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引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自愿组合、自主经营的农民个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各具特色的经济组织。
它通过合作组织的形式,实现资源的共享、风险的分担、收益的合理分配,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法律依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形式、产权关系等方面,依据以下法律法规: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经济法》⒉《合作社条例》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⒋《农村土地承包法》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根据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合作范围等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⒈农民专业合作社⑴农户联合组建的生产性合作社⑵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联合组建的生产性合作社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等联合组建的生产性合作社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联合组建的生产性合作社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性合作社⑴农村电商服务合作社⑵农民工合作社⑶农村家政服务合作社⑷农村物流服务合作社⒊农村互助合作社⑴农村互助养老保险合作社⑵农村互助医疗保险合作社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管理⒈设立程序⑴完善组织章程,明确组织的名称、目标、管理和运作等内容⑵开展成员招募和入社手续⑶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领取合作社法人资格证书⒉组织管理⑴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⑵审核成员资格和权益⑶规范内部经营和管理⒊资金管理⑴健全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⑵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支持⑶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五、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广与发展⒈政策支持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⑵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⒉培训和指导⑴开展合作社管理经验交流和培训⑵提供合作社组织和经营指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以会员的共同经济合作为特征的组织形式。
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说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说明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旨在加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建设,规范其运行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说明:
首先,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
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组织予以分类,并为它们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责任规定。
其次,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和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职责包括组织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
法律明确了组织成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以保证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
同时,该法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透明,并严禁强制性加入和强制性退出。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最后,该法对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冒用、篡改组织名义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同时,该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和维权渠道。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
发展。
该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在法律的支持下,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自1982年中央第一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关注“三农”问题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三十多年期间“三农”问题屡屡被提及,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至今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首要社会问题。
“三农”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长期实施的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为了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的资本原始积累,国家通过政策上的倾斜,人为的造成了城乡二元格局,以实现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农村剩余向城市转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标志着我国由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模式向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转变,这一转变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但是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环境只是事务变化的必要条件,而内部因素则是事务变化的根本原因,内部因素决定了事物发展的方向。
“三农”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有利的外部环境,也需要寻找内部的发展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疑为“三农”问题的破解指明了方向。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水平过低,因此改革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曾极大的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超常规增长,但是目前这种生产力的促进效应已经逐步释放完毕。
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具有生产趋同、交易方式单一、流通成本高昂,科技信息接收能力低下,以及在市场经济下抵御风险能力弱等缺点,因此需要农业产业化组织将农户联合起来,开展合作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成员人数最多的经济组织,本应成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最佳载体,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陷于越来越边缘化的困境中。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组织治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了其无法成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载体;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组织在成员、财产上的混同,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收益被用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服务,而没有全部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
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一、总则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社区的凝聚力及社会组织能力,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定义农村经济组织,指以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改善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有上级农业经济管理机构协助,农民通过自愿联合及建立各种合法形式组建,向外投入形式主体的经济组织。
三、建立与运行原则(一)以自愿联合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
建立和运行农村经济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创新发展机制,加强组织建设。
农村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发展为尊重人民自愿联合,建设以农民自治为特点、注重对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利益平等、有序运转、规范管理、能巩固社会组织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活泼参与,共同奉献。
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维护会组利益,加强统一领导,依法保护农民参与组织的权利,积极参与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活动。
四、组织形式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包括:1.农民合作社,是由2-3人以上的农民组成,以合作投入为形式,根据自愿原则自我协调,在农村自愿设立的经济组织;2.集体企业,是以集体制度投入为形式,以集体财产或该企业经营形成的基础为投入和成立的农村固定的具备法律人责任,具有独立的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3.农业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以农业股份投资为基础,利用股份协议规范及加强企业经营活动,建立混合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
五、活动范围农村经济组织主要经营活动:1.种植经营,可以种植、进口和出口农产品及其制品;2.动物饲养经营,可以进口或出口与饲养和繁殖有关的物品;3.林业经营,可以进口、出口营造木材;4.渔业经营,可以采捕海产品;5.食品加工,可以制作农副食品;6.商业服务,可以从事各种零售、批发、进出口贸易及酒店服务等;7.其他经营,可以经营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活动。
六、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合法结算和存取款现金和金钱权利;2.有合法购销物品、运输货物、承包代理、提供服务等经济权利;3.有合法办理各种文书和手续的权利;4.有企业文件的权利;5.有从事外贸、外资经营的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2003年12月起,农委组织中央有关部门、一些专家学者,着手起草工作。
经过多次基层调研、反复研讨,在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借鉴国外有关合作社立法和发展的经验,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和一些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征求了这些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农委还4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议起草工作。
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6年3月1日农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现对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二章名称与住所第三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住所地为[具体地址]。
第三章宗旨与原则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社员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合作社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民主、平等、互利;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服务社员,促进发展;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社员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提供农业技术咨询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开展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第五章社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享有合作社经营成果的分配权;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社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缴纳社员出资;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社员入社与退社第九条: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农民,可以向本合作社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批准后成为本合作社的社员。
第十条:社员退社应当提前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报社员大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七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等;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业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向社员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财务与分配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
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农村经济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的,为了开展农村经济活动而建立的经济组织。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11份商业保险法草案、草案修改建议1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分权与职责法草案和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等。
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形式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乡村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等。
二、注册组织者应当依法办理农村经济组织的注册手续,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人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都可以选择成立农村经济组织。
三、权利和义务农村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独立经营、独立决策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四、资本和分配农村经济组织的资本可以通过股份认购、投资出售、职业技能等方式筹集,由注册组织者出资初始。
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人员的贡献、资金的投入、经营成果等多种方式完成分配,但必须要考虑公平原则,防止个别人员捞取过多利益。
五、合并、分立和解散农村经济组织可以随时间的发展,依据自身情况而进行合并与分立,但必须要向下级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审批。
如果农村经济组织遭遇严重经济危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注册范围等原因,就必须礼貌地和法容地解散。
六、经营范围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应当由注册手续决定,不得超出农村经济组织法规定的范围。
同时,为了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农村经济组织应当合理规范其内部管理、人员配备等。
农村经济组织法草案内容的出台,将对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有效推进农村投资、激发农村内生动力、增强农村综合实力、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等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也有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0条)第二章成员(第11—19条)第三章登记、合并与分立(第20—26条)第四章组织机构(第27—36条)第五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37—48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49—55条)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6—64条)第八章附则(第65—68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简称农合组织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农民自愿自发组织,发挥集体作用,增强农民经济实力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农合组织制度具有显著的政策导向意义和经济效益,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
本文旨在对农合组织制度进行全面性介绍,阐述其概念、历史渊源、主要特点、功能和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政策和规定,为农民自愿自发组织,发挥集体作用,增强农民经济实力而设置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法律规运行程度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二、历史渊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最早出现在1927年,当时苏联的创新农业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组建了大量农民协会和农民合作社,以鼓励农民自发组织,对抗日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改革农村经济方面特别注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政策支持。
三、主要特点1. 鼓励农民自发自愿参与农合组织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农民自愿自发组织,发挥集体作用,增强农民经济实力。
制度的政策和规定都是服务于这一宗旨的,不会强制农民加入或退出。
2. 保障农民权益农合组织制度要求合作社必须是民主自治、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剥削农民。
3. 支持农民生产和创新农合组织制度通过政策和经济扶持,支持农民生产和创新,提高农业效益,推进农民致富。
4. 为政府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农合组织制度是政府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借助合作社的组织力量和经济实力,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功能1. 提升农民经济实力通过农合组织制度,农民可以将各自的力量合并起来,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成品率和质量,提升农民经济实力。
2.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合组织制度可以帮助政府引导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实现公共工程建设,比如道路、桥梁、水利等设施,提高农民生活和生产的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 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 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 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
1982年条文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 条修正 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 条修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
农村集体经
促进农村集
体经济的成长
济组织一次质 的飞跃
互助组
合作社
人民公
社
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 制
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雏形
济组织稳健发 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1992)第2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村、社(组)级经济 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5)第3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1997)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政策依据
2 17 .9 5年 宪法 ) 五条规 定 :“ )第 中 社 会 主义 劳动 群 众 集体 所 有 制经 济 。参加 农 村集 体 经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生 产 资 料 所有 制 现 阶段 济 组织 的劳动 者 ,有 权在 法 律 规定 的 范 围 内经营 自留
主要 有 两 种 :社 会 主 义全 民所 有 制 和社 地 、 自留山、家庭 副业和饲养 自留畜。 ”
有 制 的过 渡 形 式 。国 家保 护 合 作 社 的财 法 修正 案均沿用 了此种提 法 ) 产, 鼓励 、 指导 和帮助 合作社 经济的 发展 ,
并 且 以发展 生 产 合作 为改 造 个 体 农业 和 个体 手工业 的主要道 路 。 ”
一
5 19 年 宪法 修 正 案第 六条 将 宪法 第 八条 第 .93 款修 改为 :“ 农村 中的 家庭联 产 承包为 主的 责任 制和 生 产 、供 销 、信 用 、消费 等 各 种 形式 的 合作 经 济 ,是
量 的 自留畜 。 ”
、
法律 依 据
( )宪 法 依 据 一
15 9 4年 、1 7 9 5年 、1 7 9 8年 和 1 8 92
4 18 .92年 (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 宪 中华 人 民共 和
年 ,我 国先 后 制订 四部 宪法 ,其 中 1 8 国 的社 会 主义 经济 制 度 的基 础是 生 产资 料 的社 会主 义 92
年 ,我 国 宪法于 18 9 8年 、1 9 9 3年 、1 9 公 有 制 , 即全 民所 有 制和劳 动 群众 集 体 所有 制 。社 会 99
年 和 20 0 4年 四次修 正 。历部 宪法 及历 次 主 义 公有 制 消灭 人 剥 削人 的 制度 ,实行 各尽 所 能 ,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词解释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词解释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名词解释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按照国家定规的农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牧业合作社等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具体体现,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劳动力、技术为依托,集体资本形成的经济组织。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
1、实行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分
配制度,形成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实行集体所有、公有制、私有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现公有制的优势、私有制的效率。
2、推动农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搭建农民参与建设的平台,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3、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难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把农村资源
的优势整合起来,把农民的劳动力加以集聚,利用集资、集贷、金融服务等方法,有效解决农民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4、改善农民生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带动就业、改善社会
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村社会文明进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织起来,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旨在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家庭农场和单打独斗的经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农村经济赋予了新的活力。
特点1.合作精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为核心,成员之间相互协作、分享资源,实现合作共赢。
2.规模效应:通过组织起来,农民可以在规模上实现优势互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
3.风险分担:组织成员可以共同分担风险,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济实力。
类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的农民组成,通过合作社共同经营农业生产。
•农村互助组织:由村民自发组成,相互帮助、分享资源,提高农村社区整体生产力。
•农村合作经济合作社:由多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共同经营大型农业项目,实现规模效应。
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成绩。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未来展望展望未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更好地发挥组织优势,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的中国梦。
以上是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进程。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和运作模式分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个体或家庭为基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合作、共享风险和利益,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和管理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组织。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1. 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可以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经济组织的股东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利润分享。
公司法人治理模式通过完善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机制,实现了企业的高效管理和民主决策,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2. 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也可以选择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经济组织由合作社成员共同经营和管理,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民主决策机制参与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注重民主决策和共同分配,能够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3. 专业化管理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还可以引入专业化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业经理人和技术专家,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
专业化管理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农民缺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推动经济组织的产业升级和发展。
1. 生产经营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经营、农业生产合作和产业链合作。
在土地流转经营中,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入股经济组织,由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种植。
在农业生产合作中,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的形式,共同投入资金和劳力,共同种植和管理农作物,实现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
在产业链合作中,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商和服务机构等形成产业链合作,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增值,扩大销售渠道和增加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一章绪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农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基础。
本章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意义和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的、民主管理、自治、独立核算、风险自负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个体经济为辅。
第二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第三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体农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模式和制度框架。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组织形式适应不同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
本章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形式。
第一节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最为常见的形式。
第二节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是由农民根据相互需要相互关系自愿组成的,以互助互利为宗旨的经济组织。
它承担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节农村家庭联合社农村家庭联合社是由几户或几十户农民家庭组成的经济合作联合体,通过共同经营或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来实现合作发展的形式。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将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的介绍。
第一节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权利,包括收入所有、负债承担、合法投资等权利。
它还具有自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节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近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正在研究制定当中。
据悉,该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下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如下: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亟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支撑。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导致组织内部运作不畅;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方式,导致发展乏力;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吸引和调动各方面资源,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期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规范化、健康化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有哪些内容和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共分为九章,十二十三条。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第四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纳税保险;第五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第六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第七章为乡村土地流转经营;第八章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第九章为附则。
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主要包括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草案在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同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土地流转经营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方面,做出了专门规定和管理要求。
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在规范组织行为、扶持组织发展的同时,草案还注重了对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加强,确保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是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活动所做出的制度规定,它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农民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一、《农村集体经济法》《农村集体经济法》是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运行和解散的规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和权限,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保障机制。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潜力。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方式,明确了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监督管理,可以防止财产侵占和滥用,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的利益。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该法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管理,明确了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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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据农业部资料反映,到2003年底,全国农村已出现了18种类型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多达15.27万家,覆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技等诸多领域,加入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高10%到40%,对家展极强的吸引力。
这种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伟大创举之后又一个新型的历史创造,也是我国农民从个体经济状态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秦池江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一、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人地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主体是单门独户的农民,他们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实质上是弱者的联合。
应该通过国家法律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允许他们依法登记、合法经营、有序管理、参与竞争、自我发展壮大。
二、赋予合作经济组织以进入多种领域经济活动的权利。
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以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他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以及相应的活动方式,实行自愿登记制,排除政府以及垄断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
三、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基本经济活动准则。
如:章程的公平性,会员进入和的自愿原则,组织内部的管理民主原则,经济利益的共享与风险分担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的语言与公开原则,建立稳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原则。
四、确立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如:对合作经济组织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产品交易和财产流动的各种行政规费;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摊派;有权享受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优惠待遇;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格。
五、确认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权利。
在接受金融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组建小型融资机构(信用合作社);享受国内金融市场的同等国民待遇,可以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租赁、结算、保险、信息和其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不得限制和歧视;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融入资金后的义务。
六、规定必要的救助规则。
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接受政府授权的有效指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政府只给予有限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