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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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调查、评价、选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称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我公司做为总承包单位将非主体工程的专业工程施工依法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劳务分包单位是指我公司将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二章对分包单位的调查、评价、选择、考核、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评价、选择建议。

第四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计划分包项目,对市场进行调查,并认真收集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资质证书、安生生产许可证、企业业绩、财务运行、合同履约等能力保证的证明资料或复印件,由项目经理审查,填写《外包方调查评价表》,并报公司相应管理科室审核与批准。

第五条公司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的管理范围对《外包方调查评价表》审核和批准并备案。

设备材料科负责对施工机械,如塔吊人货电梯、龙门架等安拆的《外包方调查评价表》审核和批准。

安全文明科负责脚手架、吊篮作业等的《外包方调查评价表》审核和批准。

生产科负责劳务、分部分项工程的《外包方调查评价表》审核和批准

第六条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第七条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以取费合理、施工技术先进、工期和质量有保

证等条件为依据进行全面衡量、禁止单纯以取费高低为条件确定分包企业。

第八条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必须持有市建筑业管理局印制《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登记证》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登记证》。

第九条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禁止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原则与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严禁以项目部名义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更不允许项目部采用口头或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严禁分包单位以个人名义和签订合同,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外包方调查评价表的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位,除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合法的劳务单位,否则,将分包单位清退出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单位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报送各相应的科室,经过审查可将考核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列入黑名单,为以后公司选择分包单位提供规避风险的依据。

第三章对分包单位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分包未经过总包单位的允许,不得与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各种工作上的承诺,总包单位对这种承诺不负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需要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事项应向总包单位反映,让总包单位进行协调。

第四章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业技术规范、

图纸、分包合同、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承担相应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机构,分清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分包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分包商施工,解决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分包单位必须接受建设、监理、设计、总包等监督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否则,总包单位可以把分包单位清退出场,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分包单位应建立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管理班子,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条项目部对内部分包单位做好技术、安全交底的同时,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数量、部位、质量等事项、材料耗用量、用工数量、进度计划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明确,并加强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在每个施工项目建立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要求配备:项目使用农民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项目使用劳务工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科委托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专业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且及时上报一份给安全科存档

第二十四条安全文明科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科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设备材料科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机械设备、

材料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与材料控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科室应对分包单位竣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进行指导等。

第二十八条分包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实施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机械设备、进度、安全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分包方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质量与控制信息,认真整理汇总,确保质量记录真实反映施工质量情况。项目部应及时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质量记录、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

第二十九条分包单位所使用的“三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劳保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器具,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且要征得安全文明科的同意,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和公司一致。

第三十条在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自有设备、人员不足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时,项目部可以帮助分包方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并由项目部与分包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发现上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拒不整改,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对于分包单位因违章违纪受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发生事故的,则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相应的经济罚款。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必须对农民工进行进场安全施工知识、技术技能、农民工权益等教育培训,劳务分包企业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必须设置“劳资专管员”岗位,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1、“劳资专管员”受公司委派,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管理的职责;

2、按时检查、核实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劳务人员情况,收集、整理各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对农民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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