、监理工作流程1. 施工前阶段- 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了解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
-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
2. 施工中阶段- 监理单位应派遣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巡查,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
-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技术问题和纠纷。
3. 施工后阶段- 监理单位应进行竣工验收,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
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级城市规划区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新出具规划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即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对表对标省市装配式建筑(含住宅全装修)考核指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建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 1 -宅全装修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工作。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五条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商住用地地块,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房意见。
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商住用地出让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及时将具体指标函告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对其他公开出让的地块,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房意见。
装配式和全装修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除外),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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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暂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以及商业、医院、学校、办公等公共建筑,其整栋建筑中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结构预制构件的预制装配率2018年年底之前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30%,且外墙宜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鼓励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导实施全装修。
鼓励发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预制装配率计算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执行。
二、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建设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中应包括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内容,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装配式建筑指标应包含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比例和成品住房比例等。
三、装配式建筑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报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等说明及计算书一并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等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苏建函科〔2016〕565号)执行。
四、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进度证明,提交的销售方案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内容。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查,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予预售。
如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后,存在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住建部门应立即暂停预售及网签,并记录开发企业不良行为。
五、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预制装配率大于40%的项目,或者划拨土地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预制装配率大于40%的,建设单位可在申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时,向规划部门提出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书面申请,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
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应按规定扣除不计入的预制外墙部分建筑面积,且不计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计容面积的3%。
对按省、市相关规定应用预制“三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按规定扣除其夹心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申请流程同上)。
根据企业申请,环保部门按规定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扬尘排污费缴纳达标削减系数。
六、对申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意见。
如发现项目不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则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重新核算,对于不满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的建筑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字〔2016〕1号)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鼓励建设单位在实施装配式建筑时应用BIM技术。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构件生产进行监理。
组织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对结构关键受力钢筋连接节点进行随机有损取样检测。
九、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绘制节点详图;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十、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预制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等制度。
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要求,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对预制构件生产工序进行监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核验,未经核验不得使用。
十二、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
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优先采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钢筋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
预制构件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显著部位。
鼓励预制构件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实现产品全过程跟踪管理。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要点,加强过程检查,形成书面监督检查记录。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