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某学校民族班常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族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各民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民族班全体学生、教师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民族班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2.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3. 注重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4. 实施科学管理,严格规范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民族班设立班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班级管理委员会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班级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班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2. 监督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校园秩序;3. 协调解决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4. 开展班级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5. 向学校反映学生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制度。
第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集体荣誉感。
第八条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自习、就寝。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保持宿舍整洁。
第十二条学生应爱护学校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教师管理第十三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制度。
第十四条教师应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民族班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教师应关心学生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学校对民族班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班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为督促学生认真遵守教学秩序,严明教学纪律,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内容1、学生须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旷课6节计算。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未经任课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按旷课1节计算。
二、请假制度1、学生上课时间一般不得请假。
因病、因事需请假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单》(见附件1)存根交辅导员留存,假满后要向辅导员销假。
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事前要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2、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实验、劳动、军训及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必须请假。
病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领导签字确认;1天以上2周以内,必须有医院证明,由学院领导批准;2 周以上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病假时间超过学期1/3者,应凭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3、如确有特殊情况,理由正当,学生可以请事假。
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领导签字确认;1 天以上2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2周以上,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事假时间超过学期1/3 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考勤办法1、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考勤,由学习委员负责检查并填写《考勤记录表》(见附件2),班长监督。
每次课程必须填写,每节课均须任课教师对考勤情况进行签字确认,所填数据不准涂抹修改。
每周一各班将上周《考勤记录表》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辅导员、班导师要经常督促检查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学院每学期末总结学生考勤情况,将其与奖助学金及其他评优名额挂勾,对出勤率高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对出勤率低的班级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四、旷课处分学生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1、一学期累计旷课16节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6-23 节者,给予警告处分;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31 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2-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范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范文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管理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教育、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学生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学生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人性化、规范化原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高校学生管理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的自治能力培养,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学生管理应注重团结和谐,创造良好的校风和班风,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高校学生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生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机制,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
第八条高校学生管理应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共同育人的合力。
第二章思想政治教育第九条高校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高校应设立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
第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学生读书活动机制,推动学生广泛阅读、独立思考。
第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完善学生社团组织,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学术教育第十三条高校应加强学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学术能力。
第十四条高校应制定学业规划辅导制度,引导学生科学选择学习方向和课程。
第十五条高校应注重创新能力培养,推动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竞赛。
第十六条高校应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术视野。
第四章身心健康教育第十七条高校应加强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八条高校应设立心理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十九条高校应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提供健身设施和场地。
第二十条高校应加强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校风、班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从小事、从身边做起,在潜意识中形成良好的习惯,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现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管理内容学生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三按时”检查、教室管理、宿舍管理、日常行为文明养成。
二、管理的组织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学生处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学生处职责:研究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情况统计、汇总、通报工作;督促各系开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2、院教务处、团委、宣传部、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支持、保障工作。
3、各系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本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应的工作和检查队伍;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对本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三、管理要求(一)抓好“三按时”落实和检查工作1、按时出操和升旗:凡本院大一学生均需要参加早锻炼和周一早上的升旗仪式,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各系负责早操和升旗的考勤工作,团委负责进行监督和抽查。
2、按时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上课期间不接打手机、不玩游戏、不聊天。
各系学管办安排辅导员、学生会负责考勤,考勤结果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学管办集中备案,每月将汇总情况上交至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3、按时就寝:学生按作息时间就寝。
各系、要加大对晚归、夜不归宿的检查力度,楼管人员要做好晚归学生登记,学院和系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严格执行教室管理规定1、教室卫生检查:各系对本系使用的教室要坚持每周四进行大扫除,每周五检查并张榜公布,对脏乱差的教室,要限期整改。
学院负责不定时对学生教室进行全面的卫生检查,并通报。
2、教室公共设施管理:爱护教室的桌椅、多媒体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将责任落实到人,如有人为损坏,将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在学生入学时,必须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二、学生学术规范1. 学业规范: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学习,并按时完成课程任务。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学术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学生应保持诚信正直,不得作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2. 实验室管理:学生在进行实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做到注意安全、文明实验。
禁止私自擅自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等行为。
三、学生行为规范1. 宿舍管理:学生应遵守宿舍制度,保持宿舍的卫生整洁。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禁止进行非法活动,禁止擅自转让宿舍。
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2. 校园秩序:学生应尊重师长,尊重同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恶意欺凌、打架斗殴等行为。
禁止宣扬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思想。
3. 社会活动:学生参与社会活动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声誉。
禁止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
四、学生奖惩制度1. 优秀学生奖励:学校将设立各类优秀学生奖励,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 不良行为惩罚: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不良行为,学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留校察看等。
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停学、退学处理。
五、学生服务保障1. 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将建立专业心理辅导机构,并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2. 就业指导服务:学校将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动态,提供职业规划、简历编写等帮助,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六、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将积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益、助学金、奖学金、健康保险等。
学校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认定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在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划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困难档):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确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跟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模版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模版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服务和满足学生的成长需求,提高学生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学生管理制度,形成科学、规范、完善的学生管理体系,注重自主管理、社会共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合力的协同育人。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依法、公正、透明,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和尊严,关注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发挥教师和班主任的育人职责和作用,加强学校的社团活动、辅导员制度、心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的育人活动,启发和引导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生管理应加强政策支持,精细管理,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学生管理体制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类型和特点,合理设置学生管理机构。
学生管理机构应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资料统计、政策制定、信息发布等。
第八条学生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建立学生管理服务队伍。
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管理机构应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育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可以依据需要设立学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督导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学生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督导员进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章学生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工程”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和具体要求,以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重点,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为全面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突出大学生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生态等重大问题,从自身兴趣出发,紧密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自主开展具有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和实践性的科学研究、社会调研与创业实践,最终形成具有科技、学术、文化含量的产品、学术成果、研究报告、创业设计方案或创业实体。
第二章项目内容第三条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四条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提出研究课题,自主完成研究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的实施、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项目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创业实践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建立学校、学院两层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与机制。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就业工作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系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
第三章创新奖励学分第八条创新奖励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科技奖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
第九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1.以本校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
2.以本校名义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
3.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等活动获奖。
4.凡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5.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1. 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时需详细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2. 申报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
3.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4.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创新奖励学分,应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其课程名称为“创新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创新奖励学分评分标准1.每项创新成果一般奖励0.5-4个学分。
具体评定时可参照下列条款进行:(1)学生在学术期刊[1]发表论文奖励学分标准:关条款。
第四章学分的减免第十三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和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院出示相关证明,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军训和体育课。
免修军训的学生需参加国防军事理论课教育,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学分。
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保健课教育,保健课的成绩只能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类,及格的学生获得体育课学分。
中央民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和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院出示相关证明,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军训和体育课。
免修军训的学生需参加国防军事理论课教育,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学分。
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保健课教育,保健课的成绩只能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类,及格的学生获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民考民学生在校期间,如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MHK)8级,可申请免修本专业的汉语课程。
第十五条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一、二级;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剩余学分。
第十六条非体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或作为学校体育代表队成员者,可申请免修“体育课”。
第十七条凡是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期末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免修资格,且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申请减免的学分主要为必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践、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学分不能申请减免。
第二十条申请减免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必修课学分的15%。
第五章跨专业选修课的设置第二十一条跨专业选修课分为史哲、经管法、语言、人文社科、文学、自然科学、艺体七类。
第二十二条跨专业选修课一般从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选修。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及学分,应在听取教师意见后决定,一般应掌握在每学期考试科目不超过23学分(艺体类专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跨专业选修课的具体要求见《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跨专业选修课管理规定(暂行)》。
第六章导师制第二十四条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我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选课、学习及课外科技活动等。
由院(系)对导师进行聘任,学校根据导师任职情况,发给相应的津贴。
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在40人左右。
具体规定见《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实习管理规定一、为规定我院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期间的言行,便于管理,保证实习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的实习主要是将所学的知识、语言技能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以进一步巩固所学并积累经验。
由于“语言能力”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体现,故实习不宜限于同一种方式或同一地点。
但实习必须用上所学专业外语。
三、实习方向一般为:1.口译或笔译2.外事或导游3.外贸单位的外贸业务及外事往来4.报社、杂志社、电台或电视台与外语有关的采访或编辑5.各级各类学校的外语教学四、实习时间不少于三周,利用暑假进行实习。
五、实习纪律:1.安全第一。
任何人在任何单位实习,都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安全既包括本人人身安全也包括国家安全和集体(实习单位)安全。
2.凡从事外事实习(包括口、笔译、外事、导游、外贸单位等)的学生,必须遵守外事纪律。
不得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得泄露任何不该泄露给外国单位或个人的机密。
3.文明礼貌,注意维护首都大学生的文明形象,注意自身言行。
4.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与当地实习单位领导、同事及群众搞好关系,虚心向他们学习。
实习期间不得妨碍实习单位的正常工作和当地的生产、生活。
六、返校:所有实习学生必须于开学前返校上课。
七、实习结束,返校一周内班长收齐以下材料向教学办提交:1.实习总结报告(1000至1500字,中文,打印稿。
2.实习单位鉴定表,盖公章。
3.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总结和单位实习鉴定评定成绩。
凭实习单位鉴定报销实习费,凭实习报告给予实习成绩,实习鉴定必须与实习单位,地点相符。
八、本规定由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5月26日起生效。
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实习领导小组2009.5.26附件1 实习地点、时间附件2 实习总结报告附件3 单位实习鉴定表附件4 实习鉴定表(指导教师)附件1 实习地点、时间(本页不足可附纸)负责实习院长签字学院公章附件2单位实习鉴定表实习单位盖章附件3附件4 实习鉴定表(指导教师)注:此表由指导教师填写,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鉴定和学生实习总结报告进行评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一条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在内的考试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分层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二条学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各院(系)考试领导小组依照教务处安排,具体布置和完成本院(系)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考试课程、考试方式和主考教师;审查试题;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组织考场巡视;组织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和总结等。
第三条期末考试前,由主管校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
各院(系)应分别召开“三会”,即:(一)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作弊等不良风气。
各院(系)还可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的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第二章考试方式与命题要求第四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撰写论文、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
各院(系)应严格控制闭卷考试科目的门数,鼓励进行考试改革。
主考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考试形式。
第五条具体考试形式,由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协商确定。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一般为两小时,口试一般为半小时,实际操作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为一小时。
第六条教研室应有统一的命题原则。
对于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由执教单位根据命题原则单独出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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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开设的辅修专业。
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的认定及记载根据《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需按学校专业调整的要求参加考核。
在同等条件下,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应当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