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4
合同法第四讲
(二)承租人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
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 物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 设他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 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 失。
(二)承租人的义务
(2)不得随意转租 转租,即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
2、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 等条款。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3、租期和形式 关于租期的约定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 无效。
◦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 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 合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 人应当赔偿损失。
◦ 非法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的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依如下情形支付租金: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双方以事后协商的方式补充;按 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按习惯确定 (3)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租金交付期限的,租赁期间 不满一年,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 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 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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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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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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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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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合同法第4章课件
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
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 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事由(68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名称 同时履行 抗辩权
行使主体 双方都可能 享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主要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 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正确; 3、履行期限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施不
二、撤销权
2、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 产的行为。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 行为已经生效。 (3)该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
为时,须具备主观要件: 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实施
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 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 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73条)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 成立条件: 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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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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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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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讲义(学生打印)
要约的法律效力
• 即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 • 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指向特 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 样的要约 • 另一方面,要约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2、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作出的方式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
其它形式: 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如: 行为推定
—行为推定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推定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而不能普 遍适用。如:买卖双方在以往众多的交易中已 确认了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后即依订单交货
三、合同的形式
• 是当事人达成合 意的表现形式。 • 合同形式是合同 内容的外部表现 和载体
• 口头形式: 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优点: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率 缺点:举证困难,不易查明真相 适用:金额小、内容简单、即时清结的合同 • 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简言之,以文字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 式。 优点:权利义务计载清楚,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 缺点:手续、内容较复杂, 适用:金额大、内容复杂的合同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 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 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 遵循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四、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权行使的主体:一切债权,除不能代位保全的外,其所有的债权人均有代位权。
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共同行使。
债务人的同一债权,一个债权人行使后,他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为行使。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债权人违反此一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处分不应受到影响。
因为:第一,各国民法并没有关于对债务人自由处分权的直接规定;第二,既然财产权利归债务人所有,其当然有自由处分权,否则,对债务人的私权干预未免过甚。
至于其再次处分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撤销权等。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债务人行使权利具有相同的地位,故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
五、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立法评议(一)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规定的特点1.在权利客体上,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权。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除了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债权人均得行使,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等,还包括保全行为。
2.从代位权的行使方法看,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不必然通过诉讼程序。
3.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上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此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而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即我国《合同法》承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限度是其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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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 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A文化礼品公司与B书法家协会达成协议,约定 农历12月20日之前交付1000幅春联,货到付款。 A于12月21日通知B若25日前不为交付即解除合 同。后B于25日交付春联100幅,A可否解除合同?
(1)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第178条
不可抗力的比较法
(1) 德国法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德国民法在改
正前采取合同自动消灭原则,现行民法采债权人解 除合同原则。 德民§326 (5)
(2) 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下,允许解除合同。
a. 出租大厅因失火无法举办音乐会 b. 雇员被判入狱,无法履行劳务合同 c. 因政府征用,导致租船合同无法履行 d. 水库建设两年后,因战时管制被迫停工
《合同法》§94-3
(2) 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对方 不经催告,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94-4
4、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 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 约定。
(1) 量的不完全履行 (2) 质的不完全履行 (3) 加害给付
2、拒绝履行 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A与B订立古董的买卖合同,约定一周之后A将 其所有的古董品交付与B。而此后A明确表示将 不交付古董品,或将古董品买与出价更高的C。
(1) 合同解除条件 债务人有过错拒绝履行违法、有履行能力(2) 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3) 非违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
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 一般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军事行动、政 府行为
(1)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2)解除权的发生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 (3)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须具备以下要件:非履行迟延后发生的、及时通 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负证明责任
做的服装。原告提出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
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走,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
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 备齐,不能终止合同。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6.1”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就不必 送货了,已做好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 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
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
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
退回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到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 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 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 ,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概述
Case
2004年3月被告Y委托A公司出卖其房产,后A与 原告X约定成交价35万元,买卖双方应于3月30 日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收取 X定金1万元。 双方另约定,X违约Y不退还定金,Y违约则向X 双倍返还定金。
3月25日,B向Y报价40万购买其房产,3月29日X 敦促Y履约,但Y却表示此前报价过低,需重新 考虑订约。X遂提起诉讼,要求Y双倍返还定金2 万元。
三、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1)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
为。单方解除不必经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合同解 除的效果。
(2) 协议解除,又称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 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1) 法定解除——§94 (2) 约定解除——通过合意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 3、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 委托人与受托人(§410)、定作人(§268)、出
2003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 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 ,合同规定5月4日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
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 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 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 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 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 告处了解情况,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童装和 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别的厂家订
➢ 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 造成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
给付内容的瑕疵、履行方法的瑕疵、履行过程中 的扩大损害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 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予以支持。” 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合同法§136)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一、合同解除的界定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 备时,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 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制度。
二、合同解除的性质
1、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与解除条件、撤销、无效的区别
租人与承租人(§232)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约定解除的条件 1、协议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
协商一致,也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合 同,将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2、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