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于进口信用证项下质押)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3: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进口信用证项下质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制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 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3-5)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2.1 在乙方未清偿相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 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提单或联运指示提单,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2.3 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单据存在瑕疵、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不符等非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3.1 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

3.2 协议三方约定,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

应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3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达的提单等单据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质押单据收取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3-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3.4 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3.5 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信用证项下货物和货权的出质

4.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1),将要出质的货物的信息,以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4.2 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按照《出质通知书》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 丙方提取货物后,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格式见附件2-3-3)。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5.2 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丙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按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3 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4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1)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8)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