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办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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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刘
前言
根据多年的财务经验,笔者在《对财务岗位职责建立的完善性探讨》中对财务部的岗位职责的设置进行了一个比较翔实、完善地阐述。针对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等三对往来类的科目,草拟了《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办法(试行)》、《应收、预收账款管理办法》、《预付、应付账款管理办法》供广大财务同仁们共享。一是明确这个岗位具体工作地思路,二是提供一个范本对这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加深印象。
本办法属于告诫性的制度(详见笔者的《教你五分写财务制度》相关内容),其主要内容均可适用于中国的大多数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应收、应付款是指各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购销业务中暂收或垫付形成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公司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支付的各项押金、保证金、基建工程暂付款、替施工单位代垫款,以及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备用金项目等。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加快资金周转,加大清欠力度,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限额管理的原则、责任到人的原则、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清理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
第四条责任界定: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其他应收、应付款承担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对其承担信息披露和督促清理的责任,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和个人对其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为保证责任落实,在初始借款凭证上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每笔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形成责任到人。
第六条在非经办人员承担其他应收、付款的清理工作时,其只承担相应的清理责任,不对其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其他应收、应付款的产生和核算
第七条支付审批程序: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八条其他应收、应付款支付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单据(发票、收据)和相关的支付依据(单位签署的合同等).
第九条为合理把握支付限额,财务部门在资金支付时,必须
对资金支付额度的合理性参照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合理性审查.
第十条备用金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分别按部门和个人进行核算,各单位备用金管理需报总公司备案。在日常管理中分管备用金的核算人员需在每笔借款单上签署意见,包括限额标准、帐面情况、可借资金额度,切实保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第十一条严禁对外出借资金制度。各分公司一律无权对外出借资金。严禁“公款私借”,严格杜绝个人擅自出借资金的现象。内部单位和个人借款,必须要有单位确认书。
第四章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其他应收、应付款的统管人员(指此项目的总负责人,只能为一人)和明细项目的分管人员(指具体经管人员,可按项目大小分为多人),按照帐册分管、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其他应收、应付款应按照单位类别、部门和个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其他应收、应付款帐龄管理的原则是以该科目帐面最后一次形成贷方余额的时间确认债权的帐龄,帐龄的管理按照如下时间段进行划分:
⒈结算期或合同付款期内的正常应收、应付款。
⒉超过结算期但在6个月以内的.
⒊账龄在6个月一1年之间的.
⒋账龄在1一2年之间的。
⒌账龄在2一3年之间的。
⒍账龄在3年以上的。
在其他应收、应付款帐龄的日常管理中,要防止有关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分管其他应收、应付款的财务人员要对其分管的项目进行日常清理跟踪,做好清理跟踪记录,在部门内部进行岗位轮换时,新接替人员负责款项的清理工作,原统管、分管人员必须全力协助其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根据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帐面情况以及财务所能掌握的有关经济事项定期向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同时在公司定期举行的工作例会上向公司领导进行详实的汇报。
第十七条其他应收、应付款必须定期进行核对,对于备用金项目必须对欠款情况每月向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每季度进行函证;对于单位之间的往来欠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每月与对方单位按相互交替(指双方各核对一个月)的原则进行对帐,
10万元以下的往来欠款,双方至少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对帐结果双方必须确认,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有关的对帐资料必须由该科目的统管人集中保管,并于次年1月31日前进行清理、装订,存入非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其他应收、应付款应及时清收,对于难以清收的款项,应纳入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与年度的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因自身原因不能完全履行职责使结算期内的其他应收款项转作逾期应收款的,各单位要认真核实,逐笔落实直接责任人,并与直接责任人签定清欠责任书.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在岗、离岗清欠。对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工作岗位人员,在原工作岗位形成的欠款仍由其负责清收。
第二十一条欠款责任人在指定的清欠期限内,不能完成清欠任务并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应视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应收款直接责任人已调离,但其他应收款项未清理完毕,各单位必须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采取有力措施清理相关应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直接责任人不能完成清欠任务,或欠款的经办人不明确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指派非责任人进行清欠。
第二十四条为加大其他应收款的清收力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各单位可对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欠款时间、清回金额和时间以及欠款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非责任人的清欠奖励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