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的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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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

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为规范项目部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管理,以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方式,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从而保证履行工程总合同。

第二条公司负责专业分包工程的审批,项目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专业分包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分包单位选择的条件:首先从公司编制的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取,也可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单位中选取。

第四条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备案。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有公司预算员或项目部管理人员向公司成本管理部办理。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章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场要求

第五条在专业工程开工前,5日内专业承包人向总承包人

(总承包管理部)提交资料送至办公室,资料如下:

⑴企业营业执照。

⑵企业资质证书。

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⑸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

⑹需进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照片。以上资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说明原件存放及抄件人,如在5日内未将以上资料报送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将对其进行罚款200-600元。

第六条总承包管理部审核以上资料合格后签署同意专业承包人进场意见。

第七条专业承包人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本施工现场的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人员)长住现场管理。

第八条专业承包人在本施工现场的的质量、安全人员必须到总承包管理部备案,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质量、安全人员,如有变更需向总承包人进行说明变更原因,并得到总包单位同意。否则将对专业承包

人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人员、物资、车辆进出场管理

第九条专业承包人的人员、物资、车辆在进出施工现场时必须执行总承包人管理规定。

第十条专业承包人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设备进场前必须报总承包人同意,进场后在指定地点堆放。总承包人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平面布置控制进场数量。

第十一条专业承包人在夜间施工时,应提前做好各项施工安排。专业承包人如果发生干扰、破坏工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事件或现象时,专业承包人必须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处理完成后必须向总承包人进行汇报处理结果,同时总承包人给予专业承包人1000-5000元的处罚。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进场前须编制适用性强、具有可操作性与工程分包项目相关的施工质量技术方案。须设立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且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技术质量交底。所有分包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必须在物资进场时向总包单位提供相关的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并经总包单位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每道工序完成后分包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互检、

交接检,检查合格后报总包单位验收。分包方的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操作人员及时整改。对有质量问题的工序不得开展下道工序施工,下道工序作业组不得接受。

第十四条对总包单位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工程技术联系单等一系列的施工文件,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并认真执行。凡因施工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分包单位负责。分包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必须进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定应按国家质量相关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报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单位验收,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第十五条施工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填写并上报总包单位。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不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违反工艺标准造成返工的,按总包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参加“平安卡”培训教育和考试,从业人员统一持“平安卡”上岗,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取证工作,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专业分包单位应按总包要求对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安全交底,交底资料报总包备案。

第十七条总包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和相关方案,分包方必须按方案实施。分包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并有显著的单位标识。

第十八条专业承包人必须对自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按总承包人的要求对“四口、五临边”采取防护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分包单位应参与总包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总包方发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进行整改回复。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专业承包人必须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并编制本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资料报总承包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业承包人应在自身施工作业区域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相应的消防水源。专业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到总承包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证,并配置灭火器材和专职监护人员。专业承包人因施工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具有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专业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现有的消防设施,严禁破坏和挪作他用。因施工原因需要拆除的,需提前24小时报总承包人同意,并另行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拆除。专业承包人在组织施工、堆码材料等施工作业时,严禁占用消防车道,应保持车道通畅。专业承包人的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吸烟,同时必须执行总承包人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业承包人在进场前1周内应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施工的用水、用电计划及用水、用电施工平面布置图。专业承包人必须建立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制度,并派专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管理,同时专业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特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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