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的排污许可行为所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书。
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污物的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开展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排污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公开,公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排污单位的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五)排污单位的排污排放清单;(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经过公示和听取公众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和排污限值;(三)排污单位的排污管理要求;(四)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随着环保问题的日益突出,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对外经营的必要准入条件。
排污许可证是国家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的一种管理授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可以限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达到环保和可持续进展的目的。
本文将从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规定的内容和意义、管理模式、管理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个方面逐一介绍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排污许可证,又称“污染源特别排放许可证”,是中国环境保护部为了管理污染物排放而设立的证书。
2002年,国家“环保十五”计划正式提出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源的排放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污染源的排放许可管理和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进展之间的平衡。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排放时间等信息,同时还涉及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年检以及注销等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肯定的意义。
首先,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进入环保领域的准入证明,企业必需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环保业务活动。
其次,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管束,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损害,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进展的目标。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模式排污许可证管理模式重要分为许可证颁发、排放量掌控、监管检查和惩罚四个方面。
许可证颁发是依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订立的,符合要求的企业方可颁发。
排放量掌控以总量掌控和单元掌控为重要方式,总量掌控的重要方式是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批准和发放来实现,单元掌控重要是对实在排污源进行全程监测。
监管检查是指定期对企业的污染源进行抽样检查、监测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督促整改。
惩罚是指当企业发生违规行为时,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企业进行罚款、停产整治等惩罚。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践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践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环保部门的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个方面是企业的积极响应。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而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对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污许可证,简单来说,就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
它规定了排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和去向等内容。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能够使企业更加明确自身的排污责任和义务,也便于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为什么要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呢?首先,这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需要。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其次,这有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
通过对每个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精确核定和管理,可以确保整个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再者,排污许可证管理能够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排污许可要求,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那么,排污许可证是如何管理的呢?这涉及到一系列复杂而又严谨的程序和要求。
在申请阶段,排污单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等。
环保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
审核通过后,环保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内容进行核定。
这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核定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以及当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环保部门会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这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
如果发现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环保部门会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同时,排污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向环保部门汇报其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备案和监管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日益突出,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从简单的审批制向许可制转变,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排污单位需要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排放污染物的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排放计划、排放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政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排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排污单位的许可信息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评制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许可制度等的衔接机制,形成环境管理的连续性。
再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经过近20年的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降低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减少环境风险。
另一方面,该制度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制度的公开透明性,也增强了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它在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加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公众参与的机制等,以进一步提高其实施效果,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制度。
第二章许可证内容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装置等;(四)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工艺;(五)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报告编制与公开等要求;(六)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排污管理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谋划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糊口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减少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4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排污行为监督和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具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领取、使用、变更、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限值及相关要求,授权企业和单位以固定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证明文件。
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制作,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排放限值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毒性,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监督,掌握其排放情况,对其排放设施、技术装备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其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放情况评估。
第六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
对未经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应当公布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统一规定的表格填写,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污染物排放清单;(三)排放口定位图;(四)治理设施(或者污染物减排措施)和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计划)的方案;(五)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和排污责任书。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如下:
1.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污活动。
2. 排污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3.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4.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指标进行排放,并接受定期监测和现场检查。
5.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6. 排污单位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挂在可见位置,对外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排污情况的相关信息。
7.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是一些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细则和操作细节可能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排污单位在申请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时,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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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能够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2. 审批程序:企业和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查、评估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3. 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企业和单位的环境管理资产,可以通过交易、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政府的限制和规定。
4. 许可期限: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5年,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和延期。
5.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管理。
6. 处罚措施: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具体法规进行遵守和执行。
排污许可证简易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简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与使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包括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变更、补发、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民利民。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排污单位加强自主管理,提高环保意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涉及环境影响较大的,还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模板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排污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评估,对评估结论作为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依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向排污单位书面告知。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排污物种类、排放标准、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情况,并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推进排污单位的减排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能源企业、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证”)是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和减排工作的证书,是排污单位合法进行排放活动的凭证。
第二章排污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四条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放活动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证。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填写排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发排污证。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拒绝核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排污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排污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前,必须按照排污证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使用,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配套措施和处罚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三条对违反排污证管理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排污证管理规定自2023年起生效。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排污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答应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排污管理第四章监视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答应管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未获得排污答应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制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答应的统一监视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答应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和管理,进步排污答应在线办理程度。
排污答应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答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消费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排污单位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任何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
2.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时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排污许可证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4. 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排污许可证一般按照一定的期限给予,有效期为3至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5.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复审:排污许可证核发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单位必须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审。
6.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执法: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罚。
7. 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撤销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单位指具有污染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标志其合法进行排污活动的证明。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审批、颁发、监督、检查、处罚等程序和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排污单位在开展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活动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评估,并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期间,可以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登记。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值和要求进行排污活动,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归档和管理,并依法公开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发生排污活动的性质、规模、工艺、设备等重大变化的;(二)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凭证,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原则;(三)注重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的原则;(四)便于排污单位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二)排污设施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发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三)排污单位依法停业、歇业的;(四)环境保护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排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或者涂改。
三、排污许可证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在广东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设施和产品、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会明确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同时也会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
同时,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会依法予以处理。
例如,对于超许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等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对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排污行为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四、法律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也会依法受到处分。
五、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事情,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变更、延续等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供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二、受理条件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6.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7.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8.依法缴纳排污费;9.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三、受理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6.有关人民政府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7.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8.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10.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和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四、办理程序1.申请。
业主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窗口提供),单位申请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须提交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代理书并附双方身份证明。
2.现场踏勘。
经办处室经办人员组织现场踏勘。
3.受理。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求业主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全部材料补正补齐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境污染难以消除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
4.材料审查。
经办处室经办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查意见,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定,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报经局长审定。
5.办理结果。
环保窗口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单位证明或身份证明领取书面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排污许可证管理培训课件
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 查,核实其排污情况是否符合许可证 要求。
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信息和监测数据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监测数据管理
利用在线监测设备或第三方监测机构 获取排污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 估。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010203
建立排污台账
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处 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并妥善保存备查。
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排污许可证制度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采用 的环境管理制度。
发展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经历了试点、推广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正在逐步完 善和加强。未来,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更加注重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管理 效率,强化企业自主守法意识。
02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执 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 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 慑力。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 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互 通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 效率。
企业如何应对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变革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申请和办理
排污许可证。
重要性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核 心,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 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守法、部门 执法的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
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 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 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则
依法管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权责一致。
排污许可证审核标准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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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
1.目的
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
护。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
工作。
3.排污许可证管理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
作。
3.2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
3.3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
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
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2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4.3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
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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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4.4领取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5.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