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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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局设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下设的市城镇房屋征收中心是非营利性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承担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业务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其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即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发[2002]17号<br>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br><br><br>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br>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强化依法征地观念,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和补偿安置规范化,使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落实。

<br>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r><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br><br>第一章总则<br><br>第一条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br>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br>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最新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最新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菜地二类70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征地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想必大家不会陌生。

政府征地是出于公共利益,进行公共建设是需要占用土地,因此对于土地征用并给予被征用土地人相关补偿的一种应为。

在湖南省大力发展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标准。

现在,为大家介绍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一般都会以近三年的收益作为参考,最高是三年产值的10倍。

不过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一般根据作物最高产的产值来补偿。

短季节的按照季度产值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征地如果涉及房屋、鱼塘或者其他设施的也应当按照法律标准实施补偿。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控制征拆成本,提高征拆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等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推行重心下移(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征拆部门负责以下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征收安置工作:(1)对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费用预算的统一审核,对区人民政府征地与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协助区人民政府对上访群众进行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2)审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协同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操作细则(5个工作日内);(3)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储存、划拨和监管;(4)参与房屋征收标的物的测量、调查,参与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审核;(5)组织对参与征收工作的拆迁、测绘、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区人民政府依程序共同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6)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

2.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1)审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个工作日内);(2)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储存、划拨和使用监管;(3)房屋征收项目的成本审核;(4)与区人民政府依程序共同选定房屋评估机构;(5)协助房屋调查摸底前期工作,对区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强化区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政府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

邵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其他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性质、面积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对于无法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以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其他补偿则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等。

其次,根据邵阳市的相关规定,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商品房的补偿标准会高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同时,房屋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房屋面积越大,补偿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再次,货币补偿标准则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政府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此外,对于无法安置的被拆迁户,政府也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和过渡期租金补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的,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邵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范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长令第268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改变使用性质批准文件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住改商”房屋);(二)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商”房屋);(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非改住”房屋。

)第四条经营性商业用房认定应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应载明为“商业”或“综合”、“商住”。

第五条“住改商”和“非改商”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适当补偿:(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二)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纪录(完税证明),获得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的;(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四)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6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三区范围内(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邵阳经开区范围内以及跨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邵阳经开区以及跨区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补偿修订标准〉的请示》(市政呈[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一、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种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说明专业菜地16000036001、专业菜地,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常年耕种的蔬菜基地。

2、一类菜地土质肥沃,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常年耕种的高产菜田或大棚菜地;二类菜地土质肥沃,自流灌溉,常年耕种的菜田,平土或梯耕菜地。

3、大棚菜地提高青苗补偿费25%。

4、抛荒未耕种的菜地不补青苗费。

255000专业鱼池(塘)15100039001、专业鱼塘指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自动排灌、不承担灌溉任务的精养鱼塘,视产量和排灌充氧设施分一、二类。

2、养殖甲鱼、鱼苗等特种水产提高青苗补偿费50%。

2460002900说明: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修正系数为0.9,武冈市、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邵阳县修正系数为0.85。

二、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种类补偿费说明水田1800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补偿。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市政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5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六中段道路扩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邵阳市邵水东路六中段道路扩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临市邵水东路北起邵水桥南侧,南至市六中围墙北侧,西接邵水东路,东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具体范围以已公示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市房产局,具体实施单位: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市田家湾一巷12号,电话:************)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013年1月30日已张贴公示)六、严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邵水东路六中段道路扩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3月25日邵水东路六中段道路扩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中心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邵水东路六中段进行道路改造建设,需要征收邵水东路六中段规划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开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邵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邵东市(含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邵东生态产业园,邵东市宋家塘管理区,以下简称邵东三个园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邵阳市、邵东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发布邵东市《拟征地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负责邵东市项目征地拆迁经费概算,并通知征拆安置实施主体执行。

(四)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召开邵东市《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测绘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含邵东三个园区)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单位),负责落实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与产权单位有正式租赁协议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职工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第三条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四条产权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六条产权单位应与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修订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1〕1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1〕1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1〕2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颁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和《关于印发〈邵阳市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1号)2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20号)失效。

三、《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和《关于印发〈邵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4号)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发布前连续计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结束——。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Happiness does not happen every day. If you miss it, you will have to wait a long 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

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一般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会对补偿数额、安置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

其标准颁布的职能,则由各地政府执行。

各市镇行政区所划定的范围内,有土地类型、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经济生活水平因素之别,所以由各地政府具体颁布,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条件。

以下则列举了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条例。

由为您整理。

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36号)、市政发〔〕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一)征地范围。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经批准确定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及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实施征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6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彻底解决市区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惠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15〕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解决超期安置有关问题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按市政发〔2002〕17号和市政发〔2008〕16号文件实施房屋拆迁,以安置地方式安置,未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三条安置地项目土地报批。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明确重建安置的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针对市区大部分超期安置地至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为加快处理安置遗留问题,市政府对安置地项目用地审批(含补办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市宝工区、市住建局等业主单位和市发改、规划、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配合,抓紧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第四条安置地项目征地拆迁。

安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明确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市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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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SYCR-2013-000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

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房管、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经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收房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安置先行是指在房屋征收前,必须完成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确定和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安置房屋建设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第六条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书(或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拆迁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

被征收拆迁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征收单位可以对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当地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六)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手续期限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公安部门因本条第三款情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单位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批准的时间、范围、用途和面积;(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三)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四)安置房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地点及户型;(五)安置房购买的价格;(六)安置房或安置地交付时间;(七)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期限。

(八)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条被征收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房屋结构等级由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

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告知被征收拆迁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被征收拆迁人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级;(二)补偿安置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四)安置房屋基本情况和结果;(五)搬迁期限;(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收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当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被征收拆迁人不能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单位可以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被征收拆迁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该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

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

被征收房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城市规划圈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安置地应在实施征收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

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家庭成员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1、纯安置房安置:(1)按照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

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到50㎡的,按人均50㎡安置,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购买。

(2)被征收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2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价格购买;超出20%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2、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1)经营性用房安置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2)按照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扣除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安排安置房。

经营性用房面积加安置房面积人均不到50㎡的,按人均50㎡进行安置,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和经营性用房价格购买。

(3)经营性用房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七条征收城市规划圈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取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四的规定执行。

安置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

(一)集中迁建安置:征收单位按90㎡、120㎡、150㎡左右3种户型标准,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串梁,并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被征收拆迁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拆迁人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房。

超过过渡期限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人;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人。

家庭人员以征收公告发布当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

被征收拆迁人经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

第十九条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3年纳税证明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条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住房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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