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明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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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细则
1.航班延误保险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05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中信信用卡持卡人凡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卡中心")的指定渠道为本人订购机票并使用中信信用卡全额支付机票款,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指乘坐飞机从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均为航班延误保险的被保险人("持卡人"或"被保险人"),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为其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指定渠道指中信商旅服务专线4006895558、中信国航商旅服务专线(国航专线)4008095558、中信艺龙商旅专线4008105566、携程企业商旅客户预订服务热线8008206699(座机)或4008206699(手机)、12580、天津宏讯翔宇旅行网联名卡专线(022)96666、厦门航空购票服务热线95557、南方航空销售服务热线95539、山东航空客服热线96777、东方航空服务热线95530。
[指定渠道将不断更新,敬请留意网站公示信息。]
3.持卡人依据其所使用的信用卡卡种及所订购机票的金额大小享受不同的保险保障,持卡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额如表一所示。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购票价格(购票价格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表一:单位:人民币/元
卡类保险金额(每次事故最高赔
付)
除航空类联名卡、公务卡、艺龙卡、携程商务卡、12580联名卡外的蓝卡、普卡、金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1000元(航班延误4小时可获赔)
白金卡、钛金卡、航空类联名卡、公务卡、艺龙卡、携程商务卡、12580联名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2000元(航班延误4小时可获赔)
无限卡、世界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5000元(航班延误3小时可获赔)
注:
1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购票价格,购票价格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2被保险人购买机票时支付外币的,按购买机票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4.持卡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期间,因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为本人订购机票并使用中信信用卡全额支付机票款,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并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经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5.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是指持卡人完成了信用卡签付手续且已经出具机票。
6.1被保险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延误达4小时同一机
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2. 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延误达4
小时同一机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3. 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延误达4小时同一机场仍
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4. 由于自然灾害(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整个机场关闭不在责任内)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
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达4小时同一机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6.2无限卡、世界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延误达3小时同一机
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2. 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延误达3
小时同一机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3. 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延误达3小时同一机场仍
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4. 由于自然灾害(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整个机场关闭不在责任内)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
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达3小时同一机场仍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或安排搭乘的班机仍未起飞。
6.3 关于6.1与6.2所描述的条款内容,最终都需被保险人完成实际旅行行程,方可享受航班延误保险。即如被保险人当日航班发生延误或被取消, 被保险人在此后5日内完成之前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行为,航班延误有效,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如被保险人当日航班发生延误或被取消,但被保险人在此后5日内未完成之前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行为,即实际旅行行为未发生,航班延误无效,不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0755-95518申报航班延误并说明被保险人为中信信用卡持卡人,且提供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中信信用卡卡种、卡号,航班日期、航班号、机票起飞时间、实际起飞时间、延误原因等内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此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或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8.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如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下述证明和材料应在被保险人出险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邮寄至保险公司(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上田大厦10楼中信专业服务团队收):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登机牌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签购机票时所使用的中信信用卡正面复印件;被保险人已填妥的索赔登记表;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9.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保险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航班延误保险金存入被保险人中信信用卡账户。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10.如保险责任事故是因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战争、劫机、劫船、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班机;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由于航空公司因乘客数量少的原因而取消航班导致的行程延误;被保险人没有完成其旅行行程,具体参考6.3条款内容。11.航班延误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被保险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航班延误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