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0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要求
年度、中间和特别检验要求青岛远洋公司轮机长年会培训教材一、年度检验1 一般规定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应按入级规则的规定按期进行各项检验。
申请检验方应根据申请检验的种类、项目,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如准备必要的有关图纸、资料以及检验部件的清洁工作等。
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检验和修理标准应依原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有关图纸资料的规定。
并做好必要的检测记录,若无原产品的说明书和资料时,则可参照国家的有关标准。
重要的机电设备或零部件换新,应提供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及技术文件。
轮机的年度、中间和特别检验一般应与船体的各种相应的检验同时进行。
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同时进行时,亦必须保证二者具有相同的有效期。
2、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年度检验一般应向有关船员了解主要机械设备过去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查阅其使用测量记录,对应急安全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同时也要查询最近的检验报告有无遗留项目。
此外对年度检验报告记录中提到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验,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的管系和附件的安装和保护,已经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对所有船上机器进行检查,确认其运动部件已经适当的防护,一般情况下不会对船员造成危害。
运动部件,比如飞轮、传动轴、皮带等一般应有罩壳遮蔽。
对船上的锅炉、空气瓶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管路、附件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阀能正常工作,压力容器及其管路、附件没有过度腐蚀。
锅炉的安保装置、给水系统、水位表等能正常工作。
检查锅炉、蒸汽管、排气管及其他热表面的隔热防护层情况,隔热层应完好。
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一般情况下应禁止使用石棉材料,除非其满足SOLAS 74/00 第II-1/3-5 条的要求。
对机器、锅炉、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动力系统包括他们的附件进行一次总体检查,确认其得到了恰当的维护保养、能正常工作,并对火灾和爆炸等危险的预防给予特殊考虑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对主推进机械系统、辅助机械及轴系总体的检查,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验,检查的结果应符合SOLAS 74/88 II-1/26、27 条的要求机舱应无过多油污,及其他易燃物检查机炉舱的燃油柜、滑油柜、日用燃油柜、供油总管上的应急、遥控速闭阀是否灵活可靠检查主机、辅机排烟管及锅炉蒸汽管的绝缘层是否完好注意检查燃油、滑油管系的完整性,不应有临时设置的燃油或滑油管机器处所外对机舱风机、油泵遥控切断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营运船舶检验
第三篇营运船舶检验第1章通则1.1一般规定1.1.1 除本规程第一篇1.4.1的有关规定外,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
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1.1.2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1.3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
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
1.1.4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
1.2 初次检验1.2.1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
1.2.2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件,审查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
检验项目应根据船龄、船舶种类及其技术状态按相应船舶的换证检验范围确定。
若船舶具有本局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时,检验范围可适当减少。
1.2.3 初次检验时,应对船舶的稳性、强度等做出评定,重新核定或确认船舶的航区及干舷。
1.2.4 初次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为核实是否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及船舶文件(原船舶检验证书、工厂证明等)。
应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定》的规定。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则应采取措施作必要的计算、绘制图纸和试验,以获取所需的数据。
1.3 年度检验1.3.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3.2 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
营运船舶检验技术资料11[1][1].
轮营运检验技术资料
检验部门(签章)
年月日
说明
1、适用范围中:
“*”——适用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
“**”——适用中间检验、特别检验
“***”——适用特别检验
2、如果在检验中还有验船师认为必要的,但本格式中未包含的项目,应及时增加。
可采用自行设计的记录格式,或本格式推荐的通用“船舶项目检验报告”。
3、船舶修理厂或船方对厂修或自修项目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每页表格签署签章完整;整理检验资料目录;并负责汇总后交执行验船师审查。
4、实船检验属中间检验的,经验船师现场检查,需按特别检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的,应要求船舶修理厂或船方增加记录。
5、营运检验技术资料应包含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
6、本资料责任单位应加盖骑缝章。
7、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船公司、船舶修造企业参考。
船舶主要修理项目记录
注:1、灭火剂重量=总重量Kg-钢瓶重Kg-瓶头阀重Kg。
2、瓶头阀上无重量标志时,取1.5Kg。
散货15船体 营运检验要求
中国船级社营运船舶检验要求船名:船舶类型:检检验种类:船东代表:担当验船师:船体部分一、处所检查要求:1)船体、上层建筑内的处所、所有货舱、压载舱、深舱、艏艉尖舱、泵舱、管隧、箱型龙骨、机器处所、隔离空舱和空舱等应进行内部检查。
2)上述处所内的所有管系(适用时,包括甲板货油管系及原油洗舱管系)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以确定其密性和状况令验船师满意。
3)除货舱和压载舱以外的液舱内部检查要求:至第2次特别检验开始,所有淡水舱应进行内部检查,货物区域1个燃油舱应进行内部检查;至第3次特别检验开始,货舱区域2个,机舱区域1个燃油舱应进行内部检查,至第4次特别检验开始,货舱区域半数,最少2个,机舱区域1个燃油舱,1个滑油舱应进行内部检查。
(上述舱室检查范围是最低检验要求,验船师可根据现场检验情况扩大检验范围。
)4)舱口盖和舱口围板检查,机械式舱口盖尚应分别在开启和关闭状态下予以检查存放和系固。
所有风雨密舱口盖应采用冲水或等效方法检查舱口密封装置的有效性。
5)进坞后锚和锚链应排列、清洗后通知验船师检验,自第2次特检开始,需要对锚链进行直径测量,腐蚀超过12%则需要换新锚链。
提醒:在进行舱室内部检查以及其他处所检查时,应按照我社《检验安全客户指南》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例如脚手架、高架车、清舱、通风、测氧、测爆、照明等。
二、近观检验及测厚要求1)具有ESP附加标志的船舶,在每次特别检验时,应根据CCS规范要求进行近观检验和测厚,请根据ESP报告和现场检验会议纪要确定的近观检验范围和测厚范围,并提供检验条件。
2)在实施近观检验前,请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如基本结构图、横舱壁图、主要横剖面图、外板展开图、舱口盖图、总布置图、结构评估报告等、供验船师和测厚人员参考。
3)测厚要求4)1) Within the cargo length:5)A) Each deck plate outside line of cargo hatch openings;6)B) Two transverse sections within the amidships 0.5L in way of two different cargo spaces, outside line of cargo hatch opening;7)C) All wind and water strakes.8)2) Selected wind and water strake outside the cargo length area.9)3) Internals in forepeak and afterpeak ballast tanks.10)4) Measurement, for general assessment and recording of corrosion pattern, of those structural members subject to close-up survey:11)A) All shell frames in the forward and one other selected cargo hold and 50 % of frames in each of the remaining cargo holds, including upper and lower end attachments andadjacent shell plating. 12)B) All transverse webs with associated plating and longitudinals in each water ballast tank.13)C) All transverse bulkheads in ballast tanks, including stiffening system.14)D) All cargo hold transverse bulkheads, including internal structure of upper and lower stools, where fitted.15)E) All cargo hold hatch covers and coamings (plating and stiffeners).16)F) All deck plating and under deck structure inside line of hatch openings between all cargo hold hatches.17)5) The vertically corrugated transverse watertight bulkhead between cargo hold Nos. 1 and 2 on ships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URs S19 and S23, if applicable.18)6). The side shell frames and brackets on ships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UR S31, if applicable. 19)7). Suspect areas throughout the vessel.。
营运船安排船舶检验的程序
IAPP(防止空气污染):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中间检 验(Intermediate Survey)、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船舶检验的期限规定
船舶的船级和法定年度检验——年度周 年日前后3个月内完成, 特检没有后三个月的宽限期
中间检验可在第2或第3个年度检验窗口日 期内完成 中间检验也可从第2个年度检验窗口开始 安排检验,随后在第2和第3个年度检验窗 口之间的日期继续安排检验并第3个年度 检验窗口结束日之前完成检验
关于年度检验的时间限定问题
案例:某船长来电咨询去年无线电设备和安全 设备是在7月1日完成的, 问:今年的7月1日之前是否必须完成无线电 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检验? 答案:设备的检验日期与船舶的年度检验周年 日一致,也有前后三个月的窗口期,可以在年 检时同时完成而非提前进行
提示:救生筏检测应每12个月进 行一次,如无法在到期日前完成 检查应申请展期,最多展期5个月
锅炉检验展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船级规范和相关公约,年度检 验和中间检验不可以展期
船级自动暂停和恢复的程序
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没有在检验窗口日期内 完成,船级就会被自动暂停,船级证书将失 效,相关的法定证书也会同时失效
暂停后在6个月内仍不安排船舶检验,船级将会被取消
船东或管理者申请恢复船级和相关检验完成之日,证书 可以签署并重新恢复船级,但验船师将按要求签发书面 文件告知船东/船长该船的船级在某段日期曾被暂停
一般常规的是在第三年度进行中间检验,与锅炉检、坞检合并
船舶检验的期限规定
特别检验一般应每5年进行一 次以保持入级证书的有效性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开始, 并可分多次进行,但特检开始至 特检完成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中间检验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置;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15.核查消防员装备;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第三节-船舶检验--(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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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持船级检验
㈠保持船级检验的种类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CCS授予的船级,应进
行下列各种检验。 1)年度检验 2)中间检验 3)坞内检验 4)特别检验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6)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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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检验
2
4 船舶检验的种类。 船舶检验通常分为船级(入级)检验、法定检
验和公证检验三种。
船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 行检验并对合格者签发船级证书;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规对船 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公证检验是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对船舶的状况提供 技术鉴定;
法定检验是强制性的,由政府部门主管和实施, 但大多授权船级社检验。船级检验属自愿性质,由 船东选择船级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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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通则和船级符号
1)船级检验通则
海船入级的范围为船体 ( 包括设备) 、船舶机械 ( 包括电 气设备) 和货物冷藏装置;
申请船舶入级时,应由制造厂 ( 对新船) 或船东 ( 对现 有船舶) 按规定的格式向中国船级社提交申请表,中国船级 社验船师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由 社长签发船体船级证书和轮机船级证书。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原则性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申请 单位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原审图单位重新审查。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为 4 年,自批准之日起至船舶 开始建造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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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检验
验船师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 件和限制 ( 审图意见书和回复意见) 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造船厂应向船级社提交有关的检验、试验、测量等有 关报告和记录。
船舶检验常识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中间检验(Intermediate Survey)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 业务。营运船舶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后的第 2 次或第 3 次的年度检验改为中间检验,用以替代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如果换证检验已经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不能发给或送交船上,则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人 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 5 个月的时期内应接受为有效。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 换证检验。对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经上述展期可给予 1 个月的宽限期,到期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
★ 船舶载重线检验
■检验检查 取得“载重线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检查,并应维持其检验和检查后的状况,主要进
行以下检验: ●初次检验 ◆有关载重线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
在相应于勘定干舷的吃水上审查其结构强度;审查完整稳性;如适用时,应检查提供给船长的破损稳 性资料以及装载和压载资料;确定干舷,包括决定和核定干舷条件。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载重线检验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年度检验在检验合格之后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 中间检验
●按年度检验的规定检查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 ●按年度检验的规定检验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 ●船龄超过 5 年的船舶,对用于压载水的有代表性的舱室进行内部检查;对船龄超过 10 年的船舶(仅装干 货的船除外),对装货处所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对船龄超过 15 年,仅装干货的船舶,对装货处所选择 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油船的附加要求还应包括:如果当检查各管路系统时对其状态有疑点时,则可要求对该管路系统进行压 力试验或厚度测量,或两者兼之;对修理诸如焊接补板要尤为注意;对船龄超过 10 年的船舶,对其货舱 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对危险区内诸如货油泵舱和与货油舱相邻处所的电气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试,但 是如果保持有适当的测试记录则应考虑采纳最近读数。
船舶中间审核注意事项
船舶中间审核注意事项
船舶中间审核是对船舶进行检查、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和运营要求的过程。
以下是船舶中间审核的注意事项:
1.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审核人员应熟悉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条例和准则,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标准,确保审核符合要求。
2.准备好审核计划:在开始审核前,要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等,以确保全面和高效地进行审核。
3.获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审核人员应获取船舶的必要文件和记录,包括船舶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日志记录、维护记录等。
这些文件和记录提供了船舶运营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4.仔细分析文件和记录:在审核过程中,要仔细分析船舶的文件和记录,特别是船舶维护记录和故障修理记录,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
5.进行实地检查:审核人员还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检查船舶的物理状况和设备情况,包括船体、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6.与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交流:审核人员应与船舶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船舶运营和维护的看法和措施,以及他们对改进的建议。
7.编写审核报告:审核人员要详细记录审核过程中的观察和发现,并编写审核报告,包括船舶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以及改进的建议。
8.跟踪审核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审核人员应跟踪并追踪审核结果,确保船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整改。
总之,船舶中间审核需要全面、准确、细致地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与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的交流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以下情况: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 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五条船舶检验的分类: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殊检验等。
第六条初次检验: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每年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
第八条中间检验:中间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进行的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殊检验:特殊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因特殊原因进行的检验。
第三章海上设施检验第十条海上设施检验的分类:海上设施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殊检验等。
第十一条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在海上设施投入使用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对海上设施每年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
第十三条中间检验:中间检验是指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对海上设施在营运过程中进行的定期检验。
船舶检验知识
船舶检验知识船舶检验知识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船级检验目前世界上主要船级社有: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BV、意大利船级社RINA、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希腊船级社HR、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波兰船舶登记局PRS、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中国船级社CCS、捷克船舶登记局CSLR、韩国船级社KR、印度尼西亚船级社BKI、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RN、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BS等。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4.设备
4.5拖缆、系船缆
4.6系缆设备及拖钩
检验内容
外部检验
自检结论
自检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船东意见
船东(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4.设备
4.7救生衣、救生圈
4.8消防用品
检验内容
1外部检验
2
3核对数量
4
5效用试验(必要时)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1.船体
1.1船体外板及构件板
1.2包括焊缝和铆钉
检验内容
1外部检验
2
3测厚检查
自检结论
自检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船东意见
船东(签章)
年 月 日
检验结论
检验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1.船体
1.3载重线标志
1.4栏杆等安全设施
检验内容
1核对位置
年 月 日
备注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2.轮机
2.4发电机组原动机
检验内容
1效用检查
2
3结合发电机组作效用试验(必要时)
自检结论
自检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船东意见
船东(签章)
年 月 日
检验结论
检验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小型船舶中间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3.电气
3.1发电机组
3.2配电装置(包括主、应急电板和变电装置)
自检结论
自检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瓶、管系及阀件等应进行外部检 查。当发现二氧化碳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瓶壁 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或进行水压试验;
(5)管系及阀件修理后,对其修理部分应进行1.25倍工 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管系应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0.69MPa。 (2) 检查机舱二氧化碳遥控施放装置,并作二氧化碳施 放前的听觉和视觉信号报警试验;
(3)二氧化碳管系经修理后,对其修理部分应在车间进 行水压试验。分配阀箱、控制阀及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 段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 MPa;自分配阀箱至喷头间的 管段,其试验压力1.0MPa。
(2)对用氮气加压的灭火剂容器,应检查容器 内的压力是否在使用范围内。若比设计温度下的 压力下降10%及以上时,应予填充;
(3)对灭火管路及接头(包括附在容器上的阀接头)进 行空气畅通性试验。检查机舱卤代烃系统施放装置,并作 施放前的听觉和视觉信号报警试验;
(4)对用压缩空气驱动卤代烃灭火剂的空气瓶,其检验 要求按9.6空气瓶及其管系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
3、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1)抽查一些喷嘴作效用试验,应急消防泵可 向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供水时,应急消防泵应作效 用试验;
(2)在效用试验中,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 系统应能自动投入工作。
4、卤代烃灭火系统(原设有的船舶) (1)应对使用15年的贮液瓶进行超声波测厚, 大型贮液瓶还应进行内部检查,以后每10年进行 一次;
船舶年检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的内容及要求
船舶年检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的内容及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船舶年检是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的程序,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以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在船舶年检中,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是两项重要的环节,下面将分别介绍它们的内容和要求。
一、中间检验中间检验通常在船舶的两次年检之间进行,其目的是对船舶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船舶在下次年检时能够通过检验。
中间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包括船体、机舱、甲板、舵机、主机、辅机等部件的检查,发现并处理各类结构和设备的故障和缺陷。
2. 载货状态和球喘状态的检验:查验货物的摆放情况、配重、固定等,检查载货状态是否符合规定,球喘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检查:检查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其功能正常,随时可以使用。
4. 船舶文件和证书的审查:审查船舶的文件和证书,确保各项手续齐全、合规。
中间检验的要求:1. 中间检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为船舶的一次年检和下次年检之间的中段时间。
2. 中间检验的内容应当全面、细致、严格,确保不漏检、不遗漏。
3. 中间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验员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中间检验后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特殊检验特殊检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船舶进行的一种检验,其目的是确认船舶是否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特殊检验常见的有干船检验、卤化氢检测、火灾爆炸风险评估等。
特殊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卤化氢检测:检测货物中是否存在卤化氢气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 干船检验:检查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发现并解决结构和设备的问题,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3. 火灾爆炸风险评估:评估船舶的火灾爆炸风险,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 特殊检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三篇_营运船舶检验.-.20051129174944.-.2006113154532
第三篇营运船舶检验第1章通则1.1一般规定1.1.1 除本规程第一篇1.4.1的有关规定外,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
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1.1.2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1.3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
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
1.1.4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
1.2 初次检验1.2.1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
1.2.2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件,审查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
检验项目应根据船龄、船舶种类及其技术状态按相应船舶的换证检验范围确定。
若船舶具有本局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时,检验范围可适当减少。
1.2.3 初次检验时,应对船舶的稳性、强度等做出评定,重新核定或确认船舶的航区及干舷。
1.2.4 初次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为核实是否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及船舶文件(原船舶检验证书、工厂证明等)。
应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定》的规定。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则应采取措施作必要的计算、绘制图纸和试验,以获取所需的数据。
1.3 年度检验1.3.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3.2 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
船舶年检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的内容及要求
船舶年检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的内容及要求船舶年检是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在船舶年检中,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中间检验是指船舶在使用期间进行的定期检验,一般在船舶使用两年后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是否完好,并确保其满足航行条件和安全要求。
中间检验的内容包括船体结构、舾装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消防设备、安全设备等方面。
在中间检验中,船舶的船体结构将被仔细检查。
检验人员将检查船体的强度、稳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其能够承受航行时的各种力和环境条件。
同时,舾装设备、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也将接受检查。
检验人员将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特殊检验是对船舶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检验,一般是在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完成大修或改造后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安全运行和法规要求。
特殊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全面检查,以及船舶的性能测试和试验。
在特殊检验中,船舶的船体结构将接受更加严格的检查。
检验人员将检查船体的强度、稳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其能够承受更加复杂和恶劣的环境条件。
同时,舾装设备、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也将接受更加详细的检查。
检验人员将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以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船舶年检中的中间检验和特殊检验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和符合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船舶才能获得年检合格证书,继续安全运营。
船舶年检的进行对保障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船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船舶检验种类
船舶检验种类船舶检验种类船舶是人类在水上的重要交通工具,因此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需要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检验。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船舶检验种类。
一、初次检验初次检验是指新建或改装后首次使用前对船舶进行的检验。
其目的是确保该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初次检验包括结构强度、设备、消防、电气等方面的检查。
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按照规定时间间隔对已经使用一段时间的船舶进行的检查。
其目的是确保该船在运行过程中仍然符合相应标准,并且可以保证安全运行。
定期检验包括结构强度、设备、消防、电气等方面的检查。
三、特别调查特别调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重大事故发生后需要对受损部分进行评估;发现某些系统或设备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全面检查;船舶改装后需要重新评估等。
特别调查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且可以指导后续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四、中间检验中间检验是指在定期检验之间对船舶进行的一次检查。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问题,以及可以指导后续的维护工作。
中间检验包括结构强度、设备、消防、电气等方面的检查。
五、海事调查海事调查是指对发生海事事故或意外事件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
其目的是确定事故原因,找出责任方,并提出相应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海事调查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六、分类社检分类社检是指由国际海事组织认可并授权的分类社对船舶进行的一次全面评估。
其目的是根据国际标准评估该船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并且可以提供相应建议以改善该船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压载水系统(BWMS)认证压载水系统(BWMS)认证是指对船舶的压载水系统进行的一次评估。
其目的是确保该系统符合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要求,并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船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船舶坞内检验、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代办报检
船舶坞内检验、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代办报检,代办船舶年检(年度检验)、船舶中检(中间检验)、船舶换证检验(特别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请找东裕船厂!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
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坞内检验和水下检验坞内检验坞内检验的间隔期见船舶保持船级的条件的规定。
检验时外板应清洁并提供能检查的必要条件。
坞内检验时应检查如下项目:(1) 外板, 包括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船首板、船尾和尾框架等;(2) 应注意易于产生过渡腐蚀的结构或由于擦碰、搁浅易于损坏的结构以及船底板的不平顺情况;(3) 螺旋桨和舵;(4) 测量舵轴承间隙;(5) 海水阀箱、海底阀、舷外排出阀及其在外板上的连接件(包括紧固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6) 测量螺旋桨轴承间隙和检查轴承油封装置(如设有时)的有效性;(7)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见保持船级检验—螺旋桨轴与尾轴管检验规定;水下检验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应符合下列条件:(1) 船龄小于15年;(2) 5年内不少于2次坞内检验;(3) 所代替的坞内检验不能作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4) 在船底的平坦部分放置供潜水员在检验过程识别方向的标志;(5) 水下检验的具体程序在检验前应取得本社同意;(6) 船体水线以下部分用高效油漆防腐保护。
进行水下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验应在有足够可见度并有遮蔽的平静水域进行;(2) 船舶尽可能处于轻载状态, 船体水线以下部分须足够清洁;(3) 检验应在本社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验船师与潜水员之间有双向通信设备;(4) 水下检验应使用录象电视, 所显示的图象应清晰, 使验船师得以作出技术判断;(5) 水下检验获得的结果应尽可能与在坞内检验所得的结果相当;(6) 水下检验时如发现需要及早处理的损坏或恶化情况, 验船师可要求船舶进坞作更全面的检查和作必要的处理;(7) 潜水和水下检验作业应由本社认可的单位进行, 如所使用的标准工艺能保持使本社满意, 则可得到继续认可。
集装箱船营运中检验
15.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正确性检查;
16.装运危险货物附加检查;
17.其他;
船上自检结果:
船长:年月日轮机长:年月日
公司代表意见:
签名:年月日(盖章)
验船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
集装箱船营运检验
检验项目交验单
船名:登记号:
项目内容:
1.外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及船底、舷侧、甲板骨架外部检查;
2.集装箱货舱区域及系固设备检查;
3.栏杆、舷墙、扶手等防护设施、水密门窗及进水角位置检查;
4.主机座附近的底板和机座检查;
5.主、辅机、齿轮箱及其操纵机构检查;
6.燃油系统、滑油系统、排气系统、冷却水系统检查;
7.舱底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检查;
8.艉轴系、螺旋桨检查;
9.发电机、蓄电池电源、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线路、避雷装置及接地检查
10.舵设备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舵角指示器检查;
11.锚泊系泊设备等甲板机械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12.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检查,水灭火系统效用试设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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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中间检验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置;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15.核查消防员装备;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34.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35.确认泡沫剂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36.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确认船舶持有下列资料:(1)船舶完整稳性资料和分舱、破舱稳性资料(如适用时);(2)装载和压载资料;(3)船舶证书与文件;(4)航海日志已按规定记载了消防、救生和应急操舵演习。
确认下列船体和设备处于有效技术状态:(1)封闭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及其风雨密关闭装置,以及甲板上的人孔与平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设施:○1确认首楼、桥楼、尾楼、甲板室和升降口的围壁板、甲板无裂纹、烂穿、过度腐蚀、凹陷、皱折等缺陷;○2如对风雨密门、窗、甲板上的人孔和平的小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装置有怀疑(包括橡胶垫及螺栓等),可要求进行冲水试验。
(2)露天甲板、船壳板、以及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1确认上述范围内所有可见部分的船壳板无裂纹和烂穿,过度的蚀耗、凹陷、皱析及焊缝腐蚀等缺陷。
○2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无超过允许的腐蚀、变形和裂纹等。
○3舱口盖应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下检查。
检查包括:(a) 每块盖板的风雨密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槽和疏水槽道等);(b) 夹扣装置、围板顶部承压条;(c) 导轮、导轨、链条(或钢索)及导动装置;(3)露天机舱棚围壁、开口和天窗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1确认机舱棚围壁、罩盖和天窗及各种开口的关闭装置,无过度腐蚀和变形以及关闭装置操作正常。
(4)通风筒围板和风雨密关闭设施;空气管及其关闭设施○1确认通风筒围板无严重蚀耗以及风雨密关闭设施防火档板(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2确认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无损坏。
空气管头部的防火网(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5)确认船体强度仍在可接受的范围。
(6)检查泄水、进水和排水设施。
(7)检查舱底、压载。
尽实际可行,对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泵的运转和水位报警进行动作试验。
(8)确认舷墙、排水舷口、保护栏杆、通向船首通道、安全绳及其它保护船员的类似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9)确认船舷两侧的载重线标志清楚、正确,并与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相符。
(10)主、辅操舵装置进行操舵试验,确认舵角指示器的准确性,主、辅操舵装置的转换试验和失电报警装置正常。
(11)尽实际可行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如锚、锚链、锚机、系缆柱、绞缆装置和拖索等进行外观检查。
特别注意,锚机刹车和离合器的磨损情况以及止链器的可靠性。
(12)确认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的技术状况,并进行就地和遥控操作开关试验,确认其水密的可靠性,以及相关的指示器和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坞内检验一般要求如下:(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
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
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
(3)海底阀及其格栅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海底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
(4)舵的可见部分、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应予以检查。
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
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测量并记录。
(5)螺旋桨和尾管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
尾管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
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令验船师满意,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必要求解体检查。
(6)应检查侧向推进器的可视部分。
(7)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可考虑海上试验并令验船师满意。
坞内检验特别应确认如下船体及附件的状况:(1)首部区域的外板无变形、裂缝、及漏水现象;(2)龙骨板及船底外板无过度变形,以及任何裂纹等缺陷存在。
当变形超过极限时应进行修理或换新。
如发现较严重的变形时,检验范围应扩大到该处船体内部结构,如结构变形应进行必要的修理。
特别应注意检查压载管系吸口下面的船底外板和测量管处的船壳板状况;(3)舭部外板无外力碰击所致变形,裂纹等缺陷;(4)舷侧外板的变形情况,应特别注意轻重载水线间、舷侧排水口附近的外板;(5)舭龙骨无裂纹,如有损坏或裂纹时,应进行修理。
同时应注意检查其附近的船壳板状况;(6)尾部及尾柱无变形;踵部、舵枢及尾柱无裂纹;尾轴管支架无变形或裂纹,特别应注意检查支架与船体外板的连接处;(7)海底阀体、阀及阀杆及其连接螺栓无严重锈蚀及磨损情况,否则要求研磨或必要时换新;(8)防腐保护装置;舵系的检查应确认:(1)舵叶无显著腐蚀、裂纹、渗漏,必要时对舵叶进行测厚,如验船师怀疑舵叶水密性或修理后,应进行充气试验以检查舵的密性,试验压力按本局《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3章3.5.5的规定。
(2)连接舵叶与舵杆的法兰和螺栓的腐蚀情况,若法兰腐蚀严重应进行修理。
(3)舵杆、舵轴,法兰盘及其连接螺栓与螺母和舵销螺母及其止动装置处于正常状态;中间检验一般应向有关船员了解主要机械设备过去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查阅轮机日志和测量记录等资料,对应急安全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同时也要查阅最近的检验报告有无遗留项目。
中间检验,尽量与坞内检验一起进行。
验船师确认下列项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1)对推进机械、轴系装置、重要用途辅机进行总体检查,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项目可要求打开检查;(2)对机械处所进行总体检查,并确认处所内无失火和爆炸潜在危险;(3)检查机械处所脱险信道保持畅通和有效;(4)对驾驶室与机械控制站间、与舵机间、与消防控制站间的通信设施进行试验;(5)按实际可能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舱底泵的动作,如设有水位报警时,也要进行动作试验;(6)对热油加热器、受压容器、及其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外部总体检查,并确认它们处于良好或有效工作状态;(7)对具有自动化装置的船舶,应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认其动作处于正常状态;(8)对燃油、滑油舱柜的速闭阀进行动作试验;(9)风油切断检查,在机器处所外对机舱风机、油泵遥控切断装置进行效用试验,以及关闭和停止试验;(10)确认计划维护保养系统执行情况(如适用);(11)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12)机械处所的舱底水吸口和舷外排出阀应进行检验;(13)锚机应进行总体检验,且采用部分降落和提升锚的方法,对锚机进行负荷试验。
电气设备的检验:验船师核对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查明电气设备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布置和安装以及技术状况是否改变,以确定其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
对主电源的发电机和变换装置、主配电板、区配电板、分配电板、重要辅助电机及其控制装置和其它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所必需的电力设备进行外部检查,检查所有紧固装置(包括接线端)和锁定装置有无松动、应常设的标记有否,外部有无异常损坏等,并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做效用试验,查明其技术状况。
对应急发电机组和应急配电板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其供电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完整性,能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的机组应使用自动方式进行试验(可模拟主电站失电)。
对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和充放电板以及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和充放电板进行效用试验,检查自动接入应急电路和供电的可靠性,并做下列检查:(1)检查蓄电池维护记录(如适用);(2)检查蓄电池组是否已严重老化;(3)检查存放蓄电池组的舱室(或箱、柜)的通风是否良好,固定情况,以及安装在蓄电池舱室的防爆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4)检查蓄电池组日常维护所需的用品是否完整,注意酸性、碱性蓄电池不应安放在同一蓄电池箱内。
主、辅操舵装置进行运转试验,检查其电动机、控制系统和信号指示装置以及失电、过载、断相(当采用三相供电时)等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对应急照明灯和临时应急照明灯供电试验,检查系统的完整性,并注意检查应急照明灯具的完整性。
应急灯应标识清楚,灯泡无断丝、短缺;灯罩无丢失和破损。
防火、探火和灭火报警设备的检查:(1)对由电力拖动的应急消防泵、自动喷水系统和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泵,在应急电源供电情况下进行效用试验,检查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可靠性。
(2)对灭火剂施放预报警信号装置进行效用试验,检查报警信号工作的可靠性;(3)对自动防火门进行操作试验,检查集中控制、就地控制和信号指示的可靠性;(4)对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探测器的种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模拟试验,检查探测器的可靠性,并检查系统本身的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的可靠性;(5)对抽烟式探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其是否达到应有的功能要求,并检查其电源故障报警的可靠性;(6)检查通风机及油柜、油泵的应急切断装置动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