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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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对基础教育捐赠”。 (#33)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 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 期教育服务”。 ( #5)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 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 建设”。 (#6)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 育事业的积极性”。 (#十)
“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39)
在1999年6月xx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 定》中强调(#12) :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我国《教育法》第25 条规定:
“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 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
1999年1月xx日,国务院在批转教育部《面 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
2. “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 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 (#7)
3. “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 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 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 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 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 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 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 育服务网络。” (#1)
2. “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 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 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 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与此同时,要积极 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
3. “发展幼儿教育,还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园。在县镇,可按单 位办,也可以联合办或按系统办;在农村,可办 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 儿班;可办常年性的,还可办季节性的。农村幼 儿园(班)实行社(乡)办社(乡)管、队(村) 办队(村)管;附设在小学的,也可实行队(村) 办校管。”
《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 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 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举办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 院批准)第5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 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 或捐资助园。”
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 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
123幼儿园
112 20xx.7.19
教育体制决定着教育的政治方向,规 Leabharlann Baidu着由谁来办教育、谁来管理学校的 问题。
教育体制通常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 制、学校领导体制、教育投入体制、 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 制等方面的内容。
体制
本讲择要介绍: 一、幼儿园办园体制 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三、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
一、幼儿园办园体制
我国有关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政策与 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 序) :
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转 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指出 (#三) :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 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 3月14日修正)第19条中规定:
1987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 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 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指出: (#一)
“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 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地方政府举 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部门、单位和集 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 业。”
1988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 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 意见》中指出(#一) :
“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 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意见》进一步认为:“幼儿教育事业 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 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 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 在地方 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 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 办。”
4. “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 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
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的实施意见 》(1994年7月3日发布)中进 一步指出(#12):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 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 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 等形式。”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并且发展学前 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 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 办各种教育事业”。
教育部在198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 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进一步 指出(#一) :
1.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 不够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 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 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 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 展的格局。”
国务院在200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
“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 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32)
1993年2月x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6)指 出:
1. 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 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 的体制。”
2. “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 学为主”。
3. “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 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 强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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