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川专利确权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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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职权审查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 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 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与请求原则的关系:
➢ 请求原则是基本原则 ➢ 依职权调查原则是补充
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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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9
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 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 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 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 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 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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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体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 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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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 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 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
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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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提交的证据
相对于复审程序而言新提交的证据: 非新证据 原则:不予采信 例外:无救济途径;公知常识类证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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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交的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 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
〔1999〕388号)
10、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
两个层次: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 的内容”;二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 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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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010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 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 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 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 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2009年7月1日以前: ➢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 ➢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 ➢ 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的分工:有无民事争议
2009年7月1日之后: ➢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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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并重 以被告作出行政裁决为基础 围绕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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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的定义 公知常识的载体 公知常识的引入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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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 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普 遍人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明显得知的事实。
公知常识首先可以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技术 常识。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生活常识等。技术常识 包括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又包括惯用技 术手段和常规技术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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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程序性问题
请求原则、听证原则和依职权 调查原则 公知常识 诉讼中新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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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请求原则
请求原则: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程序;通常仅针对当 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 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主要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明确 ➢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 ➢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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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涉及 的主要实体法律条款
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 专利文件的撰写: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三条 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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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体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保护客体的定义 ➢专利法第五条: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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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立法目的:以公开换垄断;平衡专利权人利
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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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公开充分
判断原则: 清楚、完整:
➢清楚:内容明确; 用词准确: ➢完整:有助于理解权利要求不可缺少的内容; 评判 专利性所需的内容; 再现专利所需的内容; 凡是不 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 载明
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周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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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 程序问题 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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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情况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类型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管辖 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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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的类型
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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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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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
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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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超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 节“修改的 要求”中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做了 进一步解释:“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
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
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
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
求。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
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
认定,此时应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