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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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

可以用国家免疫规划类疫苗进行预防,以保护易感者为主的能达到控制乃至消灭疾病发生的这类传染病。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OPV)、麻疹疫苗(MV)、百白破混合疫苗(DPT)、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麻风、麻腮风、A+C、白破。

几种主要的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麻疹(俗称“醋子”)、新生儿破伤风、

乙型肝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

监测与控制的原则

疫情信息的报告与监测;

疫情的核实、调查和报告;

血清学/病源学监测;

爆发疫情的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按卫生部规定对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麻疹等传染病进行专门报告和管理。

专报系统应比常规报告系统敏感。

20世纪90年代起:手工报表;

2004年以后:起用网络报告形式。《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3.0.0.3版,包括:AFP监测、麻疹监测、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接种率监测、接种异

常反应监测、15岁以下乙肝监测6块内容。

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病种:脊髓灰质炎、麻疹、新生儿破伤风

最新要求:要对乙脑、流脑流行区进行监测。

方式:

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报告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0天到辖区内的监测医院进行主动监测,查看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住院日志等资料,主动搜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并做好记录。

新生儿破伤风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主动监测,主要由乡镇防疫医师进行主动搜索和报告。

“零”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无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时,也应每10天向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进行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零”病例报告。

血清学监测

①病例血清学诊断:

麻疹(所有疑似病例包括暴发病例在发病7~14天内采血)。出疹3天内采集的血标本,IgM阳性率为70%左右;阴性者要求采第2份血标本。

②免疫成功率监测:

(根据上级疾控机构布置的任务开展。)

监测对象——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分别为完成基础免疫后1个月的儿童。卡介苗为完成接种后12周的儿童。

监测人数——每种疫苗30~50人。

③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根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置的监测任务开展。)

监测内容: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脑、流脑。

监测对象:<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年龄组健康人群。发病主要为成人的疾病,可适当调整监测对象的年龄范围。

监测人数:每个年龄组、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样本数为30~50人。

病原学监测:

可用于病例确诊、病原学分型鉴定、分析病原有否变异或是否输入等。

发病早期采集血标本(麻疹)、脑脊液标本(流脑、乙脑)、皮肤出血点(流脑)、粪便标本(脊灰)等,进行病原菌培养分离。

调查与控制

核实爆发疫情的存在。

划定疫源地范围:根据病例活动范围确定。

传染源管理:

隔离传染源:以住院隔离为主。隔离时间一般为该病的一个最长传染期。

病例个案调查并记录:(病例个案调查表)

登记接触者:写明接触方式,如同居室、同玩耍、同桌、同托、同班等。

病例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每例AFP病例都要进行病原学诊断,麻疹至少对最初5~10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以核实诊断,证实是否发生暴发。)

切断传播途径:如控制食物和水;排泄物管理;开窗通风;禁止集会;疫源地消毒、杀虫等

保护易感人群: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疫情分析:疫情三间分布;寻找首发病例,推断续发病例,分析传播因素和传播途径,评价控制效果。

调查报告:

包括前言;描述暴发过程;分析暴发的流行特征和流行因素;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价;疫情预测;存在的主要问题;结论和建议。

AFP病例常见的包括以下14种疾病:

脊髓灰质炎;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多神经病(药物性,有毒物质引起的、原因不明性);

神经根炎;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单神经炎;

神经丛炎;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急性多发性肌炎;

肉毒中毒;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短暂性肢体麻痹。

高危AFP病例——年龄小于5岁、接种OPV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不满2个月

AFP监测病毒学分类标准:

脊灰确诊病例;

脊灰排除病例;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

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如发生2例或2例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则视为VDPV循环。

AFP的监测和控制

AFP主动监测:

主动监测医院:包括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

医院每旬要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

县级CDC每旬对AFP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

乡镇卫生院每旬开展主动搜索工作。

方法:监测人员查阅监测医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

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门诊日志、出入院

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

记录监测结果。

AFP主动监测医院/乡镇卫生院应于次旬2日前向县级CDC报告“AFP监测医院旬报表”;

AFP主动监测医院/乡镇卫生院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AFP病例,应进行“零”病例报告。

县级CDC于次旬3日前以网络数据库形式上报“AFP监测医院旬报汇总表”;同时将对监测医院主动搜索的情况填入“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表”,于次月3日前录入数据库上报。

AFP病例调查:个案调查/病例随访(1)

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县级CDC应在48小时内由专业人员开展个案调查,同时在临床医师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

核实诊断,排除非AFP病例:

了解发病经过:

神经学检查:

填写个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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