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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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暂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以及商业、医院、学校、办公等公共建筑,其整栋建筑中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结构预制构件的预制装配率2018年年底之前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30%,且外墙宜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鼓励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导实施全装修。
鼓励发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预制装配率计算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执行。
二、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建设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中应包括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内容,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装配式建筑指标应包含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比例和成品住房比例等。
三、装配式建筑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报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等说明及计算书一并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等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苏建函科〔2016〕565号)执行。
四、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进度证明,提交的销售方案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内容。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查,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予预售。
如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后,存在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住建部门应立即暂停预售及网签,并记录开发企业不良行为。
五、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预制装配率大于40%的项目,或者划拨土地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预制装配率大于40%的,建设单位可在申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时,向规划部门提出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书面申请,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
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应按规定扣除不计入的预制外墙部分建筑面积,且不计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计容面积的3%。
对按省、市相关规定应用预制“三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按规定扣除其夹心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申请流程同上)。
根据企业申请,环保部门按规定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扬尘排污费缴纳达标削减系数。
六、对申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意见。
如发现项目不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则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重新核算,对于不满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的建筑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字〔2016〕1号)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鼓励建设单位在实施装配式建筑时应用BIM技术。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构件生产进行监理。
组织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对结构关键受力钢筋连接节点进行随机有损取样检测。
九、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绘制节点详图;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十、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预制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等制度。
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要求,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对预制构件生产工序进行监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核验,未经核验不得使用。
十二、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
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优先采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钢筋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
预制构件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显著部位。
鼓励预制构件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实现产品全过程跟踪管理。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要点,加强过程检查,形成书面监督检查记录。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