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的管理规定
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家禽家畜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养殖环境管理对于家禽和家畜的养殖环境,需要控制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下。
此外,还需要合理规划饲料和饮水设施,保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定期进行灭菌消毒工作,确保动物健康成长。
2. 饲养管理养殖过程中的饲养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需要根据动物的种类和品种,科学配制饲料,保证其营养均衡。
此外,还要定期进行饲料检测和消毒处理,防止饲料发霉和变质。
3. 健康监测对于家禽和家畜的健康状况,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定点检查,确保动物健康。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隔离,避免疫病传播。
4. 动物福利保障在家禽和家畜饲养过程中,需要做好动物福利保障工作,不仅要确保其生存条件,还要考虑其心理需求,提高其生产性能,并且做到对动物避免任何形式的残酷对待。
5. 饲养保健在饲养管理中,需要定期进行动物的病虫害防治和消毒工作,做好动物的饲养保健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6. 生产监督对家禽和家畜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包括对肉类和蛋类的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的环境和卫生标准。
二、执行方法1. 制定管理制度在养殖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养殖环境、饲料配制、疫病防控、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和操作程序,确保养殖过程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 定期培训对养殖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动物饲养管理的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操作规程的熟悉,提高养殖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实施监督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避免对养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 鼓励奖惩对参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的养殖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培训机会,鼓励他们不断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示警戒。
三、效果评价1. 提高养殖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养殖人员对养殖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养殖效率,增加生产产量。
家禽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饲养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家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饲养活动,包括家禽的饲养、繁殖、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家禽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饲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家禽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饲养条件第五条家禽饲养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家禽饲养场建设标准;(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消毒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五)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第六条家禽饲养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饲养场所;(二)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饲养设施;(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四)有基本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第七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家禽的品种、来源、饲养管理、防疫、用药等情况。
第三章饲养管理第八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遵守以下饲养管理规范:(一)按照家禽品种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二)合理搭配饲料,保证营养均衡,不得使用违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定期进行消毒,做好疫病监测和预防工作;(四)禁止使用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五)禁止出售病鸡、死鸡和其他不合格的家禽产品。
第九条家禽饲养场和饲养户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包括:(一)制定疫病防控预案;(二)实行严格的入场检疫制度;(三)对饲养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消毒;(四)对饲养人员实行健康监测;(五)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是指对宠物、家禽和家畜的饲养、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宠物饲养管理:要求宠物饲养者需要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益,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防止患病传播和伤害他人。
2. 家禽饲养管理:要求家禽饲养者需要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合理安排饲料和水源,确保家禽的健康和生长。
3. 家畜饲养管理:要求家畜饲养者需要提供合理的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确保家畜的健康和生产。
4. 动物保护: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虐待、残害、捕杀和非法贩卖动物,保护动物的自然生存权和生理需求。
5.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理疫情,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兽医健康管理。
6. 养殖场管理:要求养殖场需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动物的权益,维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共生生活。
小区家禽宠物管理制度
小区家禽宠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的整洁和安宁,特制定以下家禽宠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家禽宠物种类及数量限制1.小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等。
2.宠物种类限制为猫、狗和其他小型宠物,每户家庭最多允许饲养两只宠物。
3.禁止养殖负有传染病风险的动物。
第二条宠物登记管理1.居民如有意养宠物,需向物业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种类、品种、年龄等基本信息。
2.宠物登记后,物业将为其办理宠物牌,并在小区内张贴宠物登记信息,方便居民了解。
3.宠物养殖证明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如有变更需重新向物业提交申请。
第三条宠物管控1.所有宠物必须佩戴宠物牌,否则将被认定为流浪宠物,物业有权将其送往宠物救助中心。
2.不得将宠物独自遗留在公共区域或阳台上,以免引发纠纷或危险。
3.宠物出行需牵引,如遛狗需使用专用牵引绳,并注意清洁卫生。
4.在小区内遛狗时,避免将宠物带入花坛、公共绿地或儿童游乐区,遛狗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猫咪一律禁止外出,主人应提供足够的室内活动场地和适宜的猫砂盆。
第四条宠物扰民处理1.如宠物在公共区域发生斗殴、汪汪乱叫、汪汪咬人等行为,居民可向物业管理部门举报,物业将依法处理。
2.如宠物在小区内乱放粪便、乱扒花坛等行为,消毒清理费用将由其主人承担。
第五条宠物养护1.主人应定期给宠物洗澡、修剪毛发,并补充足够的营养,保持宠物健康和整洁。
2.主人需定期带宠物进行体检和打疫苗,避免宠物患病传染给他人。
3.宠物患病时,主人应及时就医治疗,避免疾病蔓延。
第六条失踪寻找1.如宠物不慎走失,主人应第一时间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案,协助协调搜寻。
2.小区居民如有发现失踪宠物的线索,应配合提供协助,帮助主人尽快找到宠物。
第七条处罚措施1.如有居民违反家禽宠物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部门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物业有权要求其限期内将宠物送至宠物救助中心。
2.如有居民故意隐瞒宠物养殖信息,或不配合宠物登记手续,物业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家禽家畜不是在哪里都可以饲养的,饲养家禽家畜还要有相关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范文篇1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内的宠物饲养与管理活动,建设良好社区环卫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叉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及单位社区管理经验,根据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反映与强烈要求,结合社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目前仅指: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法律允许私人饲养的四肢小型动物;家禽、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等依法可食性动物。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内所有常住户、暂住户及门面经营等工商业主。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十一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每月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理费30元,交款期限为每月底前。
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社区宠物、家禽和家畜的饲养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这种饲养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卫生、环境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健康,社区应该对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进行管理。
下面是一些社区宠物家禽与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的建议:一、宠物的饲养管理1.宠物饲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安全、健康。
各社区应设立宠物管理站点,对不符合规定的宠物进行管理。
2.宠物主人应对其宠物负责,定期接种疫苗,避免宠物疾病传染。
不能随意将宠物放飞、放养,防止宠物伤害其他公民。
3.不能在公共场所、商场、餐厅等室内饲养宠物,以免影响他人环境、情绪和健康。
可以饲养宠物的区域应该清晰标注。
4.对违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宠物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宠物饲养意识。
二、家禽的饲养管理1.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禽类,禁止将禽类放飞、放养。
2.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等地区允许饲养家禽,但必须遵守相关温馨规定,并加强疫情监管与管理。
3.家禽饲养应该严格避免污染环境,清洁卫生应当得到保证。
要定期检查家禽疫情,必要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三、家畜的饲养管理1.对于农业社区和城市农业区域,允许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
饲养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养殖过程中不允许污染环境。
2.允许养殖的家畜的数量应当得到限制,只能在允许养殖的地区进行饲养。
3.家畜疫情管理必须得到加强,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疫苗接种。
通过加强社区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能够有效的解决一些养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公民的安全和健康水平。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也能够提高市民对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的认知,为建设美好社区做出贡献。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规定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规定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民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第一条:禁止在城市居住区、工业区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内饲养家禽。
为了避免饲养家禽给邻居造成噪音、异味等不便,保证人们的居住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在上述区域饲养家禽。
第二条:禁止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家禽家畜对野生动植物造成伤害,我们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三条:禁止在农村居民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为了避免家禽家畜带来传染病的风险,保护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我们禁止在农村居民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四条:对于已经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做好管理和控制措施。
家禽家畜圈养区必须具备防蚊虫、消防等设施设备,确保动物的居住环境卫生,避免疾病传播和火灾发生的风险。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罚款、强制拆除并进行相应法律制裁。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市民对饲养家禽家畜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向市民普及饲养家禽家畜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饲养家禽家畜的检查和监督。
定期对已经饲养的家禽家畜圈养区进行抽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八条:饲养家禽家畜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
在制定细则时,应征求相关专家和市民的意见,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规定将对家禽家畜的饲养进行严格限制,保护社会环境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同时,我们也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建立起绿色、环保的社会。
2024年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小区宠物饲养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依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指宠物,涵盖小型犬、猫、鸟类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允许饲养上述宠物,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饲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通告》;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第十条凡在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必须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确保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至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将被视为无证饲养。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十三条小区每户仅允许饲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厘米),严禁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每年注射一次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养犬人应合理饲养和管理犬只,避免犬只狂吠干扰他人。
无人在家时,应妥善安置犬只。
第四章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六条为避免人流高峰时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养犬人应在每天早上7:00前及晚上20:00后在小区内遛犬,其他时间禁止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使用犬绳,并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禁止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对于未能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清洁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宠物饲养管理条例
宠物饲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高节奏、压力大,城市宠物在提供主人陪伴和精神支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 如果管理不善,宠物会带来伤人扰民、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宠物饲养管理条例,一起来看看。
宠物饲养管理条例1住宅小区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的管理规定为美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居民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限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宠物饲养管理条例2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
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学校对畜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园内畜禽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畜禽饲养、养殖、交易、屠宰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对畜禽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养殖、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畜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畜禽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畜禽饲养管理第五条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及其它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动物。
第六条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畜禽的,必须事先向学校畜禽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饲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饲养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饲养畜禽不得对校园环境造成污染,应定期清理粪便,保持饲养场所清洁。
(三)饲养畜禽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
(四)不得随意放养、抛弃、遗弃畜禽。
(五)不得饲养有攻击性、易传染疾病的动物。
第八条饲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对饲养的畜禽进行防疫、驱虫。
(二)定期对饲养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三)发现畜禽患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报告学校。
(四)饲养的畜禽达到淘汰年龄或不再需要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畜禽交易管理第九条校园内禁止私自交易畜禽。
第十条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购买畜禽的,必须事先向学校畜禽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一条购买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购买畜禽应从合法、合格的养殖场或个人处购买。
(二)购买前应了解畜禽的健康状况,确保其符合防疫要求。
(三)购买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做好防疫、驱虫等工作。
(四)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放养、交易畜禽。
第四章畜禽屠宰管理第十二条校园内禁止私自屠宰畜禽。
第十三条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屠宰畜禽的,必须事先向学校畜禽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屠宰。
小区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管理规定(1)
允许饲养的家畜家禽宠物种类
狗
允许饲养小型犬和中型 犬,但禁止饲养大型犬
和烈性犬。
猫
允许饲养家猫,但禁止 饲养大型野生动物如豹
猫等。
兔、豚鼠、仓鼠
允许饲养这些小型哺乳 动物。
鸡、鸭、鹅
允许饲养家禽,但需遵 守相关规定。
饲养数量限制
每户居民最多只能饲养2只狗或2只 猫。
饲养其他家畜家禽宠物的数量也需根 据宠物种类和居住面积进行合理限制 。
驱虫措施
定期对家畜家禽宠物进行驱虫处理,包括体内和体外寄生虫的驱 除,保障宠物健康。
免疫证明
接种疫苗的家畜家禽宠物应获得免疫证明,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
发现疫情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01
02
03
04
疫情报告
一旦发现家畜家禽宠物出现异 常情况,如疑似传染病症状,
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隔离措施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患病 家畜家禽宠物进行隔离,防止
饲养许可
居民在登记后需获得物业管理处的饲养许可,方 可正式饲养家畜家禽宠物。
疫苗接种
宠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种狂犬疫苗等必要疫苗 ,并提供接种证明。
行为规范
饲养者需遵守小区内的宠物行为规范,如不得扰 民、不得破坏公共环境等。
违规处罚措施
警告
对于初次违反规定的饲养者,物业管理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其 限期改正。
与邻里和睦相处,避免纠纷产生
饲养者应尊重邻居的权益和感受 ,确保家畜家禽宠物的饲养行为
不会对邻居造成干扰或不便。
若因家畜家禽宠物饲养行为引发 邻里纠纷,饲养者应主动与邻居 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
案。
若无法协商解决邻里纠纷,饲养 者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 寻求帮助和支持,以便及时化解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
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社区内的宠物管理职能部门为物业管理部门,宣传、水电、房屋管理及社区委为协助单位。
第四条、本社区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执意饲养者需按地方政府有关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家禽、家畜。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本办法许可饲养的宠物必须在自家户内饲养,不得在户外饲养与遛、放,且出入社区区域不得着地。
第七条、饲养宠物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社区内丢弃宠物与宠物粪便,不得扰民。
第八条、未办理宠物饲养手续并在物业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社区,进入社区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者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社区内流浪狗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扑捉处置。
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对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社区委不予低保评审申报并不给予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社区委报经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凡在社区内不按规定饲养或饲养禁养犬只、家禽家畜等,一经发现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对该户水电、物业等费用一律市场化收费并取消各种补贴;住房承租户违反规定的一律处罚住房出租户,同时由物业等部门对禁养犬只、家禽家畜强行清理,所有处理结果均在社区内张榜公示。
第十五条、社区内鼓励、提倡居民对职能部门、饲养或管理的宠物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落实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者,除给以上述处理外,取消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资格(公司员工参照此执行),并载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ZZ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严禁在校园内私自搭盖建筑物、私养家禽家畜的规定一、校园内严禁私自搭建盖建筑物。
凡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和家属未经批准在住宅楼前后的空地、草坪或非指定地点搭建的车棚、杂物房和在房前屋后搭建的围墙,均属私自乱搭乱盖,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居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宠物饲养的管理。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保护人与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履行宠物饲养责任,保障宠物的基本需求,同时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兽医防疫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义务,开展规定的兽医服务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居民个人、养殖场、宠物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宠物饲养管理,共同维护宠物与人类的和谐共处。
第七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加强自身养宠动物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提高,合理使用宠物饲养、训练及治理的工具、设备和药品。
第二章宠物选购与鉴定第八条宠物饲养主体在选择宠物前应当了解该宠物品种的特点、饲养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宠物饲养主体购买或者领养宠物应当到合法的养宠场所或者收容所进行,并要求其提供宠物的成长环境和健康档案。
第十条宠物饲养主体购买宠物应当索取合法的购买凭证,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宠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主体在选购宠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身体健康、品质优良的宠物。
(二)避免购买或收养太小、太老、患病的宠物。
(三)避免购买或收养濒临灭绝、已经被禁止饲养的宠物。
第十二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学会辨别宠物的品种和鉴别宠物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宠物销售者不得故意隐瞒宠物的真实情况,对于刻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宠物销售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标识第十四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在宠物购买或者领养后3日内,到所在地的宠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宠物登记证。
第十五条宠物登记证应当真实记录宠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宠物的品种、年龄、性别、颜色等。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在宠物身上悬挂宠物标识,标明宠物登记证编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主体应当随时保持宠物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宠物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家禽养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是我国家禽养殖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法律调整范围家禽养殖的法律规定涉及家禽养殖场(户)的设立、养殖技术、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家禽养殖场(户)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设立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区域规划;(2)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3)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条件;(4)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人员;(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程序设立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养殖场(户)基本情况;(3)养殖设施、设备情况;(4)防疫条件情况;(5)养殖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养殖许可证。
三、家禽养殖技术1. 养殖方式家禽养殖分为集约化养殖和散养两种方式。
集约化养殖是指采用现代化的养殖设施、设备和技术,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散养是指家庭为单位,以自然放养或半放养为主,规模较小的养殖方式。
2. 养殖技术家禽养殖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品种选育:根据市场需求,选择优良品种进行养殖;(2)饲料配制:根据家禽的营养需求,科学配制饲料;(3)饲养管理:制定合理的饲养管理制度,保证家禽健康成长;(4)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疫病发生;(5)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四、动物防疫1. 疫病防控家禽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疫病监测、报告和处置。
2. 兽药使用家禽养殖场(户)应当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禁止使用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
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819
WI/SJH-819 MDPM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A/1 1/1
为加强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有效防止家禽家畜及宠物传播疾病,保障小区全体客户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淄博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本辖区内所有客户一律禁止饲养鸽子、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
2、需饲养宠物的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禁止饲养国家指定的保护动物。
3、饲养犬类、宠物的住户,必须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获准后需到管
理处登记,并只可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禁止养烈犬、大型犬。
4、饲养宠物者须定期到市防疫站为其宠物注射狂犬疫苗。
5、禁止携带宠物进出儿童活动场所,严禁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溜狗,宠物外出时需带上口
罩。
6、如鸟类及宠物发出叫声、异味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控制,并及时清除宠物排出的粪便。
7、若宠物咬人、伤人,饲养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不良后果。
8、凡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者,管理处将按章处理,敬请遵守和配合。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和严禁饲养家禽的规定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和严禁饲养家禽的规定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和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为加强社区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社区住户,严禁饲养鸡、鸭、兔等家禽家畜。
违者除捕杀外,处50-100元罚款。
第二条社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止经营性养犬、养猫行为。
若发现超养者,除没收以外,每超养一只罚款100至300元。
饲养观赏犬、猫必须持有检疫、免役证明,取得公安机关批准颁发的准养证。
第三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以及邻里的生活和休息。
第四条社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住户或单位,必须在社区管理办公室告示规定贴出5日内自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者每只犬罚1500元,并予以捕杀。
第五条社区住户饲养小型观赏犬、猫者,从下达此文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社区管理办公室登记,登记时需交犬、猫照片两张,交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家犬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发给《准养证》和犬、猫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不准饲养。
第六条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系犬链,有人牵引,禁止放野。
(2)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自行清理,经发现未清理者将处50-100元罚款;(3)养犬户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4)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人或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5)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60日内自行处理;(6)每户只许饲养一只。
第七条若发生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无证饲养观赏犬者,每只犬除罚款1000元外,限期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对违犯第六条规定者,视其情节处以50一100元罚款。
第九条凡住户养犬、猫,隐瞒不报,经检举发现,对饲养人处2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给举报者奖励100元。
家禽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禽在我国农业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动物蛋白来源。
随着家禽产业的快速发展,家禽饲养、交易、屠宰等环节涉及的法律法规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现行关于家禽的法律规定,为家禽产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家禽饲养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家禽饲养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家禽的品种改良、生产、经营、防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品种改良:家禽品种的选育、繁殖、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保护优良品种,防止品种退化。
(2)生产:家禽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家禽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3)经营:家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无证家禽产品。
(4)防疫:家禽饲养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加强家禽疫病防控,防止疫病传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对家禽饲养过程中的防疫工作进行了规定。
(1)动物防疫:家禽饲养者应当依法进行动物防疫,包括定期对家禽进行免疫接种、监测、消毒等。
(2)疫情报告:发现家禽疫病时,饲养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
(3)疫情控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家禽疫病进行监测、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家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规定。
(1)农产品质量:家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2)质量追溯:家禽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质量监测: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家禽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三、家禽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家禽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了规定。
(1)合同效力:家禽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履行:家禽交易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
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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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居民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
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
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