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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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

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

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对特定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的权利。

它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诉讼时效制度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完善中断制度的范围。

目前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范围较为狭窄,对于一些情况下的中断并未予以规定。

应当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方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或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来逃避法律责任时,也应当予以中断处理。

其次,完善中断制度的程序。

当前的中断制度往往需要当事人提出中断申请,并经过法院的裁定,才能生效。

这种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申请成本过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申请中断;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紧张,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不一定能够满足中断申请的要求。

因此,应当在确保中断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中断程序,提高中断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三,完善中断制度的期限。

当前的中断制度期限划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应当明确规定中断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中断的期限。

此外,应当建立机制,及时通知当事人中断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诉讼时效的误判。

第四,加大对滥用诉讼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对于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滥用诉讼权益、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等行为,应当加大制裁力度,对违法者予以有效的法律制裁。

同时,法律应当规定违反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加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

当前的中断制度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加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及时向当事人通知中断的结果和相关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中断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浅谈我国民商法中诉讼时效的完善

浅谈我国民商法中诉讼时效的完善
法 院或其他 仲裁 机构有权依法对诉讼 时效进行 审查 . 诉讼时效期 两类 : 取得时效 . 又称占有时效 . 指权利人依法取得 财产所有权或财产 张 . 首先 , 这严重违背了私法 自治 的精神 时效 其他法律效果的时效 ; 消灭时效 , 又称诉讼 时效 .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 间 满 即可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 。 如果义务人使用 时效抗辩权 , 那 么他就拥有了 自 然 债权 。 如果 内没有 向人民法院请求 民事权利保护 . 就失 去人 民法 院对其 民事权利 期满后 , 给予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 , 那么他所面对的就是完全债权 法 院采取审 等于剥夺 了义务人放弃 时效抗 辩权的机会 . 这 与 时效制度历史悠久 , 早在罗马《 十二铜表法》 中就 出现 了相关 的规 查 的方式 主动干预 , 治 的精神是绝不相符 的。 其次 . 这不利于对权利人 的保护 诉讼 定 。此后 . 世界各国都在 民法 中对这两种 时效做 出了相关规定 。1 9 2 2 私法 自 年, 列 宁亲 自主持 拟定的《 苏俄 民典法》 中中取 消了取得时效 , 只对诉 时效期满 . 只是 意味着权利人失去 了请求权 . 却不意味着权利人失去 若义务人放弃时效抗辩 , 主动履行 义务 , 权利人利益依 旧能 讼时效做出了规定。 新中国成立 以后 。 我国也效仿苏联在 1 9 8 6 年颁布 了受领权。 够合法有效实现 法官的主动审查剥夺 了权利人 的受领权 . 不利于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只规定了诉讼时效。 我 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分为两种 : 普通诉讼 时效 与特别诉讼时效 。 力人 的保护 。 最后 , 这动摇了法院的中立地位。 诉讼时效是否期满背后 法 院的主动审查相 当于偏 普通诉讼时效 . 是针 对法律没有做 出特殊诉讼 时效规 定的、 普遍适用 印象 的是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私人利益 . 损害了另一方 的利益 。 动摇 了自身的中立 地位 。 于一般情况的时效制度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1 3 5 条规定 为 2 年。 袒 了一方 的利益 , 特别诉讼时效 . 是指 比 普 通诉讼时效更长 或者更 短的时效 . 其依据是 2 . 4 规定太模糊 . 许多 问题有待明确 我 国《 民法通则》 中对诉讼时效的许 多问题缺乏 明确合理 的规定 , 在《 民法通则 》 、 《 合 同法》 、 《 环境保护法》 等 民事基 本法或特别法 中的 一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明确 。 我国《 民 对 于某些 民事法律关 系的特别规定。例如《 民法通则》 中规定 , 要求身 主要集 中在 以下几个 方面: 第 1 3 7条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体伤害赔偿 、 延迟或 拒绝 支付租金 的损失赔偿 、 寄存 财务丢失或损毁 法通则》 。 但在实际操作 中 . 权利人“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的时间存在 赔偿等情况 . 诉讼时效 为一年 . 其他法律 中的特别诉讼 时效也有一年 、 时起算 ” 差异 . 且存在确定 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却 不能确定 侵害人等具体情况 . 两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二 十年不等。 使得诉讼时效的起算 时间认定 困难 二是关 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规 2 . 现 行 诉 讼 时 效 制度 的 缺 陷 定不 明确 。 尽管《 民法通则》 第 1 4 0 规定“ 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 、 当事人 2 . 1 体系不完善 . 没有规定取得实效 诉讼 时效期 间 如前文所述 , 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类。我 国《 民法 方提 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 但在实际操作 中, 起诉后诉讼 时效何 时中断、 诉讼时效期 通则》 效仿苏联 , 没有针对取得时效做出相关规定 。在是否应当对取得 重新计算 。” 起诉后撤诉 是否发 生诉讼 时效 中断等 时效做出规定上 , 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否定者认为取得 时效和消灭时效 间因起诉 中断后何时重新计算 、 民法通则》 第 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矛盾 . 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满 以前提中断要求 . 就 许 多问题都 没有 明确规定 。三是延长 的规定不 明确。《 3 7条规定“ 有特殊情况 的. 人民法院可 以延 长诉讼时效 ” “ 特殊情 阻止了取得 时效的完成 . 若诉讼时效期满但是取得时效未满 . 就造成了 1 该如何理解?“ 延长” 多久 ?以上问题 , 仍需进一步明确。 权利和客体的脱节。站在支持者立场. 认为取得时效的缺失 , 使请求权 况” 3 . 诉 讼 时效 的立 法 建 议 消失后财产 的所有权归属 问题无法解决 .不利于权力纠纷 的解决和经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在诉讼法中,时效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如果长期不积极行使权利,义务人久拖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稳定化和合法化,同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则是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事由,当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某些特定事由,那么将导致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予以重新计算。

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因长期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因此错过时效期间,从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不会出现,这也是诉讼时效集中深究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现状当具有国家行政性质的机关、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此法定期限就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选择与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具体情况。

例如,就期限而言,有30天、3个月、2年、5年、20年等不同情形;就行为来说,有复议行为和非复议行为,告知与未告知行为,告知行政行为还分为内容的告知和诉权告知;另外,起诉期限起点和终点也不尽相同。

尽管这些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但如何正确选择和正确适用通常较难把握。

三、行政诉讼设立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起诉期限中断的规定,虽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在具有实体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而不是《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提到的可以参照的诉讼法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最新-简述诉讼时效制度完善 精品

最新-简述诉讼时效制度完善 精品

简述诉讼时效制度完善摘要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诉讼权利,但法律禁止义务人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后进行反悔,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诉讼时效自愿履行时效抗辩意思自治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在于保护不应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是为了满足工商业文明社会中社会信用的剧增和信用保障的需求,是为了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得已采取的牺牲个体利益的制度安排。

而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义务人对抗权利人诉讼主张的一项特有权利,但当义务人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

此规定看似同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初衷相背离,但实质上这是立法者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笔者通过对个别学者解读该规定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剖析,以阐述该规定的理论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三条法律条文涉及到两个法律术语自愿履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有的学者认为,自愿履行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而自愿履行债务后,其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请求撤销该履行行为;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与自愿履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要件①。

笔者并不认同上述学者对于自愿的理解。

在笔者看来,自愿理所当然是指义务人明知或应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愿意放弃行使时效抗辩权,其与放弃抗辩其实是同一个含义的两种语言表示。

因为,如果义务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时效抗辩权,那么其主观上仅仅具有履行先前义务的意思表示,而不具有自愿放弃时效抗辩权来履行先前义务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浅析(余)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浅析(余)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浅析(余)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浅析2016级党史班余兴力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

其主要体现在监督权利人行使权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对这一制度的经典诠释。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章专章作了规定,此外,在我国的《合同法解释》、《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也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就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中断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法定理由的出现以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而导致的以往限制的失效。

限制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完善诉讼时效制止权利消灭的有效措施。

诉讼时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问题,诉讼中断的原因是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认真审查的更为合法的问题。

正确把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仅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责任限额制度规避债务,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具体案例一家银行诉朱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银行称:1994年12月1日,一家工艺木制品厂从原告借了17万元,1997年9月,工厂向工商局注销,原来企业负债由朱主任承担。

现在贷款已经逾期了,原告多年来一直是到木制品厂和朱某谴责的,但没有结果。

原告起诉被告偿还贷款和利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八份贷款回收通知书,六名证人出具了关于收回贷款的一份证明,并通知和通知各一份,证明自贷款到期以后,朱总理就斥责了。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审判质量
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同时,积极推行判决文书上网制 度,增加审判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05
结论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现状
通过对现有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规定过于笼统 、适用标准不统一等。
THANKS
一个完善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不仅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完 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需要考虑其与起算、中止、延长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确保整个诉讼时效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
04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继承权、监护权等身份关 系所享有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0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0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只是其通
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请求权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但权利人不
03
得再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立法现状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 结论
0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摘要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有效手段,其对权利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司法实践中经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今后立法时对该问题加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作者简介:李金凤,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2-02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从而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这一西方法谚正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经典诠释。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章专章作了规定,此外,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解释(一)》等也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先前已过去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结束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防止其胜诉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有效措施。

诉讼时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有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更是司法实践中需谨慎审查把握的法律问题。

如果正确把握了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不但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也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引入某银行诉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诉称:1994年12月1日,某工艺木制品厂向原告借款17万元,1997年9月,该厂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原企业债务均由时任厂长的朱某承担。

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困境与出路
是一种重要 的法 律事实 。其对保护 民事主体的合 法权益 ,促进 民事交易等诸 多方面有 着不可估量 的现实意义 。然 而,我 国现行法 中对 诉讼时效的 规定 比较原则 、笼统 ,缺乏可操作 性,仅能作为 构建诉讼时效制度体 系的基础 ,尚不 能涵盖 整个
极易导致权利人丧失诉权 ,因为存在 权利人虽然 知道权利被 侵害的事实 。却不知侵 害人的情况 ,
关键词 :诉讼 时效 ;时效期 间; 时效效力;立法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G9 3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46 (0 10 -0 2 -0 6 3 5 42 1)1 0 1 2
诉讼 时效制度是 民法上重要 的时间规范,在 民法 的诸 多领域 对 民事法律关 系产生重大影响。
法 ,总结起 来,大致可根据期 间长短 的不 同分为

般诉 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 时效期 间。一般诉
讼 时效期 间。一般诉讼 时效 期问。各 国规定不一。
从罗马法到法 国民法 典、德 国民法典 ,均规定为
3 年 。其后的瑞 士民法典、 日本 民法典则规定为 O 1 年 。苏俄 民法典则 因主体 的不 同而规定 的 O
公 平 理 念 之 要 求 。…
制度的 内容 ,需要进 行相关 的制度构 建。本 文拟 从诉讼时效期 间、起 算以及其届满 后的效 力方面
存在的 问题着手 ,寻求 完善之对镶 ,以期 实现我 国诉讼制度立法之效益 价值和实质 正义价值 之二
元 价值 之 理 念 。


制 度困境:我 国诉讼 时效期间、起算及
法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仍有亟待完善的地方 。 1 .对诉讼 时效期 间的立法完善
观世界各 国立法 ,关于 期间起算存在者三种立法 例 :1 自请求权产 生时计算 。德 国民法典规定, .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作者:熊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交易的安全。

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发了许多争议。

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立法时应注重分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困境,进而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0-02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问,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借助于强制性的公权利保护其合法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不再享有公权力的救济。

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意义重大。

当然,在复杂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仍面临重重困境,这是诉讼时效制度发展道路上的艰巨挑战。

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困境(一)立法模式上的误区《民法通则》第135条将诉讼时效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而学理基本上认同我国的诉讼时效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

我国的诉权学说承袭的是前苏联的诉权理论,将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是指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是指起诉权。

如果将我国的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胜诉权,则表明民事权利主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具有起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如果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诉权,对其准确的理解应当是既消灭起诉权又消灭胜诉权。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作者:孙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认识不是很清晰和明确,这是因为对请求权认识不清造成的。

应对请求权进行具体区分,以对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区别对待。

本文认为在现在的立法和司法习惯前提下,可以将侵权行为区分为持续性侵权行为和一次性侵权行为,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持续性侵权行为一次性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4-02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但对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尤其是对持续侵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怎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现行立法例目前我国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普通的两年和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二十年。

二是特殊的规定:在我国《民通意见》、《合同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海商法》中分别有关于诉讼时效具体期间的特殊规定。

三是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专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一条是值得关注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以上是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的大体规定,总的看来规定的还是较为详细的,甚至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但有一个问题却始终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两年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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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民法时效中断问题及策略民法时效中断制度是时效中断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才能更好地完善时效制度,使时效制度有效的实施。

文章主要对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的立法程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可行性策略。

一、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可以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中断事由按照法律的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种,主要包括起诉、请求、认诺。

(一)起诉所谓的起诉就是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对义务人实行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种中断事由是权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债权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将其列入时效中断事由之列。

(二)请求所谓的请求就是针对时效受益人而言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应行的义务,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法律程序外的请求权。

可以改变权利人的请求状态。

能否将请求中的一项作为中断事由,还要考虑立法案例的问题。

(三)认诺认诺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并向权利人示意其行为的存在,义务人不仅可以用意思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进行表示。

当义务人承认自己的义务或是同意履行义务时,就应该重新对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进行明确,诉讼是由因此中断,并从此时重新确定诉讼时效时间。

二、对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不足之处的评析(一)相关制度规定及评析起诉是民法中的中断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较认同的。

是起诉作为中断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观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权利的人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打破了传统的无讼、止讼的观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赵永刚(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04)作者简介:赵永刚(1980年6月——),男,山东省潍坊市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北大学406信箱宪法与行政法专业邮编:110004 电子邮箱:摘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导致迄今为止已过去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中断事由结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规则中关于时效中断问题的规定太过笼统,有些具体细节未予明确。

关于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何时中断和诉讼时效效力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字: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时效中断是各国民法都承认的一种时效进行障碍。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但有些规定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碰到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意见。

以下将主要介绍一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时效中断事由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

而法律规定这些事由的依据在于,这些事由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

人大法工委在二千零二年九月召开的民法典的专家论证会上,拿出了民法典草案各编征求意见稿的初稿。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制 度若干 问题 的规定》 。其 中第 一条是 值得关 注的 : 第一 条 : 当事人可 以对债 权请求权 提 出诉讼 时效 抗 辩 , 对 但
下 列债权请 求权 提 出诉 讼时效 抗辩 的 , 民法 院不 予支持 :一 ) 人 (
有 的状态 便可 以事实 上永 远存 在 下 去 , 真正 的权 利人 永 远无 法 将 “ ” 回。若不 适用 ,民法通 则》 定 的清 清楚 楚 : 向人 民 物 要 《 规 “


我 国诉 讼 时效制度 的现行 立法例

目前我 国诉讼 时效法 律制度 主要有 以下规定 :

是普通 的两 年和二 十年 : 民法通则 》 15条 : 《 第 3 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保护 民事权 利 的诉 讼 时 效期 间 为两 年 , 律另 有 规 定 的 法 除外 。第 17 规定二 十年 。 3条
法 院请求 保护 民事权 利的诉 讼时效 期 间为两 年 。诉讼 时效期 间
从 知道 或者应 当知道 权利 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害 时起算 。 且 没有 关于 此 的除外 ” 法 律规 定 。
支 付存款本 金及 利息请 求权 ;二 ) ( 兑付 国债 、 融债券 以及 向不 金
特 定对象发 行 的企业债 券本 息请求权 ; 三 ) 于投 资关 系 产生 ( 基 的缴付 出资请 求权 ; 四) ( 其他 依 法不 适用 诉讼 时效 规定 的债 权
二是特 殊 的规 定 : 我 国 《 通 意 见 》 《 同 法 》 《 保 在 民 、合 、环 法 》《 品质量 法》 《 、产 、 海商法 》 中分 别有 关于 诉讼 时效 具体 期 间
的特殊规定 。
三是 20 08年 8 最高 人 民 法 院颁 布 了专 门 的关 于 诉 讼 时 月 效 的司法解 释《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民事案 件适 用 诉讼 时 效 最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

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

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问题。

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

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探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情形,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存在争议。

(一)与起诉具同一效力的中断事由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尽管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应具备与起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3篇)

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围绕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时效中断的概念及意义(一)时效中断的概念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重新计算。

在时效中断期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二)时效中断的意义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效中断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诉讼时效期间过长而丧失胜诉权。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时效中断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利人因时效期间过长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3. 促进诉讼效率。

时效中断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三、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一)一般时效中断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1. 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 当事人一方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3.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4. 当事人一方放弃诉讼时效期间;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时效中断的规定1. 涉及人身关系的时效中断。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时效中断。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知识产权的时效中断。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析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析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析
李美荣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可能会由于权利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其无法行使请求权,对此法律通过时效中断制度来变相延长时效期间,以使权利人有机会行使请求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规定入手,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定事由和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初步设想.
【总页数】3页(P21-23)
【作者】李美荣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我国民法无权处分制度探析 [J], 王望
2.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 [J], 韩松;焦和平
3.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J], 张淳
4.论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制度的完善--兼论民法典民事行为制度的构建 [J], 申开琼
5.企业产权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探析 [J],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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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一)
【摘要】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为诉讼时效的障碍机制,是协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露出来,例如把起诉作为中断事由引发的问题;中断事由的种类过于简单笼统问题等。

本文通过与国外相关时效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起诉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及开始计算的方法,必然会使债权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只要债务人拖延给付时间,时效期间就必然完成,进而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必须赋予债权人对时效期间的进程施加影响的可能性。

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便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期有效实现其公平价值的典型机制之一。

然而,与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仅提出其中几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见,我国民法所采纳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

以下就以这三种中断事由为例逐一简要分析。

1.起诉
起诉,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诉讼中行使其权利,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仅需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归为时效中断事由。

2.请求
请求,是指对于应受时效利益之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之意思表示。

就请求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世界上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主张应将请求一项从中断事由中取消。

二是认为请求作为一种绝对中断事由。

三是主张保留请求作为中断事由,但其中断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6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


本文赞同将请求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对事由。

首先这符合中国无讼、止讼的法律文化传统,清代教育家朱柏庐的《治家格言》提到:“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反映了中国人对诉讼的传统法律观念。

其次,权利人在提出请求后,若在很长时间内不起诉,民法没有必要仍然对其加以保护,而以请求后一定期限内起诉为条件限制,又可避免权利人不断请求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长期悬而不决的局面。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其义务存在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具体的行为。

义务人承认其所负义务或者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稳定下来,因此法律将其列为法定中断事由。

二、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问题
1.国外相关制度规定及评析
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立法及学界一般不存在争执。

如前所述,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它打破了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似乎理应成为时效中断事由。

与传统规定不同的是,国际上开始出现把起诉归为时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趋势。

《欧洲合同法原则》规定:“(1)自司法程序开始之时,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2)自作出有效的判决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时效期间中止停止……”德国学者Peters和
Zimmermann认为,在经诉讼产生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驳回诉讼的情况下,该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原来的时效期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要么裁决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产生新的请求权,由于该请求权为法律判决所支持,其时效期间较长而且必须重新计算该新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要么法庭判决不存在此种请求权,则此时只能发生时效中止。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204条采纳了这种意见,将追诉措施规定为中止事实:“消灭时效因权利追诉而中止。

提起给付之诉,请求权确认之诉、给予执行文句之诉或发布执行判决之诉……第1款的中止在裁判确定或在所开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终结之后6个月结束。

”之所以规定此种6个月的期限,是因为在一些程序中,最终并不完全出现事实上的判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时间以寻求其他主张自己权利的方式。

实际上,诉讼程序可能因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等原因而终止,此规定可以保证权利人有充足的时间再次起诉,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2.我国此项规定引发的问题
起诉,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无非产生如下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生效实体裁判文书的产生。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表明其实体请求已被否认,不再发生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保护,那么因诉讼的种类不同而有是否需要履行或执行之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已有关于执行期限的设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实体裁判文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下直接适用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那么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下时效是否发生中断呢?对此,《民法通则》并未涉及具体的适用,只在《海商法》第267条中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理由是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能为了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而不断地起诉、再撤诉。

但是,这里没有考虑到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撤诉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例如,债务争端已和解、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证据不足等,并不是只有当事人在自愿放弃权利时才会撤诉。

3.对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抉择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起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质上仅仅涉及了诉讼程序终止时没有生效实体裁判产生的情形。

如果在诉讼程序终止时没有产生生效实体裁判时,将起诉作为中断事由,有些人可能会为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不断地起诉。

但是,如果认为撤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视为未起诉,不能影响时效期间的进行,在不可归责于原告的情形下,又可能使时效期间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届满,剥夺了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眠于权利之上者,实质上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时间上的限制。

但过多或者过少地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又将违背民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

因此,我国未来的诉讼时效制度,应该顺应世界最新的立法趋势,将起诉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如果司法程序终止时没有作出实体性裁判,则原告在司法程序终止后还将享有起诉前剩余的时效期间,可以再次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

同时,为了避免原告由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而错过再次起诉的机会,可以借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做法,将中止的时间持续到司法程序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后,以便为权利人留下继续行使救济权利的宝贵时间。

三、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种类及可行性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的立法来讲,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是《民法通则意见》第201条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和第202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补充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诉讼
时效中断事由种类过于简单,中断事由可行性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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