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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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视角下的权益保护。

2018年,李某与妻子计划前往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张家界旅游。

在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产品时,李某发现一家名为“张家界欢乐游”的旅行社推出了“5天4晚张家界深度游”套餐。

李某认为该套餐性价比高,便毫不犹豫地支付了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凑,导致游客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2. 景点门票涨价: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提前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变动,导致游客在景区购票时发现门票价格比预定价格高出许多。

3. 餐饮质量差:旅行社安排的餐饮质量与宣传不符,游客在用餐过程中感到不满。

4.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中未能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

二、法律分析1. 行程安排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合理设计旅游行程,确保旅游行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凑,导致游客无法充分游览景点,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景点门票涨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行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提前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变动,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餐饮质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确保旅游者用餐的卫生、安全、舒适。

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餐饮质量与宣传不符,侵犯了游客的用餐权益。

4. 导游服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未能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侵犯了游客的导游权益。

三、维权途径1. 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游客可以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或者对行程进行调整。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7日海南岛旅游团。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交通、导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4. 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疲劳。

游客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游客遂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费用明确告知游客,并按约定收取。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服务。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者法律纠纷案例,用以说明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侵权2018年,游客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游玩过程中,张先生在酒店门口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倒,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游客在酒店门口被推倒,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2)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游客的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四、旅游者法律制度实践应用1. 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时,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2)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律关系方面案例(3篇)

旅游法律关系方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导游或其他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即是一起因旅行社责任险引发的旅游法律关系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暑假,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7天的云南旅游团。

该团共有50名游客,包括张先生一家四口。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的女儿在游览过程中不幸从景区的台阶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张先生立即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事故是由于张先生的女儿自身疏忽造成的,且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理赔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然而,在此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导致张先生的女儿受伤。

因此,旅行社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理赔责任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但该险种并不涵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

因此,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包括此次事故。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包括此次事故,因此旅行社无需通过责任险进行赔偿。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旅游纠纷案件涉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等各方利益,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旅游纠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旅游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李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旅游线路。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行程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住宿条件降低,导游强制消费等。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遭到拒绝。

随后,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活动内容、费用、服务标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旅行社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缩短游览时间、降低住宿条件,构成违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游览时间、住宿条件等,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消费,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和自主选择权,构成侵权。

5.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旅游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旅游法律责任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桂林漓江游船事故”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7月,桂林漓江游船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游客伤亡。

事故发生后,游客家属对旅行社、游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旅游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有以下法律责任:(1)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旅行社未向游客充分告知漓江游船的安全风险,存在过失。

(2)选择合格的游船公司。

旅行社未能对游船公司的资质、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游客在游船事故中遭受损失。

(3)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2. 游船公司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游船公司应当依法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有以下法律责任:(1)保障游船安全。

游船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后,游船公司应积极配合游客维权。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3. 游客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游客有以下法律责任:(1)遵守游船安全规定。

游客在游船事故中,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存在一定责任。

(2)事故发生后,游客应积极配合调查。

在本案中,游客未能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一定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游法律责任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旅行社、游船公司、游客等。

各方在旅游活动中,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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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

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

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

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

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

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

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

旅游纠纷法律案件(3篇)

旅游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酒店、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张某等20人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等人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如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态度恶劣等。

在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向当地旅游投诉中心投诉。

投诉中心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旅行社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身心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旅行社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游客已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2)赔偿游客因旅行社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旅行社、酒店、导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4)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3. 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2)选择权;(3)安全保障权;(4)赔偿请求权。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游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旅游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游客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案例简介: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之旅,合同约定行程为8天7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将原定的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游客行程被迫缩短。

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活动。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旅游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网站预订了一款“五星级豪华游”产品,实际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仅为三星级酒店。

游客认为旅游产品虚假宣传,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作出的承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旅行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游合同纠纷导致的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旅行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五天的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提供全程导游、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明细、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遂与旅行社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阶段: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旅游行程、费用、服务内容等。

2. 旅行阶段: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发,但在旅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 餐饮质量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导游服务不到位,讲解内容不完整。

3. 纠纷产生:张先生与旅行社沟通,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或提供相应补偿。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产生纠纷。

4. 法律途径: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承认部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拒绝全额退款。

5. 诉讼阶段:张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旅游法律纠纷涉及旅游者、旅行社、导游、景区等多个主体,纠纷类型多样,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享旅游法律纠纷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二、案例背景2018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岛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李某因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则认为,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还费用。

三、案件经过1. 纠纷产生李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旅行社宣传的酒店不符,房间设施陈旧,卫生条件较差。

在与旅行社沟通后,旅行社以酒店满房为由,拒绝提供其他住宿条件。

李某遂向旅行社提出退团,并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2. 旅行社应对旅行社在接到李某的退团要求后,认为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还费用。

旅行社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住宿条件,且在旅游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

旅行社还提供了酒店住宿协议,证明住宿条件符合合同约定。

3. 法律援助李某在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向当地旅游投诉中心投诉。

旅游投诉中心受理了李某的投诉,并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据。

4. 调解与判决在旅游投诉中心的调解下,旅行社承认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同意退还李某部分旅游费用。

李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李某签订的旅游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住宿条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游客和旅行社都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旅行社在应对纠纷时,提供了酒店住宿协议作为证据。

这说明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

3. 法律援助的作用本案中,李某在旅游投诉中心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纠纷。

旅游途中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游途中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旅游途中的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旅游者和旅行社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7月,李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岛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因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导游服务质量等问题与旅行社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李某于2018年7月1日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五日游,支付了旅游费用。

旅行社向李某出具了旅游合同。

(2)7月3日,李某在入住酒店时发现房间设施简陋,卫生条件不达标,与旅行社工作人员沟通后,旅行社表示将免费更换房间,但更换后的房间条件仍然不理想。

(3)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不到位,导致李某对旅游体验感到不满。

(4)7月7日,李某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费要求,但旅行社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2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2条的规定。

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2条的规定。

3. 旅行社拒绝退还李某的旅游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五日游。

合同约定行程包括景点游览、住宿、餐饮、交通等。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一)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 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宿为三星级酒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的住宿为二星级酒店,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违规行为。

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环节,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上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

2.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旅行社应赔偿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的违规行为,使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

旅游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市场中也出现了诸多纠纷,其中旅游合同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某旅行社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5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住宿、交通、餐饮、导游服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行程安排被打乱;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行程安排被打乱;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活动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1. 行程安排: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的时间、地点、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2. 旅游费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3. 导游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导游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游客行程安排被打乱,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导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的企业。

2018年6月,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游团,共有50名游客参加。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化名)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伤。

事后,小李及其家属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与游客小李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车祸的发生,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因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游客小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旅游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条款的完善旅游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详细列明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

2. 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充分评估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购买旅游意外险、安排经验丰富的导游等,以降低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旅游纠纷案例结合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旅行社是一家具有多年旅游经验的旅行社,乙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老板,近期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团建活动。

在经过多次沟通后,甲旅行社为乙先生量身定制了一条旅游路线,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乙先生将支付甲旅行社团费共计10万元,甲旅行社负责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

在旅游过程中,乙先生及其员工发现,甲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如住宿条件简陋、餐饮质量低下、导游服务态度恶劣等。

在多次与甲旅行社沟通无果后,乙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二、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关于旅游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的协议。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甲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

3. 乙先生的诉讼请求乙先生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1)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2)乙先生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甲旅行社的过错程度;(4)甲旅行社的赔偿能力。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乙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甲旅行社应退还乙先生团费5万元,并赔偿乙先生精神损失费2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旅游者应提高法律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旅游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3. 发生旅游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

4. 当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时,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交通事故频发,给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与游客交通事故纠纷案为例,探讨旅游交通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北京至九寨沟的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张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1.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路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调查,事故发生时,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路线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

2. 旅行社是否对游客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在事故发生前,旅行社已向游客发放了《旅游安全须知》,提醒游客注意交通安全。

但游客张某未遵守交通规则,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安全保障方面已尽到相应义务。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本案中,张某违规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安全保障方面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旅行社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旅游活动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旅行社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

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

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

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

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

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

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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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
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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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

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

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

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

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
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

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

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

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
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八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出发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

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
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 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经了结了,钟女士无权
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 247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

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

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虽钟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

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航班延误、航线改变游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 980元,旅行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20,到达时间为当日12:10分。

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出发时间改为10:30,到达时间为当日18:30。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 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一、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我们接待,我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

二、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

三、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时,由直飞变为经停,未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并且按照原航班为当天下午四五点到酒店休息,并且马尔代夫是休闲岛屿,不影响任何行程。

哈尔滨某旅行社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

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目
的。

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

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李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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