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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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庄镇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护,发挥污水处理工程的效益,确保辖区水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北京市水务局《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凡是本镇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成立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农办、政府办、财政科、水务站、创建办等及各有关科室的科长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2)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相关执法监督工作;(3)组织领导对全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对基层管理队伍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确保管理到位、责任落实。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归属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使用单位,双方签定移交协议。

(1)镇政府所在地小型集中污水处理厂移交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餐饮企业等分散点污水处理工程移交给相应的使用单位,由其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九条各污水处理设施均由使用单位建立运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筹,领导小组筹集资金对设施运行良好的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补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转,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采用污水处理站方式运维工作要求要求终端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地面植物长势良好;终端周边绿化养护、围栏、标牌设施完好无损,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一)每周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时行清理或疏通保证出水畅通;(二)每月检查加药设备,排出加药罐中的杂物;(三)如发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及时排查检修;(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定期水质检测、抽检工作。

(四)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日常运维记录。

二、采用集中拉运方式运维工作要求(一)每周检查蓄水池等收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二)建立专业化拉运队伍,做好污水拉运记录和厕所粪污抽运记录;(三)拉运车辆定期进行试水试验,对存在泄漏问题的车辆停止作业、及时修缮;(四)拉运过程中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严禁恶意倾倒。

三、运维管理主体及经费保障1.成立以镇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领导小组,镇政府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主体。

2.各村庄成立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村干部为成员的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小组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3.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的经费为村级自筹资金。

四、运维管理职责(一)镇村办职责:1.建立镇运维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专人管理。

2.制定镇对村民委员会运维监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村级将明令禁止行为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农户按要求开展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4.建立农村治污项目建设及运维管理档案,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管理。

5.建立应急机制,做好污水治理设施应急抢修和资料报送工作。

6.成立镇级运维监督管理小组,配镇级监督员,至少每月抽查30%的行政村,村级每周逐查2次,并做记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___、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___、市___、___、市水务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区政府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

镇政府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村级组织应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四条 XX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宜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各镇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第六条各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在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

各村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第八条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月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的运行,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已建成使用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职责分工(一)镇政府职责:建立全镇生活污水维护和治理队伍,针对性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管理办法等制度措施;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把生活污水运行治理维护作为村每月考核重要方面,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村级运行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筹措、核定和拨付工作。

(二)行政村职责: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村级运行管理员的直接联系,签订相关合同;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运维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好运维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防止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工作。

(三)村级管理员职责:村级管理员由村推荐、镇确定、报市运维管理办公室审批,原则上1个行政村聘请1人。

负责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运行和养护情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检查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运维单位疏通和修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绿化带和人工湿地的杂草进行清理;做好运行管理登记表(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发现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及时修复设备,保障正常运行;禁止认为损坏设施。

(四)受益户职责:自行维护农户室内全部管网、滤油井、检查井等,并要求确保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全部纳管处理;积极配合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村级管理员的工作,及时汇报污水设施出现的不佳状况。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筹集:一是市农村污水治理运维资金,二是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三是村级自筹资金。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1〕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27日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建成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第四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一次建设、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划或计划,出台推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明确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

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

第七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负责镇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作为城乡污染物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农村人民生命健康、改善山乡环境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河道水质、保障林木生长和乡村环境卫生,需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办法,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一、明确管理责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设立固定的管理班组,负责设施日常巡检、污泥清理等运维保养工作。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设施随时进行监测、记录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问题。

二、加强设施维修保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针对设施堵塞、泄漏、腐蚀等问题,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同时,应当加强设施的清洗、消毒、除臭等工作,保持设施环境清洁整洁,确保运行的卫生安全。

三、定期检查设备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处理设备,要加强定期检查。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格栅、除磷、除氮处理设备等。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设备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出现故障之前进行消防和维修。

此外,在检查时要注意安全防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设备科学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科学管理,制定相关的档案、记录设备使用情况。

同时,保管好设施使用手册、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设施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施资料齐全完整。

总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办法是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保障水环境健康和人们健康安全的关键。

不断完善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是实现城乡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办法对保障农村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就此提出了四方面的管理措施:一、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设立固定班组,实行日常巡检、监测、记录信息等。

二、加强设施维修保养,定期处理设施堵塞、泄漏、腐蚀等问题,保持设施的清洁整洁。

三、定期检查设备,及时发现设备问题,在出现故障之前进行消防和维修,注意安全防护。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户用化粪池及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管道、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规划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维管理日常工作制度,协助运营单位做好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

第五条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

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水的水质监测。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用于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及监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区人社局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完善用工合同,加强用工备案,规范用工秩序等工作。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务局协助前锋生态环境局做好运行维护巡查监督,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将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村户用化粪池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农户污水设施管理制度

农户污水设施管理制度

农户污水设施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农户污水产生量大、处理设施简单、管理水平低,导致部分地区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出现了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对农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农户污水管理问题,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制定并完善农户污水设施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提高农村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管理目标如下:1. 提高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率和覆盖率;2. 规范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3. 加强对农户污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宣传普及农村污水治理知识,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5.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农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农户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在建设或改建房屋时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家庭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2)农户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严禁私设地沟、乱排污水,确保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2. 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管理(1)农户应定期清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农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3. 宣传普及(1)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农村污水治理知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2)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宣传教育基地、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农民的环保宣传工作。

4. 合作推动(1)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2)通过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开展联合巡查等方式,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全面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环保部门应制定相关农户污水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任务目标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XX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规范XX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处理设施是指XX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建的人工湿地、氧化塘、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水管网。

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污水处理系统维护,各农户家用化粪池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各受益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后期维护工作。

第七条受益村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受益村公益性集体财产,设施维护管理以各受益村日常管理为主。

受益村从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之日起,即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受益村安排1名以上维护管理员,管理员可以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内容第十条设施维护工作要求:(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滴、漏、坏、堵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修复;对较严重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在报村委会、乡镇和县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时尽快修复;(二)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1.水质管理每周对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

2.格栅、清扫口、检查井(1)每半个月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井;夏秋季节每月应对清扫口、检查井进行一次杀虫消毒;(2)每半年对集水井清淤一次,以免堵塞管井;(3)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良好运维。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二)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三)镇乡村振兴办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农户卫生厕所新建改造工作,协助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统筹资金,完善主、支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管网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 集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修、维修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单个设施需进行特大型维修,按照一 事一
议原则,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会同镇相关部门提交镇党委、镇政府审议解决。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是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 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用属地村民委员会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维护费用由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不含)以下 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计处理规模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 计处理规模70%的处理量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经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镇乡村振兴办等部 门考核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要建立设施运行应急管理处置方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 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属地村民委员会及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 时完成问题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区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建立健全镇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开展区、镇分级负责,即处理站由区负责,其余管网配套系统由镇级负责。

第四条 XX镇人民政府下属XX镇城建公司为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档案,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XX镇水务所负责贯彻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政策精神,并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意破坏管网填埋无数污水井等。

第七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八条 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提升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提升井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三)对提升井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四)对全镇范围内处理站进出水巡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XX镇人民政府报告。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责任主体及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运维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管理主体及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复核、移交、接收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村(居)级组织职责)村(居)级组织应当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村(居)级组织应当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自查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单户或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应当及时向村(居)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确保周边环境卫生。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 根据《X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涉农社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管网、泵站等配套设施),不含单户化粪池、沼气池。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按照“县级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具体管理、村级组织落实”的原则建立运维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XXX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水质监测。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督导检查,指导镇乡(街道)建立完善农村厕所后期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维护维修管护体系。

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农村“厕污共治”。

(三)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纳管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受纳乡镇污水处理厂(站)以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处理率。

(四)县发改局会同县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商议制定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常年预算体系予以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六)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制度、加强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XX县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XX县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XX县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__县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_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__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__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管网等相关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乡村居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

(一)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编制__县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

(二)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涉及乡镇配合,统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预算,并明确处理工艺;涉及乡镇进行立项、财评、招标和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六条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由乡镇组织进行自检和初验。

初验后,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进行综合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营管理维护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全部按程序移交给县光明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由原运营责任主体形成移交清单(含设施设备、管网等),按程序移交县光明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维护。

县光明公司对所有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八条县光明公司负责对全县建成乡村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履行运营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细化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内容,落实具体管理人员。

农村污水运营管理办法

农村污水运营管理办法

农村污水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农村污水处理与管理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农村污水的合理处理不仅对农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还涉及到农田灌溉、环境保护等方面。

为了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化,制定农村污水运营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与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农村污水处理与管理工作,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资源优化利用等。

三、责任与权限1.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的责任与权限1.1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农村污水的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等工作。

1.2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2. 农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的责任与权限2.1 农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2.2 农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农村污水处理运营管理1.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1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和工艺。

1.2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农村污水处理运营管理2.1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计划,明确运营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2.2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查,确保正常运行。

2.3 农村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农村污水处理监督管理3.1 农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2 农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五、奖惩措施1. 奖励机制1.1 对农村污水处理效果显著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其继续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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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

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
第十四条[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
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
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
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四章设施保护和维护
第二十条[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
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
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
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
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
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二十六条[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第二十七条[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

因故确需停止
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第二十八条[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

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对农
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
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
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适用] 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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