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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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
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
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
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
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
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
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
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
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
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
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
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
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
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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