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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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试验检测中心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授权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一步加强母体试验室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并确保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

(以下简称试验检测中心)健康、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相

关规定,结合我试验检测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验检测中心对其所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三条试验检测中心授权的工地试验室是指经试验检测中心授权成立,以试验检测中心资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授权工地试验室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授权工地试验室授权管理

条件及试验检测能力应满足承建工程需要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授权时,试验检测中心必须在等级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授权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授权工地试验室承包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报请母体试验室同意。

第八条授权流程:承包单位协助项目经理部组建授权工地试验室T人员配置到位、持证专业齐备、仪器标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T 填写《工地试验室授权审查表》、《在岗人员一览表》、《试验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被授权人承诺书》、《项目经理公正性声明》T试验检测中心审核并授权,下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各单位在办理授权时,除提供上述附件资料外,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试验仪器检定、校准证书、自检记录。

第九条授权工地试验室经当地质监机构验收通过后两个月以内,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或备案通知书)扫描件上报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统一将扫描件电子版报到试验检测中心备案。

第十条授权工地试验室授权期限以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准,授权期限届满需对授权进行延期的,应按照授权流程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申请授权延期的,届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授权资质。

授权工地试验室应在试验检测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为本授权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授权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试验检测中心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至。

第三章授权工地试验室人员管理

第条授权工地试验室人员为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需在局试验检测中心注册,由试验检测中心在业务上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注册与注销管理

1、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人员岗位注册申请(盖单位公章)、《试验检测人员详细情况登记表》和《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人员岗位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1和附件2-2),同时

提供试验检测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

2、注销:要从试验检测中心将其证件注销的试验检测人员,

需提交人员岗位注销申请(盖单位公章)、《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人员岗位注销表》(附件3),由局试验检测中心统一注销。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

(—)授权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授权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二)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1、审定和管理授权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授权工地试验

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授权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建立完善的授权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3、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4、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

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

作日之内报送项目经理部,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

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试验检测中心,再由试验检测中心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总监办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

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四章授权工地试验室设备、标准物质管理

第十四条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和检测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布置应排列整齐,操作方便,满足检测工作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档管理,其内容应符合母体试验室体系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落实到人,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实行标识管理。每台仪器设备检定(或校验)后,分别贴上合格”(绿色)、准用”(黄色)、停用”(红色)标志,内容填写齐全。

第十九条对重要、精密的仪器设备应编写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发放到有关操作人员手中。

第五章授权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被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试验检测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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