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研习报告期末
民法总则案例分析期末总结
民法总则案例分析期末总结一、引言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基础,为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对于学习民法总则,了解其核心要点、基本原则及适用方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合同、侵权以及法人等方面,对民法总则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订立合同,甲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却未履行,此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要素,即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对能力以及合法内容。
在该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具备相对能力,且合同内容合法。
因此,该合同成立。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订立书面合同,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却以口头形式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书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口头解除无效。
因此,在该案例中,乙方的口头解除是无效的,合同仍然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相关服务。
然而,乙方未能按期提供服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该案例中,乙方未能按时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房屋租给甲方使用。
然而,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租金数额。
根据民法总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租金数额,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租金。
在该案例中,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租金数额,也未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租金。
因此,应当依照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租金数额。
四、侵权责任1. 案例一:甲方的狗逃出家门,咬伤了乙方的邻居。
根据民法总则,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例中,由于甲方的狗咬伤了乙方的邻居,甲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的损失。
2. 案例二: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
根据民法总则,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例中,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甲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法律案例研读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房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居住安全。
2.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进行充分检查,导致乙在入住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出售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房屋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房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居住安全。
这表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作为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进行充分检查,导致乙在入住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出售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启示1.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质量状况,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损失。
3.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
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完整。
六、结论(案例名称)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民法案例分析检验实习报告
民法案例分析实习报告一、实习背景与目的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实践对于理论学习的重要性。
因此,在课程学习的之余,我积极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民法案例分析实习。
本次实习旨在提高我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加深我对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二、实习内容与过程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多个民法案例的分析工作。
这些案例涵盖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案例分析:1. 收集案例资料:我通过阅读法律文献、查找相关案例、咨询法官和律师等途径,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案例的背景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理解案例事实:我仔细阅读案例资料,理解案例中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3. 分析法律法规:我根据案例中的事实,找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分析法律法规在案例中的具体适用。
4. 形成分析报告:我根据上述分析,撰写案例分析报告,阐述我的观点和法律依据。
三、实习成果与反思通过本次实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收获颇丰。
首先,我加深了对民法法律法规的理解。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不断查阅法律法规,对比不同条款,从而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我培养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实习过程中,我学会了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权衡各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提高了自己的写作能力。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清晰、逻辑严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然而,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
例如,在分析复杂案例时,我发现自己有时难以把握问题的关键点,需要更加敏锐地洞察案件的核心问题。
此外,我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还存在一定的生疏,需要进一步加强练习。
四、实习总结通过本次民法案例分析实习,我收获颇丰,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
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加注重实践,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
民法2个人报告
学号:JLY161004 姓名:危静班级:2014级法学1班组别:5民法2期末报告问题:被监护人伤害监护人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邓国芬与受害人石权原系夫妻。
邓国芬患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国芬将石权砍伤。
后二人离婚,石权起诉邓国芬要求其赔偿。
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程啸老师的书中认为,虽然加害行为发生时,石权为邓国芬的监护人,但起诉时二人已离婚。
此时,应由邓国芬被起诉时的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承担监护人责任。
如果邓国芬有个人财产,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我觉得这种看法并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是如此规定。
法条中的“他人”,我的理解是“被监护人之外的人”,自然也包括监护人。
本案中,受害人知道加害人婚后患精神病,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因而石权当时是邓国芬的监护人。
所以加害行为发生时,依《民法通则》第133条,石权不仅是受害人,还是邓国芬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因而邓国芬砍伤石权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权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是权利又是责任主体,主体关系矛盾。
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权利和责任相抵销,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或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如果邓国芬有个人财产,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能全部支付的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支付。
总之,无论如何我觉得也不应该让下一任监护人承担责任,毫无法律根据,也不合理。
上一个监护人监护期间发生的事,为什么要现在的监护人负责人?如果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而死亡的,刑事责任另说,我觉得民事责任依旧应该如此。
民事法院实习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法院实习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之间发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甲为了给朋友送礼,在乙商城购买了一颗天然黄水晶球。
在购买过程中,售货员告知甲该水晶球为天然黄水晶,价格为3680元,经过一番砍价后,以2944元成交。
然而,甲在将水晶球送给朋友后,被鉴定为方解石(假的),价值仅50元。
甲于是将乙商城和丙制造商告上法院,要求按照信誉卡上的“假一赔百”原则,赔偿29.44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哪去鉴定的球是否就是丙公司生产并在乙商城出售的产品?被告乙商城和丙制造商认为甲手中的球并非当时在乙商城购买的水晶球,因为经权威部门测试,甲手中的球与实际标注的直径相差0.4毫米,质量相差0.2克。
而原告甲则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球就是当时购买的水晶球。
三、法院判决一审判甲败诉,甲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水晶球系丙公司生产并在乙商城出售的产品,故无法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实习感悟通过参与本案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原告甲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水晶球系丙公司生产并在乙商城出售的产品,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这使我认识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本案也让我看到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诚信原则的严格把控。
被告乙商城和丙制造商在出售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而原告甲在购买商品时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公正地作出了判决。
这使我认识到,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还让我感受到了法律实务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证据收集、卷宗整理等工作,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实务工作的琐碎和繁杂。
这也使我更加珍惜在学校的理论学习时光,激发了我今后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实务能力的决心。
民法案例研究分析期末
民法案例分析期末————————————————————————————————作者:————————————————————————————————日期:2案情介绍:原告:某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被告:某县商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商业局).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相关法理知识分析: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原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
法律案例研习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报告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及启示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高法律素养和案例分析能力。
二、案件背景2018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租赁事宜发生纠纷。
原告李某于2016年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张某,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间,被告张某在房屋内装修过程中,不慎导致房屋内部设施损坏。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房屋内部设施损失。
三、法律问题1.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判决结果1.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坏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内部设施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导致房屋内部设施损坏,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坏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内部设施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损坏程度:法院根据房屋内部设施损坏的程度,判断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
(2)过错程度:法院根据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判断其过错程度。
(3)赔偿能力: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财产状况,判断其赔偿能力。
六、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合同义务。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实训报告案例
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甲方)李某与被告(乙方)赵某于2022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赵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租赁期满后,赵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房屋。
二、纠纷起因2022年8月,李某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多处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经与赵某协商,双方一致认为应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检查。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系房屋地基下沉导致。
鉴定机构建议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预计费用约为5万元。
在维修过程中,李某与赵某就维修费用承担问题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所有者负责,即由其承担维修费用;而赵某则认为,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租赁双方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李某退还剩余租金。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的,或者不符合租赁物本身的性质,致使租赁物不能使用的,租赁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租金。
”以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赵某的正常居住,根据法律规定,赵某有权要求李某维修房屋。
至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及第七百一十二条:“因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房屋质量问题系地基下沉导致,李某作为房屋所有者,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至于维修费用,因合同中未对维修费用承担作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李某承担。
民法案例实训总结报告
一、引言民法案例实训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模拟实际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次民法案例实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进行模拟实训。
以下是本次实训的总结报告。
二、实训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为了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法律人才培养,我国法学教育越来越重视民法案例实训。
本次实训旨在通过模拟民事案件,让学生深入了解民法原理,掌握法律适用技巧,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训内容与方法1. 实训内容本次实训选取了以下民事案件进行模拟:(1)合同纠纷案(2)侵权责任纠纷案(3)物权纠纷案(4)婚姻家庭纠纷案(5)继承纠纷案2. 实训方法(1)分组讨论: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负责一个案例的研究和分析。
(2)模拟法庭:每个小组选定一名法官、一名原告代理人、一名被告代理人,进行模拟法庭审理。
(3)案例点评:由指导教师对每个小组的模拟法庭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
四、实训过程与收获1. 实训过程(1)前期准备:学生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资料,对所选取的案件进行初步了解。
(2)分组讨论:学生就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3)模拟法庭:各小组按照模拟法庭程序进行审理,充分展示法律思维和应变能力。
(4)案例点评:指导教师对每个小组的模拟法庭进行点评,指出优点和不足。
2. 实训收获(1)提高了法律思维: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学会了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
(2)掌握了法律适用技巧:学生了解了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掌握了法律适用技巧。
(3)增强了团队合作能力:在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学生学会了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共同完成案件审理。
(4)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学生在模拟法庭上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表达能力。
五、实训总结1. 实训成果本次民法案例实训取得了显著成果,学生通过模拟实际案例,提高了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法律案例研究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张某支付定金20万元。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同时,李某应赔偿张某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资质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3.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案例分析研究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掌握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探讨法律适用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乙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3年,乙公司在小区内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并向业主收取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费和维修费。
2015年,甲公司发现部分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这些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立即整改,但乙公司未予理睬。
2016年,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2. 乙公司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整改,继续收取安装费和维修费,加重了业主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六、案例分析1. 乙公司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和人身安全。
因此,乙公司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实训案例报告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成交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100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
2. 2021年6月15日,李某支付了首付100万元。
3. 2021年7月1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4. 2021年8月1日,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但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5. 2021年9月1日,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五、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和付款方式。
李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此,张某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民法实习案例分析报告
实习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实习期间,本人参与了一起民法纠纷案件的处理,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先生,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女士,个体经营者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自家院内修建违章建筑,影响了自己家的采光和通风。
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在自家院子里修建建筑并未侵犯张先生的权益。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李女士在自家院子里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2. 如果李女士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人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土地上修建建筑的行为属于违章建筑。
李女士在自家院子里修建的建筑,未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因此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的违章建筑影响了张先生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分析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李女士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这里需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认定。
其次,要分析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这里需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相邻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2. 事实认定分析在本案中,需要对李女士修建建筑的时间、地点、规模等进行事实认定。
同时,还需要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李女士应当赔偿的金额。
3. 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关系在本案中,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李女士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的认定,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毕业实习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毕业实习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位名叫张三的年轻人,在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在一家知名企业的工作。
然而,在工作期间,张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向企业提出了经济补偿和继续工作的请求。
然而,企业拒绝了张三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问题提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是否有义务给予张三经济补偿和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2. 张三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双方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案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三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在本案中,张三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张三适当的安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企业应当为张三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张三的合法权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四、建议1.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张三适当的安置,包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2. 张三也应当理解企业的困难,适当降低自己的期望,与企业共同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双方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法律案例研习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甲某在被告乙某开设的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甲某左侧股骨骨折,需手术治疗。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若被告乙某承担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律适用1. 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某作为超市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顾客在超市内的安全。
由于超市地面湿滑,乙某未能及时清理,导致甲某摔倒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甲某受伤后,法院依法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作为超市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甲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乙某作为超市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甲某受伤。
这体现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本次民法案例中,涉及到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_____(出租方姓名)将其位于_____(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_____(承租方姓名),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_____年,租金每月_____元,支付方式为每月_____日前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经过在租赁开始后的第_____个月,承租方发现房屋的卫生间存在漏水问题,影响了正常使用。
承租方多次联系出租方要求维修,但出租方以各种理由拖延。
随后,由于出租方未能及时维修,卫生间的漏水问题愈发严重,导致承租方的部分家具被水浸泡损坏。
承租方认为这是出租方的责任,要求出租方赔偿家具损失并减免相应的租金。
而出租方则认为,承租方在发现问题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出租方是否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的漏水问题?2、承租方对于家具损失的扩大是否有责任?3、出租方是否应当赔偿承租方的家具损失并减免租金?四、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维修义务的承担方,因此出租方有义务及时维修房屋的漏水问题。
2、对于家具损失的扩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承租方在发现漏水问题后多次联系出租方要求维修,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但如果承租方在出租方拖延维修期间,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家具损失的扩大,例如将家具搬离漏水区域等,那么承租方对于损失的扩大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关于出租方是否应当赔偿承租方的家具损失并减免租金。
首先,由于出租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方的家具受损,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期末总结趣味
民法期末总结趣味首先,我要说的是关于我在学习民法中遇到的一些趣闻。
在学习《人格权》这一部分时,我了解到人格权是人作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学习生命权的时候,我想起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
一位死者在世时非常喜欢音乐,他生前曾表示希望自己死后能继续听音乐。
于是,他在遗嘱中规定,其遗体在火化前必须通过手术将他的耳蜗切除,以便保存下来。
他将这个耳蜗交给了一家医院,并请求医院在他死后将之植入他的爱犬体内。
这样,当他的爱犬在听音乐时,他的灵魂也能够感受到音乐的美妙。
在这个案例中,我不禁为这位死者的爱犬感到幸运,因为在民法中,根据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享有期不以人的生存期终止,保护终生。
这就意味着,死者的遗体也具有人格权,而医院对遗体的处置应该尊重遗体的意愿。
所以,这位死者在遗嘱中规定将耳蜗植入爱犬体内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虽然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但它引发了我对人格权的思考,人格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包括了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保护。
除了趣闻,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也有一些体会。
首先,我觉得学习民法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
民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体系,其中的规则和原则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理解和应用。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经常需要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和推理链条,这对我培养了一种逻辑思维的能力,提高了我的法律写作和分析能力。
其次,学习民法还需要善于发现和总结问题。
民法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案例和争议问题,我们需要能够从这些案例和问题中发现问题的核心和解决之道。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经常会思考一些具体的案例和问题,尝试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
这不仅能够帮助我理解和记忆民法的知识,也能够提高我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学习民法也需要持之以恒和勤奋努力。
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律课程,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
而想要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需要平时的勤奋学习和复习。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努力固化和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不仅通过课堂学习,还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文献资料,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
民法案例研习报告期末
民法案例研习报告张少波 0151101056 法学法硕2015案情:2015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44岁的黄女士拿着5万元现金去昌平区某银行分理处办理活期存款。
钱存进去后,她发现错拿成前夫郭先生的存折,而郭先生不久前因病去世(郭先生于2014年4月和黄女士离婚,因身患重病又无其他近亲属,生活起居仍由黄女士照料)。
因没有前夫账户密码,黄女士只得向银行说明情况,希望拿回自己的5万元存款。
银行员工称,黄女士需要提交郭先生死亡证明并办理继承公证等手续后才能取出存款。
银行员工和黄女士一同到了公证处,却被告知这5万元并非郭先生的遗产,不能为黄女士办理继承公证。
与银行交涉未果,黄女士遂提起诉讼。
目录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法》54条,《民通意见》 71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并返还存款五万元?(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二.结论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返还不当得利五万元整?(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二.结论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二.结论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二.结论正文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法》54条,《民通意见》 71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并返还存款五万元?(一)请求权是否产生?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在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各种民事纠纷时有发生。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对一个典型的民法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案例背景具体年份,_____(原告)与_____(被告)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走上了法庭。
原告声称,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则坚决否认原告的指控,认为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任何欺诈成分。
二、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具体金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具体金额。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原告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壁开裂、屋顶漏水等。
此外,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原告该房屋曾发生过火灾,导致房屋结构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的隐瞒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适用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民法规定:1、《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民法典》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争议焦点1、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如何确定?五、双方观点及理由(一)原告观点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曾发生火灾的事实,构成了欺诈。
法律案例研读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导致李某无法入住。
李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李某的损失包括首付款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首付款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均可认定为因某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1)某公司构成违约,应退还李某首付款;(2)某公司赔偿李某房屋租金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3)李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
四、案例启示1. 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而造成损失。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事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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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研习报告
张少波 0151101056 法学法硕2015
案情:2015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44岁的黄女士拿着5万元现金去昌平区某银行分理处办理活期存款。
钱存进去后,她发现错拿成前夫郭先生的存折,而郭先生不久前因病去世(郭先生于2014年4月和黄女士离婚,因身患重病又无其他近亲属,生活起居仍由黄女士照料)。
因没有前夫账户密码,黄女士只得向银行说明情况,希望拿回自己的5万元存款。
银行员工称,黄女士需要提交郭先生死亡证明并办理继承公证等手续后才能取出存款。
银行员工和黄女士一同到了公证处,却被告知这5万元并非郭先生的遗产,不能为黄女士办理继承公证。
与银行交涉未果,黄女士遂提起诉讼。
目录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法》54条,《民通意见》 71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并返还存款五万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二.结论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返还不当得利五万元整?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二.结论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二.结论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二.结论
正文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法》54条,《民通意见》 71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并返还存款五万元?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此项请求权的产生的条件是黄女士和昌平区某银行分理处之间的合同存
在《合同法》54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我们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并且生效了。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其中没有储蓄合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故储蓄合同的成立生效也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
1.储蓄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本案中,黄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银行存款的行为以及银行给予其存折的行为可认为是其与银行间的承诺和要约行为。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时,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并且该行为是生效的,据此根据金融机构的交易习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通常并不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储户的存款的行为表示同意,一般只会给储户存折,故可以认为银行已经做出有效的承诺,故本案中合同已成立。
合同一般成立即生效,并且王利明教授曾经说过作为实践合同的储蓄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
因此黄女士和昌平区某银行分理处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并且有效。
2.黄女士是否对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a)意思表示发出者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b)因误解使意思表示发出者的表意与其真实意志并不相同;(c)意思表示发出者因误解而受到重大损失。
本案中,黄女士由于自己的过失,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发生了误解,其将前夫的存折当成自己存折去银行办理存款,与其本意相违背,且无法取出存款,导致了较大损
失,故其对于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
故黄女士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二). 请求权是否消灭?
不存在使请求权消灭的事由。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可以执行。
二.结论
黄女士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58条,《民通意见》71条请求银行分理处返还存款五万元整。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请求银
行分理处返还不当得利五万元整?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该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没有合法根据;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黄女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错拿前夫的存折存钱,《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以该5万元不属于亡夫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且黄女士已与前夫离婚,所以根本不可能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故黄女士无法取回5万元,从而遭受到损失,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该5万元货币属于银行所有,故银行获利,且获利行为无合法根据,最后黄女士的损失和此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成立。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
并不存在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情形。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可以执行。
二、结论:
黄女士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请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五万元整。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b)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c)给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d)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承担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情报提供义务,主
要包括:(a)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b)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c)保护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d)保密义务,是指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该办法有效的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首先该行为的违反不属于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那我们看是否属于违反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附属义务,该附属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我认为并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范畴之内,故我认为缔约过失请求权不能成立,黄女士不可以请求分理处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
请求权没有产生,故不需要分析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不可以执行
二、结论:
黄女士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请求银行分理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黄女士或许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一)请求权是否产生?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b)受害人受到损害,且此损害可以救济;(c)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存在一定的失误,但是不能认为该失误属于加害行为,因其不具有加害行为的故意和过失,故我认为该侵权行为不成立。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
请求权没有产生,故不需分析。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不可以执行
二、结论:
黄女士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