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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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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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监管的体制的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热点,金融监管体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于整个的金融监管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对中国现行监管模式提出的挑战、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以及监管成本较高等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而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来一些改进建议。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

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

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

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

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人民银行即中国的央行为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负责宏观金融政策法规、货币流通和货币的流通量;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

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

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金融监管的内容:

3.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监管的人文历史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未形成我国特色的真正监管框架。二是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靠性没有落实。三是监管过于简单僵硬,但在某些方面又显得过于细致。在过于简单化的同时,监管重点有失偏颇,该制度化的没有制度化,该放开的没有放开。四是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够。

4.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金融监管成本是金融监管机

构组织、实施监管工作的必要投入以及因金融监管而使金融业在业务发展及金融创新上受到一定的遏制所产生的损失。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金融监管的直接资源成本分为由政府负担和由金融机构负担两部分。金融监管的间接效率损失是由于实施监管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实际下降而产生的代价,是不易观察到的成本,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所产生的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与利益的协调成本,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关系协调成本等;二是由于金融管制要求分业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渗透并引起对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限制而造成的损失成本。

四、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相应对策的建议:

1.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

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4.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6.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7.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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