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建德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所需资料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行为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注:1、申请单位必须是建设单位;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延续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深圳市政府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3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量化表
二、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5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XX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XX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1. 城市建设的需要;2. 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3.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
(四)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可以先行对公共城市树木进行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公共城市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报告(其中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承诺缴交。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推荐服务: 用水、用气、用电接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占用城市绿地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30000754 1969A34 4 0114 00800102
流快递
是否进驻政 是 务大厅
是否支持网 否 上支付
委托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是否告知承 否 诺制
实施主体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
通办范围
无
事项状态
使用中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权力来源 业务系统
法定本级行使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版本
12
类型
模板
样例
下载日期: 2 0 19 -12 -15
关联状态
1
广东政务服务网
序号 1
名称
类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批文 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模板
样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 ip
局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关联状态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编码
114 4 030000754 1969A3000117025000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4 工作日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无 称
村镇社区名 无 称
宁波市城市绿化审批统一表式
宁波市城市绿化审批统一表式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编制
(2005)
表一:
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审批表
备注:1、改变绿地性质审批包括规划绿地和现有绿地;
2、申请原由栏填写不下的,另行附件说明。
表二:
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审批表
№:
备注:申请原由填写不下的,另附件说明。
表三:
城市树木砍伐审批表
№:
备注:申请原由填写不下的,另附件说明。
表四:
城市树木修剪审批表
№:
备注:申请原由栏填写不下的,另附件说明。
表五:
城市易地绿化审批表
№:
表六: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表
№:
备注:1、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含古树后备资源;
2、申请原由栏填写不下的,另行附件说明。
表七: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批表
№:。
关于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承诺函
关于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承诺书******: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工程情况为:(其中内容包含工程概况和背景)。
该工程已取得部门的批准,现因工程实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原因,比如电力管线施工)需要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拟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方和迁移城市树木株。
若我单位的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获得贵局批准同意,我单位承诺如下:一、承诺做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项目实施等的公示和相关投诉解释工作,并在经批准占用的绿地范围内依法实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文明施工。
二、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我单位自负全部责任;涉及施工、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我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
三、承诺在开挖绿地前3日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相关地下管线单位,请求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
四、承诺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前五天,完整归还所占用绿地及地面附着物,清除已占用绿地的硬底铺装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施工垃圾等,并按园林绿化相关规范要求,平整场地和回填种植土,移交绿地权属管理单位。
五、关于树木迁移和绿化恢复的事宜,承诺一是按规定制定迁移树木方案并做好树木迁移工作(按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树木迁移的施工管理,所有迁移树木须编号、挂牌,登记造册,对迁移树木数量和去向须如实记录。
树木移植后须加强养护,确保成活。
在迁移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树木迁移台账报绿地管理单位备案);二是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前十天,应及早完成设计绿化恢复方案(含报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时间);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之日起立即按确认的绿化设计进行恢复绿化(绿化恢复应确保不低于原绿地植物配置标准,并与原道路绿化风格保持一致,相关园林设施应统一、互通),三是在绿化养护一个生长季后移交绿地权属管理单位。
六、承诺砍伐城市树木,须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每砍伐树木一株,应当补种胸径 5 厘米以上的树木五株;若树木砍伐一年内未补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植,补植费由我单位承担。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修正)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实施日期】202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依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制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津政办发[2018]25号)及《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承诺制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承诺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办理绿化手续
3716000102302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2015-05-2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2)(九)收费标准 (2)(十)咨询服务 (2)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3)1.提交方式 (3)2.获取收件编号 (3)3.获取收件凭证 (3)(二)受理 (4)1.材料补正 (4)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4)(三)办理进程查询 (5)(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5)(五)流程图 (5)三、法律救济 (5)(一)投诉 (5)(二)行政复议 (6)四、表单填写 (6)(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6)(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6)五、有关说明 (6)附件1 (7)附件2 (9)附件3 (10)附件4 (11)附件5 (12)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编码:3716000102302(二)实施机构: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科(三)申请主体:在滨州市城区内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五)办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2、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3、具有项目规划许可或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项目批文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
占用城市绿地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占用面积
占用期限
申请原因
类型
(在相应项目后画 √)
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燃气设施改动
电信、电力、光缆等设施安装
城市公共供水改动
居住区及单位建筑
市政排水管网、截污工程
新建道路
公园绿地
移动、改建市政设施
其它
具体内容
占用绿地情况具体清单
编号
绿化品种
数量
胸高直径(厘米)
申请处理方式
注:申请占用城市绿地需提供资料:
绿化权属单位或管养单位意见
(盖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意见
调查情况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分 管 副 局 长
年 月 日
局 长
年 月 日
市政府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占用城市绿地申请审批表
占用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
占用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下□编号:
申 请 栏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占用地点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占用面积xxxm2占用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xx天申请类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燃气设施改动原因在相应项目后画电信电力光缆等设施安装城市公共供水改动居住区及单位建筑市政排水管网截污工程新建道路公园绿地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其它具体内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xxx工程施工占用绿地情况具体清单编号绿化品种数量胸高直径厘米申请处理方式1细叶榕201520迁移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深圳南山区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
深圳南山区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 ...
一、办理条件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 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 全隐患。
二、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 作;3.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3.许可通过后,申请单位须 按照设施效果图进行设置,如有变更,许可无效。
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属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设置规划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城管局局官网()提出申请,如实、准确填写《深圳市占用人行道、城市绿 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 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程建设涉及城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年月日
区园林处意见
经办:复核:年月日
园林处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6】房58号文件)。
2、本表一式1份。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请类别(临时占用、砍伐、移植)
绿地、树木位置
绿地、树木权属单位(管理单位)
古树名木编号、树 种
绿地面积
长
(m)
宽
(m)
面积
(㎡)
树木数量
乔木
(株)
灌木
(株)
地被面积
(㎡)
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事由(附示意图)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年月日
区园林处意见
经办:复核:年月日
园林处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6】房58号文件)。
2、本表一式1份。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xxx
地址
xxx
负责人
(电话)
xxx
联系人
(电话)
xxx
申请类别(临时占用、砍伐、移植)
xx
绿地、树木位置
xx
绿地、树木权属单位(管理单位)
xx
古树名木编号、树 种
xx
绿地面积Hale Waihona Puke 长(m)xx
宽
(m)
xx
面积
(㎡)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 ]3、《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一式一份。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地址
电话及
邮政编码
占用城市
绿地位置
所属镇(街道办)
占用城市
绿地总面
积(M2)
占用时间
恢复绿
化时间
绿化权属
单位意见
(权属单位盖公章)
绿化施
工单位
(盖公章)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电话
(在相应项目前打√)
申请类型
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电信管线
居住区及单位建筑
存潜在危机的枯危树木
移动、改建市政设施
[ ]4、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照片(A4纸彩色打印)。
5、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位置。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盖公章城市基础建设工程电信管线居住区及单位建筑存潜在危机的枯危树木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已自然死亡的树木燃气设施改动公园树木城市公共供水改动非公共绿地树木市政排水管网截污工程其它需要开展小区工艺活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件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施工方案
6.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6.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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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照片(A4纸彩色打印)。
5、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位置。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电话
(在相应项目前打√)
申请类型
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电信管线
居住区及单位建筑
存潜在危机的枯危树木
移动、改建市政设施
已自然死亡的树木
燃气设施改动
公园树木
城市公共供水改动
非公共绿地树木
市政排水管网、截污工程
其它
供电设施
申请原因
编号
树木品种
数量
规格(cm)
申请处
理方式
编号
树木品种
数量
规格(cm)
申请处
理方式
胸径
高度
胸径
高度
说明:申请临时占用大面积绿化的,请另附详细清单,申请单位及绿化权属单位盖公章确认。
送审资料要求(请在相应项目前画“√”)
[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机构代码证)。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 ]6、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7、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 ]8、因举办公益性活动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需到属地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提供活动方案及平面示意图。
注: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受理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或个人)
(盖公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地址
电话及
邮政编码
占用城市
绿地位置
所属镇(街道办)
占用城市
绿地总面
积(M2)
占用时间
恢复绿
化时间
绿化权属
单位意见
(权属单位盖公章)
绿化施
工单位
(盖公章)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