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宁区特级教师考核办法

江宁区“省特级教师”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我区省特级教师在教学、教研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与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法1.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2.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3.学校考核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程序1.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自我总结。
各类教学优秀教师对照“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见第四条)对一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认真填写“江宁区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表”。
3.材料展示。
学校将《江宁区“省特级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公示;学校审核教师本人填写的“年度考核表”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为一周。
4.学校初评。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各类教学优秀教师在学校发挥的作用,根据“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对其进行初评,认真登记汇总,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教研室(邮箱:jnjys@)。
同时将本校“特级教师”考核表分学科送交教研室503室王莉老师处。
5.复核认定。
区教研室组织“特级教师”集中进行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0分) 说明:本考核部分为基本分值加奖励分值,基本分值为7分,奖励分值为获得教育类或综合类奖励,其中市级以上3分,区级2分,校级1分,加满至10分为止。
2.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形成特色。
坚持投身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实践,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量符合相关规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担任本学科考试科目部分教学任务的,按该学科成绩1/3得分)。
(20分)⑴任教本学科、考试科目①每学年在校、区、市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情调研测试中,若有一次位居校内前列(说明:五轨以内,取第一;十轨以内,取前二;十五轨以内,取前三;十五轨以上,取前四),得20分。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办师函[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0.21
【实施日期】2012.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推荐工作
的通知
(苏教办师函〔2012〕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为做好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规定,我厅拟组建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现就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师德高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评审工作经验。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特级教师评选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申请条件: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级教师评选:
a. 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中级教师;
b. 在一中连续工作满10年;
c. 在教学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d. 具备高尚的师德,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 评审程序:
a. 提交申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特级教师评选申请材料;
b. 审核材料: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c. 现场评审:通过面试、课堂教学考察等形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d. 综合评定:根据教师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教师的水平,确定是否评选为特级教师;
e. 公示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评估标准:
a. 教学成绩:教师所带班级的学业成绩、学生评价等;
b. 教学能力: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
c. 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教师在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d. 师德师风:教师的师德行为、社会影响力等。
4. 奖励和待遇:
a. 特级教师聘期:评选成功的教师获得特级教师聘期,聘期为终身;
b. 奖励待遇:特级教师享有与职称相应的薪资待遇,并可享受相关荣誉称号及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般的特级教师评选细则,具体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名特优教师考核办法

附件1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名特优教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优秀人才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优秀人才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培养青年教师、教育管理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在职在编的下列人员: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指经江苏省教育厅评定培养期内的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2.江苏省特级教师:指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
3.徐州市名校长:指经徐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并在管理期内的市级名校长。
4.徐州市名教师:指经徐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并在管理期内的市级名教师。
5.徐州市学科带头人:指经徐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并在管理期内的市级学科带头人。
6、徐州市青年名教师:指经徐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并在管理期内的市级青年名教师。
7.徐州市青年优秀骨干教师:指经徐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并在管理期内的市级青年优秀骨干教师。
二、考核原则徐州市教育局名特优教师(校长)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统一集中考核。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
一看师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为名利、以生为本,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工作安排,勇挑重担,群众威信高,工作量满;二看业绩,教学成绩好,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学生发展进步显著。
对学科建设、教师培养、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三看进取,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改革意识,积极主动投身改革,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改革成效明显。
三、考核内容(一)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1.完成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规定的培养期内相关考核要求;2.完成省特级教师相关考核内容。
3.积极参加省市级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并考核合格。
(二)江苏省特级教师1.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任教班级学科成绩在全市居领先水平或成绩提高较快(教研员所任学科平均成绩居全市领先水平或成绩提高较快)。
是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在本地区有较大的影响;2.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每年在市以上开设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教研员不少于5次);3.每学年开展一次教学示范周活动,向校内外教师开放。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 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宁教人[2010]4号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0]12号)要求,我市今年开展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
按照《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推荐评选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推荐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高水平的公开课和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通知(4稿)

(徐教人〔2012〕8号)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相关学校教师不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苏职称〔2013〕4号:中小学评审

苏职称〔2013〕4号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00名。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
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
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不得超过应推荐总名额的20%。
第三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高水平的公开课和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 14号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 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作为本省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我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开始啦

我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开始啦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规定和我省评选办法,2018年,我省将继续开展第十五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有意愿的教师赶紧来看看评选条件和推荐要求吧!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评选范围: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17年12月31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均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名额分配:江苏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计划评选320名左右,分配推荐指标450名。
为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在各学段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学段特级教师比例应与在职教师比例相当。
原则上,省第十五批特级教师评委会对各学段入选数控制比例为:高中15%左右,中职8%左右,初中31%左右,小学33%左右,幼儿园13%左右。
各市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其中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推荐人选不得低于同学段推荐总数的10%;校级领导(含校长、园长、党总支书记、分校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和不能参照普通教师推荐的副校长、副园长和副校级干部)和教研员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总名额的20%以内。
外省引进的特级教师重新参加评选确认的,不占推荐名额。
评选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按《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
现就有关评选条件和程序补充如下:(一)评选条件推荐人选必须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育人实绩突出,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
1.副校长(含副园长)现任教学科近五年平均周任课时数如超过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同时必须提供每学年不低于40节课的听课记录。
2.兼任一定行政职务(含校聘职务)的其他教师近五年平均周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本校同学段、同学科一线专任教师的3/5(其中同学科教学计划内课时数不得少于1/2),同时应承担一定的听课任务。
3. 小学、幼儿园学段专任教师申报,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且聘期不少于3年,个别特别优秀且教龄满20年的专任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校级领导)聘期可适当放宽。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着。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是指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卓越、具备较高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的教师。
为了评选出一中特级教师,需要制定一些推评细则,如下:
1. 学历要求: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是教育学、专业教育学、教育管理和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2. 教龄要求:拥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3. 教学成果:需要有丰富的教学成果,包括学生教学质量评估表现良好,学生成绩优秀,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奖项等。
4. 教育研究能力:需要具备较高的教育研究能力,包括参与教育研究项目,发表教育研究论文,撰写教育教学教材,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5. 培养影响力:拥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培养和影响学生,引领学生在学习、生活和人格养成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6. 个人评价:通过学生、家长、同事等多方面评价,包括教学风格、工作态度、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7. 奖惩记录: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8. 选拔程序:评选过程经过保密,由学校指定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考察、面试等环节。
以上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评审流程和细则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 1 页共 1 页。
名优人才考核实施办法

名优人才考核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我校名优骨干人才的带头示范作用,促进名优骨干人才专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教育系统名优骨干人才待遇实施办法》和《教育系统名优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经教育主管部门评选产生的教学系列和管理系列名优人才。
教学系列名优人才包括:在职省特级教师,任期内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
管理系列名优人才包括:在职市名校长、优秀校长,县名校长、名校长培养对象。
今后,经评选产生新的教学和管理系列名优人才,一并列入考核。
二、考核周期市级教学系列名优人才任期根据市教育局规定执行,县级名优人才任期2年。
任期内教育系统名优人才每学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组织省特级教师、县名教师、市(县)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和管理系列名优人才由县教育局与学校,以及局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县骨干教师、市(县)教坛新秀由学校和局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学校建立考核领导组,全面负责本校现职名优人才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一)教学系列名优人才1.师德和工作表现。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无涉及师德失范有效举报。
爱岗敬业,服从学校分工,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积极承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所分配的各项任务,每学期在学生和家长评议中满意度达90%以上。
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工作量。
坚持教育教学一线,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或超过《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或本校教师平均工作量。
担任教育行政干部的名优人才,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如下标准:正校级领导应不少于本校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90节;副校级领导应不少于本校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0节;中层管理人员应不少于本校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0节。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江苏)(2011-05-17)类型:教育教学一、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删节)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特级教师硬杠要求

评选特级教师要求一、评选范围和对象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单设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教学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1、曾获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或近五年内获得市级行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两次以上。
2、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3、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五年以上。
优秀中青年教师年龄必须在40周岁及以下,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不足五年。
(三)业务条件1、近五年学习教育专著5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
2、近五年内做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讲座等)三次以上。
曾经是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
3、40周岁以下者,曾经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
4、每年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明显进步,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每年至少作两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5、近五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课题两项;近五年公开发表学术文章两篇或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供交流材料两份。
6、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培训者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文件上述1至7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任教研员、培训者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
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 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 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
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 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
(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 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
(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推荐名额分配
1.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2.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
次。
3. 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
第四条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 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
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 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 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 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 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
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 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 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 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 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
中小
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
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 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
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 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