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因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明确管理程序和职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合法运行(减少人员伤害风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使用特种设备。
1.3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1.3.1压力容器(含消防装置中的的承压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
1.3.2有关特殊专业设备(如:避雷设施、建筑物等)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职责和流程2.1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修改、制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检查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2.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设备主管部门和人员,并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贯彻落实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标准及要求。
2.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台帐,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将次年的检验计划报工厂管理部备案。
2.4为确保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落实,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调整。
2.5使用单位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实施结果。
2.6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并确保管理台帐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3.1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立项、设计、制造、安装、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应选派熟悉有关特种设备规程、规范、标准的人员参加上述管理工作。
3.2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或经我国认可的国外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
对所采用的法规和标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阐明。
3.3必须委托具有有效资质或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设计,并要求在设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确保制造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
非标自制设备管理规定
西南科技大学非标自制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制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自制设备是在充分开发现有设备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计,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并以此来新开教学实验或更新原有教学实验,提高该领域的实验教学水平。
因此,自制实验设备是实验教学中重要的工作内容,它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自制设备的范围包括: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设备经费的仪器设备;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自制设备的作用是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与创新能力;逐步以它们特有的技术保证实现实验室的完全开放;能使教学实验质量提升到更高的档次。
第二章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第四条自制设备立项的原则是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用量大、覆盖面广的基础课实验项目,以及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
自制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五条各学院(部、中心)根据需要,首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西南科技大学非标自制设备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项详细填写,阐明该项目的申请理由、设备性能、用途,经费预算计划,经费来源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六条项目书一式四份,经审核批准后一份由国资处存档并作为订购依据,一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本科实验室所需自制设备交教务处备案,重点实验室所需自制设备交研究生处备案),一份院(部、中心)备案,一份项目负责人留存。
第七条自制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组织评审,经学院(部、中心)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凡未经批准立项自行启动的项目,概不予报销。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八条批准立项后,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抓紧时间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非标加工管理办法
非标加工件管理办法为加强非标加工件管理,适应公司发展现状,保证加工件达到质量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非标加工件包括:不能以备件或材料采购,没有图纸,没有规格型号,需要现场测绘的零部件。
不属于该范围而列入非标计划的,不予制作,当月考核0.2分。
2、车间技术员根据本单位生产及预检预修情况编制非标件计划,附图纸及相关数据,图纸需将非标件技术要求、规格、材质、数量、使用单位、制图、审核等信息表示清楚。
未按要求上报每项扣0.2分。
3、设备动力部每月3日、20日汇总非标计划。
各单位应在2日(月度计划)、18日(补报计划)将非标计划报设备动力部,未按时上报或计划超过限度,当月考核0.2分/次。
4、设备动力部根据生产需要审核非标件计划数量后安排动力车间制作。
动力没有加工能力的,由设备动力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外委制作。
5、外委非标件制作周期为:安排加工制作后,普通加工件20天;铸件30天。
制作工艺复杂,材料稀缺适当延长周期。
逾期扣除制作方该工件成品价格的5%/天。
6、工件制作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工长以上管理人员与设备动力部一起签收(附非标件现场签收单)。
不合标准及要求的不予验收,返回重新制作,且不计加工费用。
7、各车间不得自行外委加工工件。
违规将计入月底考核,扣0.2分/次。
当月使用的非标件超计划10%以内,扣0.1分。
每递增10%,加扣0.1分。
没有计划的,原则上不与办理。
确为生产急需,临时制作又无计划者扣0.1分/项。
(注:横铁、大丝、丝座非标制作每月限额10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动力部2011.7.2外委制作件审批单峰煤焦化(车间)非标件现场验收单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外围非标配件加工验收单年月日。
1、设备类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样稿)
设备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SBDLC-GWW-002编制:审核:会签:批准:常州黄海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2011年08月15日设备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前言常州黄海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全新的电动汽汽车生产企业,公司新工厂项目建设期间会涉及大量装备(含非标工程)的实施。
为确保新工厂项目建设涉及的设备类(含:甲供设备/材料、非标工程及其它不属于土建范畴的安装工程)工程验收有据,特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1.1 有监理公司大型非标工程项目按监理公司制定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1.2 无监理公司的非标工程、装备(设备,含甲供设备及物资)、公用设施等按该办法验收;1.3 金额较小的项目(主要是标准设备等),在工厂建设阶段可以参照本办法,待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之要求进行验收;1.4 对于公司今后的单项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参照该办法进行项目的整个过程验收。
第二章总则2.1 重大项目的验收需组建项目验收组,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执行人员配合),由项目管理部门(设备动力部)、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相关主管领导等(重大项目需集协团设备动力部、集团战略规划部、集团采购部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项目验收组;2.2 项目实施方应保证所承包的装备技术先进、结构合理、配套完整、不漏项,装备应满足甲乙方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含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等)、甲乙双方签定的商务合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装备实施方应按项目要求提供详细的供货设备一览表;2.3 项目验收阶段的划分:项目预验收、过程质量验收、项目过程进度验收、项目终验收、项目质保期结束验收等。
第三章验收依据3.1 乙方投标时的投标书及相关乙方对甲方的承诺文件;3.2 双方签定的工程/装备技术协议(含双方会签过的图纸);3.2 工程/装备合同及相关附件;3.3 甲乙双方核定的工程/装备最终检查类文件(《工程/装备终验收项目详细检查表》);3.4 其它双方认可的检查文件。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4篇)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计划检修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延长设备寿命,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计划检修是指通过合理安排和组织,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包括维护、保养、修理、更换,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设备的计划检修管理,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二章设备计划检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设备计划检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2. 按照规定的周期制定计划,确保及时检修。
3. 保证设备检修质量,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4. 优先保障生产设备的计划检修。
5. 强调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周期、技术指标、维护要求等因素。
第六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按照“先预防、后修复”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日常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设备异常状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注重经济合理性,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保养维护的费用和设备性能的变化,调整设备的检修周期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设备检修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设备计划检修的组织实施第九条设备计划检修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设检修小组,具体责任由检修小组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配合设备使用部门的生产计划,确保设备计划检修不影响生产进度。
如设备计划检修工作需停机或影响生产,需提前告知设备使用部门,并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设备计划检修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和检修内容确定检修周期。
一般情况下,对于重要设备检修周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设备计划检修工作应当充分调配人员和物料,确保检修工作进度和质量。
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熟悉设备操作和维修流程。
非标设备行业全流程项目管理办法
非标设备行业全流程项目管理办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非标设备行业全流程项目管理的实践与策略非标设备行业,即非标准化设备制造行业,其产品特性决定了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在与特种设备销售或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对方应依法履行“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义务。
在合同签订之前,安全管理部门应咨询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所需资料并列出清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如未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的,设备不得进场。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完毕后项目部主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接收。
第二条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书面告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对拟投入使用的自有或租赁特种设备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完整、造假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否决权,拒绝该设备投入使用,并报告项目经理推动落实,如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设备的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条项目部安排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自检,做出自检记录。
定期自检及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留存记录。
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对公司采购及由外委维修的设备(备件)、材料出现质量异议能进行科学、快速处理,使质量异议处理程序更加清晰、明确,并能快速反馈,公正仲裁,闭环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满足各区域对设备(备件)、材料技术标准和使用性能的要求,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维修质量。
二、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部、质检部门、电解区域、碳素区域、锦宁公司各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锦宁公司采购及外委维修的设备(备件)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异议的处理及管理。
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到货验收产生的质量异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异议。
三、设备(备件)、材料、工程质量异议处理须坚持的原则1、质量异议的处理依据:商务合同(含补充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
2、调查:坚持广泛深入调查的原则。
参与质量异议调查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深入一线及设备现场,仔细查看设备使用环境,深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多走访与该设备相关的岗位人员,广泛收集意见及证据(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设备质量异议原因分析提供充足的依据。
3、分析、仲裁:坚持客观公正处理的原则在开展质量异议原因分析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依据质量异议的调查情况及取得的原始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以合同技术要求为标准,不武断、不片面、不主观臆断做出结论,确保质量异议原因分析的真实准确;同时,在质量异议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据分析结论对质量异议进行公平公正处理,不得因人而异。
4、处理过程:坚持短、平、快,迅速解决异议的原则出现质量异议,要及时按规定时限上报、调查、仲裁、处理,超过规定时限,按着相关规定考核。
5、监督:质量异议处理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对质量异议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职责与分工:1、设备(备件)采购、维修到货(项目完工)验收质量异议处理职责与分工:1.1仓库负责及时通知各区域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参加验收,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反馈设备(备件)验收中产生的质量异议。
设备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设备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第1条目的建立一套完整的设备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期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努力延长使用寿命,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2条范围1、机械设备,包括各种金属切削机床,压力加工、起重、试验设备以及其它机械设备。
2、动力设备,包括发电机、动力变压器、输配电设备、电焊设备等其它动力设备。
第3条管理部门1、所有列入固定资产的机动设备的管理的维修,由设备维修部负责。
2、机动设备的资产管理和核算,由财务部负责。
第4条新增设备的订购、验收与移交生产程序1、新增设备的需求,应由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发展规模的扩大或产品工业技术水平的需要,提出增置新设备的明细与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设备维修部、使用部门、控制部、技术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2、论证通过,由设备维修部、生产技术部做出增置设备的明细与增置申请计划,随同论证结果,提交经理部至总经理讨论批准。
1)新增设备的前期调研和选型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和设备部负责。
2)新增设备定型后,由设备维修部提出设备增置需求计划,报请制造部、供应部、财务部至总经理批准。
3)批准后的计划,由供应部组织订购,并完成设备到厂后的验收、入库、保管等工作。
3、设备的到厂验收:1)设备到厂后,由设备维修部和使用部门进行开箱,按照设备装箱单清点核查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和随机备附件等,是否齐全、完好。
2)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图纸资料归入设备资料存档。
3)由使用部门填办设备出库单,设备维修部将随机附件移交使用部门。
4、设备安装验收与移交生产:1)设备的工艺平面布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
2)设备的安装包括:设备安装基础的建筑、清洗、安装调试,由设备维修部负责完成。
安装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
3)设备安装完毕,使用单位试车验收,设备维修部应安装调试和试车结果记录于验收报告单上,验收后,双方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向使用部门移交设备。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 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工程项目非标设计及非标设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非标设计及非标设备管理办法Word文档可编辑工程文帮目录工程项目非标设计及非标设备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非标设计的分类 (3)第三章非标设计的管理 (4)第四章非标设计的程序 (5)第五章非标设备管理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标设计及非标设备的管理,实现非标产品研制中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标设计及非标设备的定义。
一、非标设计指为满足施工要求进行的非定型产品的开发设计。
二、非标设备指通过非标设计制造的产品,本产品通过技术鉴定,并组成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
子、(分)公司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非标设计的分类第四条非标设计可分为重大、重要、一般三类。
一、重大非标设计指用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中的临时结构及起重(承载)能力较大的机具、设备的设计。
主要分为:1、架梁设备:架桥机(起吊能力大于150t);节段拼装式造桥机。
2、起重吊装设备:龙门吊机(起吊重量大于80t、跨度大于30m);缆索吊机(吊重大于50t、跨度大于200m)。
3、混凝土施工模板: 移动模架造桥机;深水基础施工(承台施工钢吊箱、双壁钢围堰);三线隧道衬砌台车;双线整孔箱梁模板。
4、支撑、支挡结构:跨度超过50米的拱架;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开挖支护体系。
5、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临时结构工程。
二、重要非标设计指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工程施工中的临时结构、机具及设备的设计。
主要分为:1、制架梁设备:先张梁台座;架桥机;龙门吊机(起吊重量大于30t、跨度大于20m);大吨位扒杆(起吊能力大于10t);拖拉法施工设备(导梁、拖拉装置);连续梁顶推施工设备等。
2、混凝土施工模板:移动挂篮、高桥墩施工模板(滑模、爬模)、隧道衬砌台车、各种特殊结构模板工程(钢板桩围堰、钢吊箱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模板。
3、支撑、支挡结构:搭设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塔架、原位现浇梁膺架、深基坑(深度大于5m)支护体系等。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机械设备的综合管理,提高技术装备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规范机械设备管理程序。
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和《机械设备综合管理通则》,贯彻ISO9001、ISO14001、OHSASI18001、ISO10012管理体系标准,重新修订我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要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优化设备增量配置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购置(制造)与合理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针对性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适时更新相结合;合理配置与增创效益相结合;提高装备水平与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机械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各级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高度重视机械设备管理。
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单位方针目标管理或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第五条:各单位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管理机械设备资产。
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
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第六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1、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凡建筑工程使用并按规定手续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及附属设备。
但不包括基建工程本身安装的设备,施工生产用的仪器、仪表及文教、卫生、公安、生活、科研等部门的专用设备和机具。
机械设备化分为主要设备、大型设备(详见附表2“中铁四局主要与大型机械设备目录对照表")及小型设备(详见附表4“中铁四局主要与小型机械设备目录”)。
2、固定资产的组成:⑴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a、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b、单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下列机具,不论其单价是否超过2000元,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手持式凿岩机,手提式电动、风动、内燃工具及其他工具,震捣器,蛙式打夯机,4kW及以下的内燃发电机组,7kW及以下的电动机,50A及以下的充电机、启动器,1t及以下的单筒卷扬机,500t及以下的千斤顶,水磨石机,混凝土喷射机,7kW及以下的抽水机,台式钻床,砂轮机,14kVA及以下的交流电焊机,0。
《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建二通〔2014〕94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股份公司“五化”策略,积极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将我局原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建二通〔2010〕6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重申和规范机械设备采购审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建二通〔2010〕164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建机设备实行内部采购的决定》(建二决〔2011〕5号)进行梳理、完善、更新、整合,制定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并经局2014年局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此页无正文)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2014年3月14日抄送:局董事会各董事、局其他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副三总师、总部各部门。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 - 2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二章 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4)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资产管理 (6)第四章 机械设备的调剂管理 (16)第五章 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 (17)第六章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20)第七章 机械设备的转让管理 (20)第八章 机械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 (21)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21)第十章 附则 (23)-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械设备管理,提高全局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条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大型施工生产设备管理。
第三条 机械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指南]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非标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第四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
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非标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非标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非标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非标设备评审管理制度内容
非标设备评审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标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非标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非标设备是指在公司生产、工艺、设备方面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设计、加工的设备。
第四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维护、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设立非标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标设备的审批、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备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动设备结构、电气接线等。
第七条对于未经审批的非标设备,公司禁止使用。
第八条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非标设备的审批与管理第九条非标设备的审批应当由非标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决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需出具相关的设计、制造、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制造、改造能力,且应当对设备进行相关的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设备设计、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在设计、制造、改造方案中准确按照设备的使用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非标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非标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记录、归档,并定期进行设备使用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非标设备的更新换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且需要重新经过非标设备管理委员会的评审决定。
第三章非标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非标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非标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条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非标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者应当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且应当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操作设备时必须正确使用。
第十九条设备使用者在操作设备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滥用设备,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操作设备。
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
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加强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生产安全需要。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例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和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部应配备机械工程师,作业队配置机械管理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层级动态填写设备的规格型号、进场日期、安全检验有效期、安全检查情况和管理责任人,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注册备案及告知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安装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制度,安装申报及检验合格取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生产制造厂的产品中进行选择。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拆卸,应由具备安装、维修、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持证上岗,所持资格证书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时限进行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其情节交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1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公司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施工安装,由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理解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使用人员到达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维修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状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资料。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第十条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应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应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状况、影响工作状况、残值状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状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批准后,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四条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管理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设备事故,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负责人。
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保障本项目施工设备的需要,根据中铁二十局设物〔2016〕78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二十局设物〔2016〕79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二十局设物〔2018〕108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三部关于《管理制度汇编》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来源有三种方式:1.自有的机械设备;2.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3.劳务队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项目部成立物资设备部,配设备管理专业人员。
第四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职责1.执行上级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编制项目设备配套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组织设备适时进场和退场。
3.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设备招标采购和租赁,参与上级组织的设备招标和租赁招标工作。
4.负责自有、租赁通用设备的进场验收,填写《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新购设备的接运安装调试和验收,填写《新购设备验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签订设备目标责任合同.5.编制上报大中型设备大修计划、设备维修保养月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项目内部设备调剂、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核算等工作。
7.负责项目所在地和周边城市设备租赁单价的市场调查,填写租赁设备市场调查报告。
8.健全自有设备台账、填写设备履历书;建立租赁设备、劳务设备台账及小型机具台帐,掌握设备动态和设备技术状况,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每月搞好单机单车核算,按期进行成本分析、检查和考核。
9.管理项目部施工用电,每月将项目部电费分摊到各用电单位。
10.负责审核公司所转的折旧费。
11.积极使用PM系统,负责PM系统设备模块的数据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和有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非标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
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非标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非标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非标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非标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非标设备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非标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或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非标设备应在安装前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设备安装队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非标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在现场显眼处摆设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非标设备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设备拆卸应有专项方案,具体实施时须经项目监理批准,项目监理应提前向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非标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非标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安全防护装置:
(七)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非标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的非标设备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参数由制作单位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基本参数和标记。
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明确非标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标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建立非标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对非标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非标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设备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三)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检验检测报告书;
(五)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非标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设备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非标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非标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交接班记录;
(四)非标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非标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非标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非标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非标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监督和检测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非标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查非标设备的有关资料、专项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及运行、检查记录;
(二)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发现非标设备存在重要的不确定问题,有权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