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城区自备水源井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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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井管理制度

自备水井管理制度

自备水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备水井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水质安全,根据《水法》、《地下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自备水井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自备水井是指自行开掘、或委托他人开掘的,用以取用地下水供给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井眼。

第四条本制度要求对自备水井的开掘、使用、监测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地下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

第二章自备水井的开掘和利用第五条自备水井的开掘应经县级以上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开掘自备水井。

第六条自备水井应安装标准井盖和井筒,确保井口安全,并在周围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他人误入。

第七条自备水井的利用应按规定的用水计划进行,不得超量取用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自备水井的监测和维护第八条自备水井的所有者应按照规定定期对水井进行检测,掌握水质和水量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备水井的所有者应按规定对水井进行维护,确保井壁、井筒和井口的完好,保持水井的安全。

第十条自备水井的所有者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水质的安全和用水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自备水井的报废和拆除第十一条自备水井在达到使用寿命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和拆除。

第十二条自备水井报废和拆除应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自备水井的报废和拆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过程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处罚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水法》、《地下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供水单位自备水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自备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单位自备水的管理,保障供水安全,预防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自备水源的采集、储存、处理、供应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自备水管理,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用水需求,保障员工和用户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水源管理第四条供水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水源管理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选择水源地,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周边5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1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200米范围内为三级保护区。

第七条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排放废水、堆放垃圾、养殖等。

第八条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第三章水处理与供应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处理设施,确保水处理工艺符合国家规定,处理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设立供水调度部门,合理调配供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计量收费制度,确保供水收费合理、透明。

第四章水质监测与检验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监测部门,负责自备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对自备水源及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水质监测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供水设施故障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保障供水安全。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指的是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是指对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第六条水源地应根据水资源利用状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七条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控制区是指水源地周边区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管控和监督。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向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工业、农业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水资源利用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利用审批,应当优先考虑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和土地利用,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降低工农业和居民的用水量。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资源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纠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十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为:⒈区域水资源调查报告⒉水源地保护区划图⒊水源地保护措施计划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⒉水源地:指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的总称。

企业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制度

企业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制度

企业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自备水井取水行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水资源浪费和污染,保障企业生产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具有自备水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自备水井取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自备水井取水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自备水井取水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取水的方式、时段和数量,确保取水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备水井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八条企业在使用自备水井进行取水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自备水井情况、取水用途、取水计划等。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取水需求和自备水井的情况,确定取水许可的数量和时限。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需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需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取水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数量和时限进行取水,不得超量使用或违规操作。

第三章取水监管第十三条企业取水过程中,应当安装监测设备,监测取水的水量和水质,确保取水的合规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自备水井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取水记录,记录取水时间、水量、水质等信息,作为取水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取水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取水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企业在取水过程中应当保护地下水资源,不得破坏水源环境或污染地下水。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取水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防止地下水遭受污染。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取水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和排查,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饮水井管理制度

饮水井管理制度

饮水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饮水井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维护水资源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村地区饮水井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饮水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理、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水利意识,培养乡村地区居民保护水资源的观念。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饮水井管理工作纳入本级行政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实施,切实维护饮水井的基本功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第二章饮水井建设第五条乡村地区饮水井的建设应当符合水利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小区域内禁止随意建设饮水井。

第六条新建饮水井应当顾及地下水资源保护,选择地下水位高,水质好的地点建设,并设置防护设施,以免被污染。

第七条新建饮水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进入使用前必须通过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饮水井管理第八条责任主体饮水井管理责任主体是村(社区)委员会,负责饮水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饮水井管理人员饮水井管理人员由村(社区)委员会委派,具有相关水利技术知识,负责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工作。

第十条饮水井管理规章饮水井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饮水井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确保饮水井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饮水井管理制度饮水井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饮水井日常巡查制度;(二)饮水井水质监测制度;(三)饮水井维护保养制度;(四)饮水井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五)饮水井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四章饮水井保护第十二条禁止侵害饮水井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饮水井附近进行污染源活动,禁止在饮水井上游设置化肥农药、垃圾填埋等设施。

第十三条饮水井保护措施应当设置饮水井保护区,禁止乱扔垃圾,乱倾倒污水等危害饮水井环境的行为,确保饮水井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章饮水井使用第十四条饮水井使用管理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对饮水井进行管理,确保居民使用饮水井的安全和卫生。

城区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区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区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净化XX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XX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重点1.自来水覆盖范围内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办公楼、家属院等单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自备井。

2.洗车、洗浴、餐饮、宾馆等服务行业的自备井。

3.无取水许可证、未纳入水资源税管理的自备井。

二、整治措施1.洗车、洗浴、餐饮、宾馆等单位的自备井一律自行封填。

2.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办公楼、家属院等单位使用自备井作为饮用水源的一律接引自来水管网后关停。

3.对属于绿化、环卫、应急取水的自备井进行登记造册,正常用水的必须限期自行安装远程计量设备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水资源税管理。

4.无法接入自来水管网的生产用水自备井,按规定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并限期办理取水手续。

5.对保留的自备井登记造册,设立台账。

三、方法步骤(一)整改阶段。

对以下行为逐一告知整改内容,自告知之日起10天内进行整改。

1.无证的自备井应自行封填,对已自行封填的自备井用户,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对有证但报废或停止使用的自备井,吊销取水许可证;自备井作为饮用水源的,在自来水供水管网范围内,一律接引使用自来水。

3.洗浴、洗车、餐饮、宾馆的自备井一律自行封填,并转接自来水。

(二)处理阶段。

对逾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强行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户自行承担。

(三)抽查阶段。

对已封井单位和个人用水情况进行抽查,查看有无私自重新使用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措施(一)明确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排查无证取水的自备井情况并及时汇总。

县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检查城区学校、社区、家属院、餐饮等单位使用自备井作为饮水水源的情况。

关于自备井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自备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备井,即指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地下水井。

在我国,自备井广泛分布于城乡,是农村居民和部分城市居民的重要饮用水源。

然而,由于自备井的管理不善,导致水质污染、浪费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自备井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自备井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自备井的法律性质、管理职责、水质监测、违规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自备井的法律性质1. 自备井属于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2. 自备井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

三、自备井的管理职责1. 政府部门职责(1)水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自备井管理政策,审批取水许可,监督自备井水质监测,查处违规行为等。

(2)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自备井排放污染物,确保水质达标。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自备井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

2. 用水单位或个人职责(1)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接受水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自备井管理制度,确保水质达标。

(3)加强自备井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四、自备井的水质监测1. 监测范围:自备井水质监测范围包括地下水水源地、自备井、取水设施、输水管道等。

2. 监测指标:自备井水质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3. 监测频率:自备井水质监测频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源地、不同用途等情况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4. 监测方法:自备井水质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用实验室分析、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

五、自备井的违规处罚1. 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备井管理实施方案

自备井管理实施方案

自备井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自备井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自行建设的地下水井,通常用于工业生产、生活用水或灌溉等用途。

自备井管理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地下水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自备井管理方案,对于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二、管理目标。

1. 规范自备井建设管理,确保自备井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 加强自备井日常监管,防止违规取水和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3. 提高自备井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自备井登记管理制度,对自备井的建设、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自备井的合法合规;2. 加强自备井建设审批管理,对自备井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准,严格控制自备井建设的规模和数量;3. 完善自备井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自备井的取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4. 加强自备井日常巡查管理,加大对自备井取水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违规取水和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5. 健全自备井处罚制度,对违规建设、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6. 加强自备井宣传教育,加强对自备井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自备井管理的认识和遵守度。

四、管理保障。

1. 加强自备井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自备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任务;2. 加强自备井管理的法制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自备井管理的法治化水平;3. 加强自备井管理的技术支撑,加大对自备井监测评估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4. 加强自备井管理的宣传引导,开展自备井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五、总结。

自备井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地下水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为了保障自备水源的卫生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们饮水安全。

一、管理范围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自备水源,包括井水、山泉水、河水、湖水等来源的水源。

二、管理机构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的卫生管理工作,统一制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

2.设立专门的自备水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

三、管理制度1.自备水源所有者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卫生监测和检查。

2.自备水源必须在合法的水源区域,不得污染周围的环境。

3.自备水源的所有者应当负责水源的巡查、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4.自备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5.未经净化处理的自备水源不得供应给他人饮用。

6.严格监测自备水源的水质和水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四、水源保护1.加强水源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水源保护制度,设置水源保护区域,严禁非法排污、乱倒垃圾等行为。

2.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家园的水源。

五、技术支持政府应当为自备水源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水源所有者提高水源管理和维护水源能力。

建立专业饮用水安全监测机构,统一对自备水源进行水质检测,为自备水源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

六、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对自备水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加强自备水源的监督检查,确保水源卫生安全。

七、奖惩制度对自备水源管理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八、应急预案建立自备水源卫生管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或水源受到污染,能够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水质安全。

九、宣传教育加强对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十、总结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保护水资源,维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备井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井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井管理制度范文自备井是指个人、单位或者非经营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或者依法自建的供自用的井,包括水源地井、灌溉用井和工业用井等。

为了保护水资源、规范自备井管理,制定自备井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自备井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自备井的管理,保护水资源,确保用水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的自备井,包括水源地井、灌溉用井和工业用井等。

第三条定义1. 自备井:个人、单位或非经营性组织依法取得或自建的供自用的井。

2. 井主:自备井的所有者或所有使用人。

3. 监测:对自备井的水质、水量等进行检测和监测。

4. 维护:对自备井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修缮和养护。

5. 用水安全:确保自备井水质符合卫生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第二章自备井的建设与改建第四条申请与审批1. 自备井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审批。

2. 井主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或改建自备井。

第五条设计与施工1. 自备井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井体结实、井壁光滑,并配备相应的泵站、管道及设施。

2.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做好安全施工的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1. 自备井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

2. 在自备井建设、改建过程中,要做好废水、废土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章自备井的管理与维护第七条监测与检测1. 对自备井的水质、水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2.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保存至少5年,以备查阅和备案。

第八条维护与养护1. 自备井的井主应定期对井体和井壁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水质卫生。

2. 井主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井口、井壁等设施,确保自备井正常运行。

第九条用水安全1. 自备井的井主应对自备井水质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 井主应对自备井的用水对象进行管理和监测,防止水质受污染或被浪费。

自备水源井管理制度范本

自备水源井管理制度范本

自备水源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备水源井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自备水源井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备水源井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建设自备水源井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建设自备水源井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自备水源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择适宜的井位,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水源井的建设和运行质量;(三)建立健全水源井的防护设施,防止水源井受到污染和破坏。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运行自备水源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对水源井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水源井的正常运行;(二)建立健全水源井的运行记录和检测制度,定期检测水源井的水质和水量;(三)建立健全水源井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井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运行自备水源井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的规定,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自备水源井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定期清理水源井,保持水源井的清洁和卫生;(二)定期检查水源井的设施和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三)建立健全水源井的防护设施,防止水源井受到污染和破坏。

第十一条维护自备水源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水源井的维护记录和检测制度,定期检测水源井的水质和水量;(二)建立健全水源井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井的运行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导致水资源浪费、污染或者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用水源井管理制度范本

备用水源井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本地区供水安全,确保在主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或水质问题时,能够迅速启动备用水源井,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备用水源井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备用水源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2. 水源井所属单位负责水源井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3. 供水企业负责水源井的供水保障和水质监测。

四、水源井管理要求1. 规划建设(1)备用水源井应选择水质较好、水量充足、取水方便、便于管理的地点。

(2)备用水源井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 运行管理(1)备用水源井应定期进行巡查,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水源井的供水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水源井的供水水质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水源保护(1)严禁在水源井周围500米范围内堆放垃圾、排放污水、倾倒有害物质。

(2)严禁在水源井周围进行爆破、挖掘等可能影响水源井安全的作业。

4. 应急管理(1)供水主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备用水源井的启用条件和程序。

(2)供水企业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五、水质监测1.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备用水源井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发现水质异常时,供水企业应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监督检查1. 供水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备用水源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奖惩1. 对在备用水源井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水源井损坏、水质污染等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备水井规章制度

自备水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水井的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质安全,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自备水井的使用、维护、保护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自备水井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合理利用,节约保护;3.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自备水井的使用第四条自备水井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水井使用权;2. 持有有效的《自备水井使用许可证》;3. 具备相应的井水取用、处理、储存和排放设施;4.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自备水井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井水取用:1. 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进行取水;2. 不得超量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3. 不得利用自备水井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自备水井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井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章自备水井的维护与保护第七条自备水井的维护与保护责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水井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水井正常运行。

第九条发现水井设施损坏、漏水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

第十条自备水井周围应设立防护区域,禁止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严禁向自备水井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对自备水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自备水井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2. 井水取用、处理、储存和排放设施是否完善;3. 井水水质是否符合标准;4. 自备水井的维护与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备水井使用许可证申请表(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

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

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

自备井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自身生产、生活或其他合法用水需求而建设的水井。

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自备井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自备井管理不严格,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水质安全隐患、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等,因此有必要制定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管和管理。

二、监管目标。

1. 确保自备井水质安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2. 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3. 规范自备井建设和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三、监管措施。

1. 制定自备井管理规定,明确自备井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包括井的位置、深度、管道材质等;2. 建立自备井备案登记制度,对已建成的自备井进行登记备案,未备案的自备井不得使用;3. 加强自备井水质监测,定期对自备井水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4. 实施自备井水资源调查,了解地下水资源分布和利用状况,合理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5. 加强自备井日常管理,定期巡查自备井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6. 完善自备井违规处罚机制,对违规建设和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停止使用、罚款等。

四、监管责任。

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2. 监管部门应加强自备井的检查和监测工作,确保自备井的合法建设和使用;3. 自备井所有者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自备井监管工作。

五、监管效果评估。

1. 定期对自备井的管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自备井水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自备井监管的效果。

六、结语。

自备井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自备井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自备井的合法建设和使用,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环境生态平衡。

自建井管理制度

自建井管理制度

自建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建井管理行为,维护井水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建井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自建井指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维护的井,包括饮用水井、灌溉用水井等。

第四条自建井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自建井管理应依法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侵占或污染他人水源。

第六条自建井管理应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具有相关的水资源开发、管理资质,不得擅自开发和使用井水。

第八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认真履行对井水质量进行监测、检验和处理的义务,确保供水达标。

第九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加强对井水保护、管理的责任意识,定期维护井水设施,确保井水安全。

第十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遵守水费缴纳规定,不得拖欠水费。

第二章自建井的审批与注册第十一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部门申请自建井项目立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对自建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井址标识,明显标注井主、井址等信息。

第十四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水利管理部门申请井水勘测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将井水勘测结果报送给有关部门备案,领取自建井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全面履行有关审批与注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发和使用自建井。

第十七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遵守井水开采的时间、量控制,不得未经批准超采和无序排水。

第十八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建井的审批与注册义务,确保自建井合法合规。

第三章自建井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建井证书,不得虚假陈述或变更用水性质。

第二十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自建井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维修和清洗,防止井水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进行定期水质监测和检测,确保井水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自建井所有人应当保证井水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不得因私自断水、漏水等损坏公共利益。

自备井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井卫生管理制度

自备井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井的管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备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自备井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自备井的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负有保障自备井的水质安全和卫生的责任。

第二章自备井水源地环境保护第五条自备井的水源地应当保持清洁,周边环境应当无污染源。

第六条自备井的水源地周边不得存在化工厂、垃圾填埋场、粪便堆肥厂等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自备井周边不得存在有害物质的储存或排放。

第八条井周应保持整洁,不得在井周乱倒垃圾、倾倒污水等。

第九条自备井周边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避免污染物进入井内。

第三章自备井建设和保护第十条自备井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安装井盖,保证水源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一条自备井的井壁应当保持干净光滑,不得沾染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自备井的井盖应当密封良好,杜绝异物进入井内。

第十三条自备井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保障井水质量。

第十四条自备井的周边应当设置标识牌,告知水源地和水质情况。

第四章自备井日常管理第十五条自备井的管理者应当对自备井进行日常巡查,保持井周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自备井水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

第十七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定期清洗井壁和井底,保持井水清洁。

第十八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井盖和排水口,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井周环境的污染事故和问题,保证井水卫生。

第二十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对自备井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确保井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自备井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水源地保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对水质发生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和居民。

第二十三条自备井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及报警系统,确保水源地和井水质的安全。

第六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自备井管理者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自备井管理制度

自备井管理制度

自备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自备井的开发、利用和维护,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各部门的自备井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自来水厂、工矿企业、农村居民等单位和个人自备的各类井。

第三条自备井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保障自备井水质安全,保证自备井用水合理使用,做到保护地下水资源,推动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自备井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开发与利用第五条自备井的开发应当遵循规划的原则,应当由当地水务部门或专业机构依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自备井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井水的卫生合格。

第七条自备井的利用应当合理使用地下水资源,做到开发量与补给量相适应,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自备井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使用地下水资源,杜绝浪费。

第三章维护与修复第九条自备井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自检制度,定期对井水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自备井的水质安全。

第十条自备井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筒、抽水设备和水管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自备井的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自备井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井场管理团队,加强对井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自备井发现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地方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备井开发、利用和维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地方水务部门应当健全自备井管理档案系统,建立自备井的全面档案,并定期公布自备井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地方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合格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自备井管理制度

自备井管理制度

自备井管理制度1. 引言自备井是指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个体电机主自筹资金,在本单位范围内修建或改建的井。

在我国许多地区,由于供水不便,大量的单位和居民选择自备井作为供水的手段。

为了保证自备井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环境保护,制定自备井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制定自备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自备井的规范建设和运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健康保护,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生活用水的安全。

3. 管理责任3.1 上级部门责任上级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自备井管理政策和标准,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2 自备井使用单位责任自备井使用单位负有自备井的规范使用、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查的责任。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应做好自备井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自备井的安全和可靠性。

3.3 监督责任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及时纠正和整改。

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自备井管理水平和环保意识。

4. 自备井建设与管理要求4.1 基本建设要求自备井的建设应符合水利、环保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自备井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且取得相关许可证;•自备井的选址应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定,不能污染其他地下水资源;•自备井应采用符合技术规范的施工工艺和材料;•自备井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自备井应具备相应的运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2 安全管理要求自备井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自备井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制定自备井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用水量和用水时间;•加强自备井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清洗、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自备井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运行安全和正常;•加强自备井的防护措施,防止第三方侵入和破坏。

4.3 环境保护要求自备井的使用单位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定期清洗自备井设备,防止污物和杂质对地下水的污染;•对废水、废液等进行规范处理,不得直排或乱排;•加强环境监测,确保地下水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得过度开采。

自备井专项方案

自备井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自备井在供水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自备井分布分散、管理难度大,存在诸多问题,如水质不稳定、取水量减少、地下水过度开采等。

为规范自备井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供水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规范自备井管理,确保自备井安全、稳定运行。

2. 优化水资源配置,减少地下水过度开采。

3. 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4. 建立健全自备井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方案内容1. 自备井普查(1)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自备井进行全面普查,包括自备井数量、地理位置、取水用途、取水量、水质等信息。

(2)对普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建立自备井数据库。

2. 自备井整治(1)对不符合规定的自备井,依法予以关闭或改造。

(2)对符合规定的自备井,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3. 水质监测(1)建立自备井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自备井水质进行监测。

(2)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水质不合格的自备井,责令其整改或关闭。

4. 水资源保护(1)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

(2)推广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 宣传教育(1)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节水意识。

(2)开展自备井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四、组织实施1. 成立自备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2.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自备井专项整治工作。

3. 建立自备井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果的巩固和拓展。

五、保障措施1. 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加大对自备井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支持。

2. 政策保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备井整治工作。

3. 人才保障:加强自备井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4. 社会保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自备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实施本方案,力争在短时间内实现自备井管理规范化、水资源保护有序化,为居民提供安全、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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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城区自备水源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充分发挥地下水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陕西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当停止抽取地下水,改接县自来水管网供水,并封闭原地下井。

本规定所称封井是指拆除井台机泵设备、供电电源、切断自备井供水水管、采用厚铁板焊封井口。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确需继续使用自备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视情分别做出保留、备用、缓封的处理意见,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取水许可证审批手续后,方可取水。

食品、饮料、酒类等特殊生产行业的生产用水、科研用水的自备井以及机要部门和驻县部队的自备井,经批准可予保留。

因供水意外事故或用水中断将对工作、生产和营业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的自备井,经批准可予以备用。

原有自备井单位尚未建地面、楼顶蓄水池或内部供水管
网尚未改接完备,不具备封井条件的,经批准可予以缓封。

第四条取用地下水应当遵循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取水。

取用地下水应当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由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超出用水计划的部份,依据《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第五条经批准保留备用于科研和特殊生产用水的自备井单位,生活用水必须使用市政自来水,并分区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经批准备用的自备井平时不得取用地下水,因意外事故(如水源厂供电线路停电与抢修、供水主干管道抢修等)造成供水压力偏低用水困难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批准后方可启用。

第七条经批准缓封的自备井,缓封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本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而使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井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缓封自备井超过期限不封井水并继续取用地下水的,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备用和已封闭的自备井,不得擅自启动,违者视为非法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未取得城市供水资质的单位,不得利用自备
井向社会进行营业性供水,违者由县水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凿井队管理
凿井前:必须事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靖边县凿井许可通知》,否则不准施工。

凿井过程中:各井队只能在《凿井许可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钻凿机井工程,井队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条例及凿井审批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处理、安全施工等方面、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凿井结束:成井后井队向主管部门提交成并报告及有关资料(成井结构、成井工艺、成井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靖边县临时取水放可登记证》。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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