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期货公司法律意见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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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非诉业务专项

法律意见书的实务操作

大家好,今天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我感到很荣幸。我从事律师业务有一段时间了,此前虽然参与处理了很多金融方面的法律事务,但也只是最近半年有机会和唐敬杰律师一起处理期货公司的非诉法律事务,因此经验谈不上,只是想把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的一点心得体会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同行能够提出意见和想法,我们共同探讨。

一、期货市场概述

1、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2、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用形象的比喻来说,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中的地位,就相当于证券市场里的证券交易所,而期货公司就是证券公司。

3、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起因于80年代的改革开放。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一些经济研究人员开始研究国外期货市场制度,并探讨在中国建立期货市场的问题。经过研究和探索,1990年1

0月,中国第一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的全国性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1991年6月,在深圳建立了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设立。1993年5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更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自此,我国进入了期货交易所高速发展的时期,截至1993年底,经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开展商品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所共有40多家,一千余家期货经营机构。

这一时期,中国期货市场处于既无监管部门,又无序可循、无法可依的盲目发展时期,偏离了期货市场兴办的初衷,不仅无法实现期货市场的制度性收益,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开始了对期货市场的长期清理整顿。中国期货市场在经历了1993年和1998年两次规范整顿之后,由原来的15家国内期货交易所减少为3家,现在已形成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为核心的市场组织体系。

4、当前,国内期货市场正处于积极稳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近几年,中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从去年开始中国的资本市场走上高速发展的道路,政府对期货市场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以股指期货的即将上市为标志,国内期货市场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市场的规模和结构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新的市场形势下,期货公司将结束多年来的同质化经营,进入差异化、多层次发展新时期,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将有更多的机会谋求更大发展,对中国期货市场而言,股指期货推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增加了一个新品种,更重要的在于它

将结束中国只有商品期货的现状,进入金融期货这个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通过股指期货,证券和期货两个行业将实现真正的融通,从而大大扩展期货市场的边界,改变期货的小行业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如今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已获批筹备,流通量大的商品期货品种异常活跃,中国期货市场正面临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从事期货公司非诉专项法律事务应掌握的主要法律规范

1、公司法(2005年修订)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颁布,4月15日起施行)

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颁布,4月15日起施行)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7年7月4日颁布施行)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3月9日颁布,5月1日起施行)

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2001年3月1日颁布施行)

因期货公司同属于公司范畴,因此同样受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和制约,其法律业务与普通公司一般情况下多有雷同之处,如对公司设立条件、程序的审查,因此我们律师在从事期货公司的非诉业务时首先应当掌握的就是《公司法》。

同时因为期货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行业,还具有其特殊性,即期货业内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国务院及其下属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来规范期货市场,这些都是律师必须掌握的。

其中,第2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关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的全面性规定;而第3项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恰恰是重中之重,它规定了律师从事期货非诉专项法律事务的内涵和范围,应当系统掌握(下面将给与阐述,在此就不多说了);第4、5、6项就是我们律师在为期货公司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时所必需应用到的工具性法规和规范,必须熟练理解和掌握,比如第4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就是有关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情况,这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审查中将会用到。

三、期货公司非诉专项法律事务的范围和内容

由于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比较大,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1999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业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将期货交易纳入法制轨道,公布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并一直坚持国内期货市场由其集中统一监管。纵观中国期货市场10多年的发展,其主线都是规范,加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期货公司经营的规范,可以说,规范与功能发挥是前期中国期货市场的主要

工作和任务。因此在以往,律师针对期货公司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局限在诉讼和一般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其服务事项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期货行业的特殊性,比如期货诉讼要适用特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而在非诉服务方面,则是起草、审查期货经纪合同,分析期货公司的民事责任和网上期货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等等。

这一情况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5日施行后发生了根本改变。该办法明确承认了:期货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其中就包括律师事务所,为律师从事非诉业务又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期货公司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律师为期货公司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以往,更近似于证券律师业务。它主要体现在期货公司申请以下重大事项上: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2、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即现在在证券市场上宣传得沸沸扬扬的股指期货)

3、属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股权变更;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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