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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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处分规定

关于印发《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的通知各二级单位、各教学班级: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

某某大学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某某大学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某某大学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我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教学环节考试(含考试、考查,以下统称考试)中违规(包括: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出规定。

我院学生参加的其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第三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各类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没有按要求对考试座位、桌内及座位旁边进行清理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5.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1. 引言考试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评估和衡量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违反考试纪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取得好成绩。

因此,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以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考试环境。

2. 作弊行为及处罚作弊行为是学生最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传递答案、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与他人合作等。

一旦被发现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给予警告、降低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或记过等。

3. 抄袭作品及处罚抄袭作品是指学生抄写他人的学术或文学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

学校对抄袭行为一般采取警告、降低作业分数或重做作业等处罚措施,以教育学生尊重知识产权和提高学术诚信。

4. 报考舞弊及处罚报考舞弊是指学生通过贿赂、假设身份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

学校一旦发现报考舞弊,将取消该生考试成绩,并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停学、开除学籍等。

5. 使用禁用设备及处罚一些学生会在考试中使用禁用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等。

学校一般会没收该设备,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额外的处罚,例如禁止参加未来一段时间的考试,以教育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6. 合作作弊及处罚有时学生会与他人合作作弊,分享答案或互相传递信息。

学校对于合作作弊的处罚措施通常是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或降低综合评分。

同时,也会进行教育,引导学生明白个人的努力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

7. 举报违规行为及保护机制学校为了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考试环境,鼓励学生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学校设立举报渠道,并规定严格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举报者的安全和匿名性。

同时,学校也会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相关程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教育与引导除了罚则,学校还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与引导,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

学校可以组织讲座、开展课程,向学生传达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并加强对学术规范的培养。

9. 纠正与警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规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纠正行为、警示其他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 处理流程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 事》中如实记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 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
将考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令其退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事》、作弊物证一并上交教 务处,《考场记事》复印件送交主考教师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责成当 事人写出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及对错误的认识,有关谈话内 容做详细记录,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上述材料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送达当事学生本人
学生是否申诉
是 否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出具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通报
பைடு நூலகம்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为严肃考纪,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以及学校作为考点的全国或省有关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2.事先在课桌椅、墙壁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3.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他人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2.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3.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1.抢夺、巧取他人试(答)卷或强迫他人为其作弊提供方便;2.考试过程中发现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有关的信息;3.未经允许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4.在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5.在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外相互交换试卷或答案;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7.将试(答)卷带出考场外或丢弃、撕毁试(答)卷等考试材料;8.认定为答卷雷同。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及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或协同他人作弊;3.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设备作弊;4.盗窃课程考试试卷;5.胁迫监考或评阅老师;6.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政策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政策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政策学校考试是培养学生扎实知识、提高学业水平的重要环节,而考试违纪行为则是损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公平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通常会制定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政策。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依次介绍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政策的内容。

一、考试违纪的定义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故意违反考试规定,以获取不正当的优势或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包括抄袭、交头接耳、使用作弊器材等。

二、考试违纪的后果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有着明确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方面,考试成绩会被取消,学生需重新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还可能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三、抄袭行为的处理抄袭是学生最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之一。

学校一般会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抄袭行为:首先,找到抄袭者并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其动机和原因;其次,学校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或者采取教育惩戒措施,如提供学术诚信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方式学习。

四、作弊行为的处理作弊是考试违纪中另一项严重行为。

学校在处理作弊问题时,往往会依据证据和事实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处罚。

一方面,学生的考试成绩会被取消或者记零分;另一方面,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如留校察看。

五、防范考试违纪的措施学校为了防范考试违纪行为,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例如,严格规定考场纪律,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等。

此外,学校还会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六、心理因素对考试违纪的影响心理因素往往会对学生的考试违纪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学校的考试违纪处理政策也应该从心理层面考虑。

例如,学校可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缓解考试焦虑,增加自信心,减少考试违纪的可能性。

七、教育引导的作用学校考试违纪处理政策不应仅仅限于惩罚和制裁,还应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

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而使他们自觉遵守考试规定,不再违纪作弊。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考试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和一些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学生考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首先,对于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分,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方面,可以给予作弊学生本次考试成绩无效或者直接记零分的处理,这样可以阻止学生的作弊行为。

另一方面,学校可以给作弊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比如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情况下暂停学籍等,以警示学生,防止他们再次作弊。

除此之外,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样需要受到严肃处理。

对于这种行为,学校可以考虑让学生重写论文或作业,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分,强调抄袭的严重性。

同时,学校还可以给予学生必要的处分,以便让学生认识到抄袭行为的不妥之处并及时纠正。

另外,学生在考试中交换答案或利用通信工具传递信息也是常见的违纪行为。

学校可以规定学生在考试期间禁止携带通信设备,如手机、电脑等。

学生若被发现携带并使用了这些设备,将面临成绩无效的处罚,甚至可能在严重情况下被取消考试资格。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设置观察员或监考人员来监督和防范学生的违规行为,以提高考试的公平性和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外,在考试中,学生抄袭或作弊的行为还可能导致其他学生的利益受损。

因此,学校还应该对那些帮助他人作弊或传递信息的学生做出严厉处分。

学校可以要求帮助作弊的学生重新考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比如警告、记过等。

这样可以保护其他学生的权益,也能够警示其他学生不要参与作弊行为。

同时,学校还应该建立相关的申诉机制以确保考试违纪处分的公正性。

学生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对处分进行复核。

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考试纪律委员会或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议和处理。

在处理申诉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申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然而,仅仅依靠严格的处分措施还远远不够,学校还应该加大对考试道德和诚信意识的培养。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开展一项公正、公平的考试是学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为了保证考试过程的纯净和结果的准确,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展开回答,以期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定义和分类违反考试规定属于考试违纪,学校在制定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时,一般需要明确违纪行为的范围和分类。

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抄袭、互通答案、使用通讯工具、旁听考试等。

学校应根据不同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分规定。

二、教育和宣传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就进行教育和宣传,让学生明确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通过宣传课程、班会、学生会等渠道向学生介绍考试规定和违纪处分办法,加强学生的自我约束和法律意识。

三、违纪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在处理考试违纪时,必须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过程公正、客观。

收集的证据可以是监控录像、考场巡查记录、答题卡等。

四、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在处理考试违纪时,学校需要确保所收集到的证据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信访查核部门对学校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定,以保障正确的处分结果。

五、处分方式和程序学校对考试违纪的处分一般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相应的处分程序也应明确制定,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公正处理,并给予学生必要的申诉权。

六、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处分考试违纪的同时,学校也应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过自新。

可以利用罚款、劳动、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追溯和纠正如果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涉及违纪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查清违纪情况。

对于已经被处分的学生,如果事后证明其无违纪行为,学校应及时纠正错误,恢复学生的名誉。

八、教师的监督和责任学校的教师在考试中应担负起监督责任,严禁懈怠和漠视。

教师应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九、处分结果的公示学校应将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结果公示,以警示全校学生。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5篇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5篇

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5篇第一篇: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成航院发[2005]61号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为规范我院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⑶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⑵组织作弊;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提供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严格的考试制度是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二、定义与范围考试违纪是指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违纪行为的分类根据程度和影响,考试违纪行为可分为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两类。

严重违纪包括作弊、抄袭等行为,一般违纪包括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行为。

四、监考措施为了避免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学校和考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考措施。

首先,分配专业的监考人员,确保监考人员具备丰富的监考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背景。

其次,设置监考台,保持监考人员对考场全程的观察和掌控。

最后,实行考场门禁制度,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内外秩序的稳定。

五、违纪行为的防范与惩处一方面,考生本身应具备正确的考试态度和自我约束能力,确保诚信完成考试。

教育部门和学校也应加强考试作弊的宣传教育,增强考生对考试规则的认知。

另一方面,对于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等。

六、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一般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理措施。

首先,取消考试成绩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以消除违纪行为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其次,对于恶意作弊和抄袭行为,可能会进行纪律处分,如停课、警告、留校察看等。

在严重违纪行为中,学校和考试机构还会将情况报告给考试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七、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一般违纪行为处罚相对较轻。

对于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常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办法,并在考生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以便于后续对考生的综合评价。

八、申诉与复核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应兼顾公正和权益保护。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L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XX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

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

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办法及程序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处理第八条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4、口试抽签后,未到地点答题;5、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严肃性,规范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保障我校学生参加校内及国家等各级各类考试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我校实行的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包括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期末、期中考试、各类补考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成人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秘书资格、教师资格、计算机软件、工程师资格认证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题及阅卷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近年来,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给教育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和权威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探讨这些规定对学生的教育意义。

一、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内容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是一份详细列举各种考试违纪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的文件。

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具体的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抄袭、替考、不按规定时间交卷、考试期间离开考场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会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等因素来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目的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它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考试是一种进行学生成绩评价的方式,而违规行为的存在将破坏这种评价的公正性。

严格执行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可以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手段。

违纪行为背后往往有着不良的学习态度和道德观念。

通过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可以教育他们遵守规则,树立正确的学习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三、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效果严格执行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可以取得一系列的积极效果。

首先,它可以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任何违规行为都会遭到严厉的惩罚,从而震慑了一部分学生的作弊欲望,保证了考试的公正性。

其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也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学生们知道一旦被发现违纪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他们会更加珍惜考试的机会,提高自觉性和守纪意识。

最后,严格执行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违纪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氛围,而严肃的处罚将使学生真正明白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四、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的教育意义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对学生的教育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违纪行为往往与学生的学习态度和道德观念有关。

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管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管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管理规定
2.考试作弊:使用作弊工具、传递答案或与他人交流的行为。

3.替考:以他人身份参加考试。

4.泄题:事先获取到考题并散布给他人。

5.考场纪律违反:如迟到、携带禁止物品入场等行为。

一般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严重作弊行为: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多次作弊行为: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般抄袭行为:扣除相应题目得分,但不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严重抄袭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多次抄袭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发现替考行为,取消替考者的考试成绩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发现泄题行为,取消泄题者和接受泄题者的考试成绩,并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扣除相应的考试时间。

携带禁止物品入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以上为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管理规定,望广大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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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考纪,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以及学校作为考点的全国或省有关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2.事先在课桌椅、墙壁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他人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
2.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3.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抢夺、巧取他人试(答)卷或强迫他人为其作弊提供方便;
2.考试过程中发现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3.未经允许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4.在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5.在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外相互交换试卷或答案;
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
7.将试(答)卷带出考场外或丢弃、撕毁试(答)卷等考试材料;
8.认定为答卷雷同。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及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或协同他人作弊;
3.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设备作弊;
4.盗窃课程考试试卷;
5.胁迫监考或评阅老师;
6.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出售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第七条考试违纪,由监考教师现场认定,填写考场记录,主考签字并收集相关证据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收集考场记录和监考教师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违纪处理认定意见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盐城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因考试作弊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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