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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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司属各项目部、总部各部门:为了方便大家提取公积金,特把提取需办理的手续告知大家,具体情况如下:提取基础知识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3篇)

武汉市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3篇)

第1篇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武汉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日益完善。

对于有装修需求的职工来说,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市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二、提取条件1.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2.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3. 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4. 装修工程已开工,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

三、所需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3. 装修合同及发票;4. 银行卡(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5. 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6. 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提取流程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所需材料清单,准备好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2. 咨询网点:前往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咨询网点,了解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

3. 填写申请表:在咨询网点领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 提交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所需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

5. 审核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提取条件。

6. 预计提取金额: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将通知申请人预计提取金额。

7. 预约提取: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8. 提取资金:办理提取手续后,申请人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的银行卡中。

五、注意事项1. 提取金额: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费用。

2. 提取时间: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装修工程开工后一年内办理。

3. 提取次数: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 提取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取手续。

5. 提取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总结武汉市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相对简单,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流程办理即可。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壹)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关联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2024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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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

根据最新的规定,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主要包括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提取条件等内容。

首先,缴存比例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武汉市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12%,合计20%。

这意味着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总额的8%将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用人单位则需要额外缴存12%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

这样的缴存比例保证了公积金的充足性,能够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其次,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基数。

武汉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基数分别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0%和100%,并且缴
存基数有上限和下限。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缴存金额不会过高或过低,既能够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能够合理利用公积金的资金。

最后,提取条件是指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还款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武汉市规定,职工可以在购房、装修、还贷、大病医疗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些提取条件保证了职工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灵活地使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的制定合理且周全,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

希望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实现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办法(最终定稿)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办法(最终定稿)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办法(最终定稿)第一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为保证《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就其中的提取和封存的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及审批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至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填写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定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交职工单位审核盖章。

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提取的,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汇总表》。

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已进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经职工单位签章,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及其它提取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提取条件且证明文件齐全,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经办银行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办理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均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如同时还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则还要提供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证(附复印件)、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本(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提取事由还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提取方式:1、离、退休提取的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本项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

2021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In the end, I couldn't hold it, and finally I said it. I was tired of myself and my heart. I didn't dare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and I didn't want to see the past. Everything was expected but slowly destroye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流程如下: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指标是指职工及其配偶(不包括离婚前的前配偶)名下无住房,符合首套房条件,且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提取条件包括:提取职工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提取时间为满3年后。

2.个人变故需要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建议职工可以结婚、分家、出国留学、被辞退或单位破产等变故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来定,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3.住房装修、翻修、大修: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翻修、大修等方面的资金支出。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4.还贷提取:购买商业住房贷款或商业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职工,有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5.职工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0%。

二、提取流程:1.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职工可以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网站上查询自己的缴存情况,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提取的条件。

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审核与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提取事由的真实性,确保符合提取条件。

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5.提取资金:经过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将提取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提取时需要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其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

(二)单位录(聘)用(或者调入)职工,应当在单位为其发放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进行直接管理。

第八条单位及职工已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2016.5.16更新)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2016.5.16更新)

更新于2016年5月16日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武汉商代转移公积金条件及流程

武汉商代转移公积金条件及流程

武汉商代转移公积金条件及流程《说说武汉商代转移公积金那点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武汉商代转移公积金的条件及流程,这可真是个有得说的话题啊!咱先说条件,就好比是进一道门,得有钥匙才能开嘛。

在武汉,你得满足一些个要求才能玩得转这公积金转移。

首先呢,你得有个稳定的工作,不然那公积金咋来呢?这就跟做饭得有米一样,没工作就没米下锅啦!然后呢,你之前的商代贷款得还得没啥问题,别欠着一堆款没还呢,就想来转移公积金,那可不行哦。

再来说说这流程,那可真是像走迷宫一样,得一步步小心走。

你得先去了解各种规定和要求,不然一不小心就走错路啦。

然后去准备一堆材料,这材料那材料的,感觉就像准备打仗似的,少了一样都不行。

接着就是去办理各种手续,跑来跑去,累得够呛。

有时候我都在想,这是不是故意考验咱的体力和耐心啊!记得我自己去办理的时候,那真是状况百出。

一会儿忘带这个材料,一会儿人家说那个不行,把我给急得呀,汗都出来了。

心里想着,这咋就这么难呢!不过没办法呀,为了能顺利转移公积金,咱只能耐着性子慢慢来。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过程有点麻烦,但当你终于办完了,那种成就感也是满满的。

就好像爬山,虽然爬山的时候累得半死,但到了山顶,看到那美丽的风景,就觉得一切都值了。

而且,有了公积金的帮忙,以后买房啥的也能轻松不少呀。

所以呢,朋友们,如果你们也想在武汉办这个商代转移公积金,可别怕麻烦。

提前做好准备,把该带的东西都带上,该了解的都了解清楚。

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别着急,慢慢解决。

就像那句话说的,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只要咱一步一个脚印,肯定能顺利办完的。

祝大家都能顺利转移公积金,让自己的生活更美好!哈哈!。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住房公积⾦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缴存1、哪些单位应为职⼯缴存住房公积⾦?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缴存住房公积⾦:(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的单位应于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新设⽴的单位应当⾃设⽴之⽇起30⽇内,到武汉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所属分中⼼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并⾃登记之⽇起20⽇内,持《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及需向银⾏提供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缴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职⼯个⼈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3、新设⽴的单位建⽴住房公积⾦制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申报单位先到管理中⼼所属分中⼼进⾏缴存登记,填报《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管理中⼼所属分中⼼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审核,并核定单位住房公积⾦起缴时间、缴存职⼯⼈数、缴存⽐例和住房公积⾦经办银⾏。

管理中⼼所属分中⼼审核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缴交单位到缴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职⼯个⼈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4、到管理中⼼所属分中⼼办理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应带什么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的批⽂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或负责⼈⾝份证、经办⼈员⾝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缴存职⼯⼯资表(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上⼀年度或者上⽉的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6)《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注:⼈⼒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缴存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区级以上社保部门统⼀核发的甲类⼈⼒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武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所需资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办理地点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三)注意事项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先代扣再代缴。

2、单位若发生当月缴存情况变更,应自行办理职工个人开户、基数调整、封存或启封后,再办理汇缴。

3、单位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汇缴,汇缴月份以开户时登记的本月缴交或次月缴交为准;若单位未按时汇缴,将记录为欠缴状态,并只能办理按月补缴;欠缴月份的按月补缴完成后才能继续办理当前月份汇缴。

4、单位不可提前汇缴公积金。

5、单位每月度的公积金只能汇缴一次,欠缴部分按照补缴流程操作。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补缴类型
1、差额补缴:单位完成本月缴存后,单位缴交标识是“已缴”,因基数调整等原因,可以办理差额补缴。

2、按月补缴:单位未按月完成汇缴的,单位缴交标识是“欠缴”,可以办理按月补缴,补缴月份和金额与汇缴一致。

(二)所需资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补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写明补缴月份、补缴原因。

(三)办理地点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对各中心公积金运营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1、住所公积金月底前“账随人走”住建部正加速推动全国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渠道建设,将在6月底前上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一起,大力推动异地房贷工作,满意缴存员工跨区域购买住所的资金运用需求。

2、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渠道启动近年来,住所公积金缴存员工流动性日益增强,员工个人住所公积金账户异地搬运接续事务许多添加。

为便利跨省就业员工处理住所公积金异地转接续事务,住所城乡建设部安排开发了全国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渠道。

渠道注册后,全国各地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能够统一在渠道上为跨省就业的员工处理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事务。

3、哪些城市已接入“渠道”现在,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西安、太原、沈阳、南昌、武汉、石家庄、杭州、郑州等城市均已接入全国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渠道。

需求留意的是,运用渠道处理住所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事务的条件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均已接入渠道。

如果转入地和转出地都没有接入,或许其间一个没有接入渠道,均不能经过渠道处理。

这种状况下,缴存员工仍需按原办法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处理事务。

公积金提取新政注意事项1、公积金缴存份额有约束当下,住所公积金缴存份额不得超越12%。

每年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会按你的上年薪酬核定你的缴费基数,然后再依据你的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别离承当费用。

不管多高薪,公积金缴存份额也不能超越12%。

2、10年未用者最高可提10万元缴存10年(含)以上未运用住所公积金的,可在装修自住住所时,提取运用一次自己及爱人的住所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

3、缴存3个月可支取公积金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所且租房的,只需接连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能够支取住所公积金付出房租。

4、提前退休不能提公积金处理离退休的,能够提取住所公积金,并完结其住所公积金账户,但处理提前退休养老或内退的员工不能提取住所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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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填写与提取类型相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此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由贷款银行审核盖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缴存职工销户提取、凭购房备案合同转账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8、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5)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一手房或二手房,须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3、购买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或二手房,须注意事项 (1)职工或配偶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可凭两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0平房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2)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3)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注:(1)首次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两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5、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6、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本市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5)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6)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7、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5)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6)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8、低收入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手续。 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无房单身职工 月收入在1300元以下(含13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1300元-1900元之间(含19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 无房双职工 月收入在2600元以下(含26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2600元-3800元之间(含38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登记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单身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1)职工月收入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已婚职工只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按单职工核定月收入和支取额度; (3)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提取(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余额等挂钩)。 友情提示: 以上2-3项购买二手房提取,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6-8项租房提取,只能在一年内选择其中一项提取方式。 三、其它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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