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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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8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8〕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

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护理保险资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5%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0.2%的比例,从应划入在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按月代扣;

(三)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

(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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