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附件一:2017年引入律师事务所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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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境内外外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以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律所选聘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各类型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公司建立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以下简称律所备选库),包括境内律所备选库和境外律所备选库。

境内律所备选库的入库律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执业的内资律师事务所。

境外律所备选库的入库律所是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并依法执业的外资律师事务所。

境外律所备选库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包括国际所和国别所。

其中,国际所是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国别所是指主要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执业的当地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律所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应确保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根据服务事项难易程度、预计耗费的工作时间、聘用律师的资历以及具体服务方式等因素,与律所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子公司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境内外律所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二)负责公司境内外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内外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五)协助子公司境内外律所选聘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子公司制订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

司法部关于1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3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1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3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1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3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10.13•【文号】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号关于1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3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以下17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3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现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1.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设立日期:2010-08-24首席代表:陈苾(Chen B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22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3477传真号码:(010)65052306电子邮箱:*************************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03-11-03首席代表:张伟民(Wei Min Zh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滨河一号B座6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133****7889电子邮箱:*****************3.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SHURST AUSTRAL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13-03-08首席代表:杨端(Dan Y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10层1001&1004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362871传真号码:(010)59362801电子邮箱:********************4.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298110传真号码:(010)85298123电子邮箱:*************************5.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柯林(Christoph Hezel)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018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930339传真号码:(010)85930300电子邮箱:*************************6.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罗可澜(Lubomir ROGLEV)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65885758/59/60传真号码:(010)65880427电子邮箱:********************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3-03-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杜大伟(David Boitou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北京侨福芳草地大厦B座15层B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974511电子邮箱:********************8.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5-05-16首席代表:姜仑亚(Gang Yun 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6号楼15层1504邮政编码:100102联系电话:(010)84785377传真号码:(010)84785379电子邮箱:*****************9.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6-01-12首席代表:元重在(Jung Jae Wo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3层310单元邮政编码:100027联系电话:(010)84475343传真号码:(010)8447534910.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市代表处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4-10-27首席代表:权大植(Kwon Dae Shi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3号北京平安国际金融中心B座10层03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461365011.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12-20首席代表:徐作青(Tzo-Ching Shy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4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672200传真号码:(010)85672201电子邮箱:*****************12.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09-06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57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955600传真号码:(010)85955700电子邮箱:****************13.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Greg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2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286300传真号码:(010)65309080电子邮箱:******************14.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KER & MCKENZI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4-27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3800传真号码:(010)65052309电子邮箱:****************************15.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1-03-28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彭明(Scott Joseph Palm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5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719300传真号码:(010)59719301电子邮箱:********************16.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AVIS POLK & WARDWEL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12-20首席代表:许嘉(JIA X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2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675000传真号码:(010)85675123电子邮箱:**********************17.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ORSEY & WHITNE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5-04-10首席代表:刘思锐(Ray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503-05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135900传真号码:(010)85135911电子邮箱:******************18.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ECHER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8-04-10首席代表:王旸(WANG Y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4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291300传真号码:(010)58291313电子邮箱:********************19.美国高锐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UNDERSON DETTMER STOUGH VILLENEUVE FRANKLIN & HACHIGIA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2-10-26首席代表:王念衡(David N W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2202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6803888传真号码:(010)5680388920.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QUIRE PATTON BOGG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4-15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沈成辅(Sungbo Shim)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893700传真号码:(010)65893799电子邮箱:***********21.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 & L GATE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舒玉晶(Yujing Shu)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10层1009-1011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58176000传真号码:(010)85189299电子邮箱:*************************22.美国何威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UNTON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04-26首席代表:马克·瑟伯(Mark Joseph Thurb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2308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0825790传真号码:(010)50825796电子邮箱:**************23.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设立日期:2012-09-11首席代表:薛芳(Fang Xu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3层01、08、09号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65028500传真号码:(010)65028510电子邮箱:*******************24.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EARY GOTTLIEB STEEN &HAMILT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萧婉婷(Denise Sh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45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201000传真号码:(010)58793902电子邮箱:***************25.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林邦(Bang Li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58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7379300传真号码:(010)5737930126.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OOLE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曾恂(Xun Z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A座51层01-04,20-25单元,52层01-04,20-25单元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400600传真号码:(010)85400700电子邮箱:***************27.美国柯特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URTIS, MALLET-PREVOST, COLT & MOSL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谢修如(Ron X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五号楼财富金融中心10层05-1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646211传真号码:(010)85646225电子邮箱:******************28.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OVINGTON & BU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夏尊恩(Timothy Paul Stratford)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23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100591传真号码:(010)5910059929.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22-10-01首席代表:刘骁(XIAO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1号楼13层1301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53350105电子邮箱:************************30.美国乐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OEB & LOEB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0-02-11首席代表:韦乐仁(Lawrence Sloan Venic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43层43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4350031.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LBANK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08-30首席代表:刘秀生(Xiusheng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写字楼2号楼15层06单元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692700传真号码:(010)5969270732.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RISON & FOERST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黄克(Ke Hu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1405室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093399传真号码:(010)59093355电子邮箱:******************33.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 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2-12-05首席代表:耿科(Ke G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37层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634200传真号码:(010)6563420134.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李蕾思(K Lesli Ligorner Ritch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823-829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763500传真号码:(010)58763501电子邮箱:*************************35.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 HASTING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1998-06-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曹丰(TSO,FUNG JOH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写字楼26层26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675300传真号码:(010)85675400电子邮箱:******************************36.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尚撷福(Geoffrey Richard San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106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721188电子邮箱:****************************37.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ATHAM & WATKI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首席代表:徐辉(Xu Hu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312-2318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7000传真号码:(010)5965700138.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DLEY AUSTI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1996-02-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季如春(Ruchun Ji)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中二办公楼6层608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59055588传真号码:(010)65055360电子邮箱:***************39.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7-03-28首席代表:王漾(Yang W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39层39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2999电子邮箱:********************40.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黄小霈(Peter Xiaopei Huang)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0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5500传真号码:(010)65355577电子邮箱:***********************41.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TEPTOE & JOHN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座29层2901-09室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8341000传真号码:(010)5969609942.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ULLIVAN & CROMWEL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黄梓筠(Gwen Wo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5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235900传真号码:(010)59235950电子邮箱:******************43.美国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2-10-26首席代表:欧阳丹(Ouyang Da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写字楼C座29层29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298300传真号码:(010)65298399电子邮箱:************;*************44.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HITE & CA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李得伟(Te Wei David L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19层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129600传真号码:(010)59695760电子邮箱:******************45.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 LLP,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10-19首席代表:罗斯(Lester Ross)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嘉里中心北楼1206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016588传真号码:(010)8529756646.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EARMAN & STE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艾德华(Randle Lee Edwards)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3209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228000传真号码:(010)65636000电子邮箱:*********************47.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JONES DAY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笪国萍(GUOPING D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2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8661111传真号码:(010)5866112248.尼日利亚库萨莫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USAMUTO & KUSAMU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NIGERIA)批准设立日期:2018-09-30首席代表:阿约德勒·穆思蓓·库萨莫图(Ayodele Musibau Kusamot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四层408号077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6283702电子邮箱:138****************49.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若林耕(Ko Wakabayash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09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909060传真号码:(010)65909062电子邮箱:**************************5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I HAMADA & MATSUMO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森规光(Mori Norimits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316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909292传真号码:(010)65909290电子邮箱:********************51.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ISHIMURA & ASAH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2010-02-11首席代表:中岛亚津沙(Nakashima Azus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4层08、09号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85888600传真号码:(010)8588861052.日本TMI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MI ASSOCIAT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2012-12-13首席代表:杉浦翔太(Sugiura Shot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28层3204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951435传真号码:(010)85951445电子邮箱:****************53.西班牙顾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UATRECASAS, GONCALVES PEREIR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PAIN) 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库博乐(Pablo German Cubel Sanchez)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2单元1201室内B08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6510200传真号码:(010)5651026854.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J & A GARRIGUES, S.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PAIN)批准设立日期:2015-09-07首席代表:罗伯特·德尔加多·吉尔(Roberto Delgado Gil)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815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720000电子邮箱:************************55.意大利凯明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IOMENTI STUDIO LEGAL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ITALY)批准设立日期:2007-03-18首席代表:萨拉·马尔可塔(Sara Marchett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B座15层B02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633988传真号码:(010)6563398656.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LLEN & OVER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何宛文(Yvonne Ho)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46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4188电子邮箱:************************57.英国安睿顺德伦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EVERSHEDS SUTHERLAND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K)批准设立日期:2012-08-13首席代表:昃杰(Ze J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22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837300传真号码:(010)65837399电子邮箱:********************58.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K)批准设立日期:1996-06-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杜宁(Ninette Naa. D. Dodoo)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705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053448传真号码:(010)65057783电子邮箱:*************************59.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IFFORD CHANC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符国成(Terence,Foo Kok S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326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2288传真号码:(010)65059028电子邮箱:******************************60.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MS CAMERON MCKENNA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贝宁科(Nicholas James Elliot Becket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中青大厦1909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85270259电子邮箱:*********************61.英国礼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REED SMI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6-06-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林在志(Zaizhi Li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107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9500传真号码:(010)65359501电子邮箱:*****************62.英国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OGAN LOVELLS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2-10-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写字楼三座七层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65829488传真号码:(010)65829499电子邮箱:*****************************63.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KLAT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1-03-28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方敏(MIN FANA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52层5206单元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058590传真号码:(010)65058582电子邮箱:*********************64.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ORTON RO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唐穆(Thomas Wilfred Luckoc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一座14楼1457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0155电子邮箱:********************************65.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LA PIPER UK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林俊杰(Chun Kit Horace Lam)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0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200600传真号码:(010)85200700电子邮箱:***********************66.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INSENT MASO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6-11-22首席代表:吕康毅(KANYI LU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3001-3007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190011传真号码:(010)8519002267.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谢守德(SHOUDE X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28层2802-2803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355000传真号码:(010)6535505568.英国司力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LAUGHTER AND MAY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首席代表:陈景行(Chen Jing H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9层2906-2909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0600传真号码:(010)59650650电子邮箱:***************************二、上海代表处69.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MINTER ELLISO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1999-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柯礼斯(Christopher Carr)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4006-4007室邮政编码:200041联系电话:(021)22231000传真号码:(021)22231099电子邮箱:***************************70.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RUDENTIA LEGAL PTY LT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王人杰(Wang,Renjie)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065甲号飞雕国际2706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021)52962191电子邮箱:************************71.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SHURST AUSTRALIA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盛冕(Michael Mian Sheng)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1室邮政编码:200121联系电话:(021)62631888传真号码:(021)62631999电子邮箱:*********************72.埃及帝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ELDIB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EGYPT)批准设立日期:2019-08-29首席代表:穆罕默德·艾尔迪波(Mohamed Amr Moufid Eldib)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58号225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61336899电子邮箱:***********************73.比利时安特劳国际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LAW INTERNATIONAL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BELGIUM)批准设立日期:2016-03-23首席代表:Leers Patricia Cynthia联系地址:上海市乳山路227号3层D970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139****607774.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CMS HASCHE SIGL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6-08-30首席代表:邬丽福(Dr. Ulrike Glück)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二期3108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2896363传真号码:(021)62890731电子邮箱:************************75.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GRAF VON WESTPHALE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9-03-25首席代表:海德(Patrick Peter Heid)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906室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63223131传真号码:(021)63222430电子邮箱:****************76.德国罗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RODL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MBH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2-06-07首席代表:温迪克(Sebastian Wiendieck)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楼邮政编码:200122联系电话:(021)61635300传真号码:(021)61635310电子邮箱:*********************77.德国佩尔策·苏伦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ELZER SUHREN GERMAN ATTORNEYS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4-11-22首席代表:豪斯特·苏伦博士(Dr. Horst Suhren)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环贸一期7楼721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135721878.德国申特海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CHINDHELM ATTORNEY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7-11-29首席代表:Brinkmann Marcel联系地址:上海市科苑路88号德国中心2号楼626室邮政编码:201203联系电话:(021)28986660电子邮箱:**************************79.德国舒尔茨·诺阿克·贝尔文克尔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CHULZ NOACK BAERWINKEL GERMAN ATTORNEYS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叔雷福(DR.SCHULZ-GARDYAN OLAF PETER ALBERT)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201号国际贸易中心2302室邮政编码:200336联系电话:(021)62198370传真号码:(021)62196849电子邮箱:**************80.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TAYLOR WESSING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3-05-15首席代表:金小麦(Mike Goldammer)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189号长宁来福士广场2座1801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2477247传真号码:(021)62477248电子邮箱:************************81.法国阿达姆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DAMA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4-10-27首席代表:雷安东(Alban Renaud)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5楼J1室邮政编码:200050联系电话:(021)62896676传真号码:(021)62896672电子邮箱:********************.cn82.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DS LAW FIR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佘薇兰(Anne Severin)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1704-1706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63906015传真号码:(021)63906500电子邮箱:********************83.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GIDE LOYRETTE NOUEL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胡杰(Rougier Guillaume,Maxime Philippe)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2008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53068899传真号码:(021)53068989电子邮箱:*****************84.法国立辅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LEAF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15-01-04首席代表:柯陆宁(Bruno Grangier)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64号215室邮政编码:200052联系电话:(021)62337226电子邮箱:*********************85.法国励法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LEFEVRE PELLETIER & ASSOC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Louis Marie Bazin)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广场4102A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61359966传真号码:(021)61359955电子邮箱:****************86.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UGGC AVOCAT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黄贞(HUANG ép.BERAT zhen)联系地址:上海市淡水路299号SOHO复兴广场1102室邮政编码:200025联系电话:(021)62490302传真号码:(021)62490501电子邮箱:*****************87.韩国地平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JIPYONG ATTORNEYS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7-07-13首席代表:朴泳柱(Park Young Joo)联系地址:上海市兴义路8号上海万都中心大厦2811室邮政编码:200336联系电话:(021)52082800传真号码:(021)52082807电子邮箱:**************88.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YULCHO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17-11-24首席代表:申永洙(Shin, Young Su)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楼828室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61799834电子邮箱:******************89.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HIN & KI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10-02-11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联系地址:上海市古北路666号嘉麟大厦4楼401-23室邮政编码:200336联系电话:(021)62308959电子邮箱:******************90.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BAE KIM & LEE LLC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8-09-12首席代表:韩利奉(Han Ri Bong)联系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东楼1号楼25层03单元邮政编码:201103联系电话:(021)60852900传真号码:(021)6085292991.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律师应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构成要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的问题。

1.2.1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

1.2.2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1.2.3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

【关注】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2017-08-22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7年8月7日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服务质量标准 (2)2.1 服务流程规范 (3)2.2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4)2.3 服务结果满意度标准 (5)三、律师培训与考核 (6)3.1 培训内容 (7)3.2 培训方式 (8)3.3 考核机制 (9)3.4 培训效果评估 (11)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 (12)4.1 监督体系 (12)4.2 反馈机制 (13)4.3 不良服务记录与处理 (14)4.4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5)五、客户权益保障 (17)5.1 客户信息保护 (18)5.2 避免利益冲突 (19)5.3 客户投诉处理 (20)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21)6.1 违规行为定义 (22)6.2 处罚措施 (23)6.3 责任追究 (24)七、附则 (25)7.1 生效日期 (25)7.2 解释权归属 (25)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专业素养标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确保法律服务具备专业性。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效率标准: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确保服务效率。

对于紧急事务,律师应优先处理,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标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达到高质量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撰写、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的解答等。

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习基地条件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首先申请设立实习基地。

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合肥市律师协会报送申请,县区律师事务所应报所属县(区、市)司法局批准后上报市律协。

经市律协审核批准成立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方可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本年度实习基地申请工作自2012年3月15日开始,至2012年8月30 日截止。

市律协将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对实习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有相关投诉事项未查结的律师事务所,暂停接收实习人员。

实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满一年;(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所里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提交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已达到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以上标准(达标证书及复印件);(五)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20万元以上;(六)符合实习指导老师标准的专职律师不少于2名;(七)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具体提交审核材料见附件1中第1、2、3、4款。

二、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设立实习基地应同时提交实习指导律师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黎【审理法官】王东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当事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当事人-个人】王石磊【当事人-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某某昌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赵振岭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某某昌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赵振岭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东张培培某某昌赵振岭【代理律所】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石磊【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王石磊从九鼎金融领取工资性收入高达200余万元,但其未证明上述数额中包含王石磊主张的递延工资。

万法通法律实务培训

万法通法律实务培训

万法通法律实务(shí wù)培训—站立(zhàn lì)于巨人之肩法律实务培训(péixùn)是万法通整合自身优势资源,邀请业内百余名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和法务对不同职业领域中工作技能和工作知识的深度总结,是法律人短期提高自身之首选。

一、招生(zhāo shēng)对象: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律师助理、企业(qǐyè)法务人员,知识产权人员立志成为优秀律师的法学高校在读学生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法律爱好者二、法律实务培训内容(根据学员的从业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培训(péixùn)时间面授(miàn shòu)时间:周六、周日(zhōu rì) 上午:9:00-12:00下午(xiàwǔ):14:00-17:00四、培训(péixùn)形式:1. 在北京或能够来北京的同学欢迎到建国门国际大厦学习,课堂内互动、师生间面对面交流。

2. 不能来课堂现场的同学,通过个人电脑网络接入,进入在线培训系统即可同步参加,远程互动、交流(报名前可要求体验在线培训系统)。

3. 课后一个月内,所有课程的录像将放在万法通法务培训网络平台上,供学员反复收听,时间为一年。

4. 学员可参加每周六举办的法律研讨会(在线或现场参加),时间为一年。

五、培训费用:人民币4800元(含教材费),学生凭学生证优惠500元,万法通老学员优惠500元。

六、增值服务对正在找工作的学员,万法通协助修改简历并提供律师所模拟面试一次。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学员,由万法通法律(fǎlǜ)猎头部推荐工作。

七、结业证书法律实务(shí wù)证书九、咨询报名(bào míng)热线:张亚楠:159********E-mail:aisa.zhang@十、部分(bù fen)授课(shòukè)师资高忠智万法通高级培训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美国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法学硕士。

湖南电大一网一《律师实务》第一次形考作业(第1-6章)

湖南电大一网一《律师实务》第一次形考作业(第1-6章)

试卷总分:15 得分:14.38
1.1986 —— 2001 年,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
答案:正确
2.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由()制定并组织实施。

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B.律师事务所
C.司法行政机关
D.政府法制办
答案:A
3.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三
B.一
C.二
D.五
答案:C
4.律师没有按要求参加年度培训或没有达到培训课时要求的,()
A.不注册
B.通报批评
C.予以缓期注册或不注册
D.暂缓注册
答案:C
5.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表述了我国律师性质的是()。

A.国家事业编制人员
B.国家公务员
C.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D.国家法律工作者
答案:C
6.()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A.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1935年《律师法》
C.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
D.1927年《律师章程》
答案:C
7.律师开展调查工作有以下步骤:明确调查任务;()
A.提出证据调查假设
B.审查运用证据
C.分析已知证据材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司发通[2009]第16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司发通〔2009〕第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

为配合启用新版执业证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业证书管理,现就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启用时间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

对于此前颁发尚在使用的原执业证书,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

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本地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我部提交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报告。

申领报告应当载明到2010年2月28日前所需各类执业证书的数量、根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并加盖司法厅(局)印章。

自2010年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应当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领报告和相关的统计表、登记表(见附件1),由我部审核后发放。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律师函是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近期连续出现了多起因律师函而引发的争议,因此本会特发布本执业指引,以规范律师函的使用。

鉴于律师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本会对于律师函的使用仅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对其具体种类、形式、内容和用途进行列举。

本会要求本会会员在使用律师函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在陈述事实当中,不得使用明知是虚假的材料,并声称是真实的材料,以谋求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律师意见的表达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该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不应有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裁定等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地位不符的文字、内容等。

三、律师函的用语应当体现出律师的专业化特征。

措辞应当严谨、审慎;不得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不得出现有损于律师形象的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能在其本职工作中使用律师函。

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等等,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五、对于所承办法律业务的主办机关,例如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等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其所承办的该业务或与该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当以代理词、辩护词、情况反映的信件等方式陈述事实、表达意见,而不应使用律师函(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于自身所属的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且就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事务,不得以律师函的形式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律师执业“三条底线”,现就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泝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行业顺利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投诉渠道不畅通,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查处结果反馈报告不及时等问题,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性,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全社会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认真做好投诉受理工作(一)明确投诉受理职责分工。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在官方网站上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来信接收、网上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和来访群众接待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投诉举报有人处理。

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应当接待及时、行为规范、态度公允、语言文明,不得推诿责任、搪塞理由、拖延办理、敷衍投诉举报人。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之.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之.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办案流程为主线,对法律服务过程当中的接案、办案和结案三大环节,分别就人员职责、工作规范、控制方法等三个方面做出明确的书面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全体律师照章执行.一、立案系统。

1、参与人员和职权接案律师,负责接触和联系客户,密切与客户的联系,并将案件转介给承办律师.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和分类客户的背景资料,总结和分析客户的消费偏好和决策因素,提供给接案律师和工作团队参考;工作团队,主办律师负责与客户洽谈案件内容,分析和总结客户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方案,估计工作量,提出收费方案,律师和律师助理协助征收主办律师完成案件的具体工作;主任,会同主办律师最终确定法律服务方案和收费方案.2、工作规范立案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洽谈、调查、评估、谈判、签约、告知六个阶段。

(1)洽谈阶段,主要是倾听客户意见、与客户充分沟通、分析客户需求、记录和确定客户需求;(填写客户洽谈笔录)(2)调查阶段,重点在于进行客户利益冲突调查,确保客户与现有客户不会发生利益冲突;(3)评估阶段,包括了提出初步法律方案、安排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团队、提出和确定收费方案;(4)谈判阶段,由主任与客户商定承办事项和收费办法,解释委托合同和相关附件内容;(5)告知阶段,由工作团队告知客户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团队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工作报告的方式和期限,客户投诉办法。

此外,证据收集规范,工作团队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证据收集手段、方法、时间、地点、人员、整理和装订方法,收集、整理和分析证据,最后形成规格统一、有明确顺序和编号的客户档案。

填写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存根留档。

3、服务质量书面控制律师收费标准表,由主办律师持该表向客户解释收费标准的含义、方式、节省律师费的方法;委托合同,由工作团队成员向客户解释委托合同事项、范围、工作权限、双方代理人、文件移交方法、工作进度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结案程序等;客户洽谈记录表,工作团队与客户会面时使用,记录洽谈的时间、地点方式、洽谈内容和客户提出的要求,提供给其他部门的同事参考和确定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司复[2001]2号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司复[2001]2号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正文:
----------------------------------------------------------------------------------------------------------------------------------------------------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2001年2月16日司复〔2001〕2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3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

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c29812--010709wj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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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合同条款并打印 合同终稿
定点监签并快速初审 合同
完成系统销控并审核 合同,完成盖章
按揭资料移送银行,合 同送房管备案
(3)律所合作收费及佣金处理 ①业务费用:主要分为由律所向客户收取或我司支付给律所两种模式 由律所向客户收取:由律所于办理签约备案、产权证的各个环节分阶段
1
事务所,且至少包含一家集团战略合作律所(由销管部统一发布),原则上不允
许非战略律所独家开展业务。销售管理部将对未按上述规范引入律所合作的项目
统一呈报莫总,抄送集团监察部,由集团层面加强外包风控监管。
②准入资质要求
针对战略合作律所,原则上仅收集执业资格证作为附件,无须进行实地考察。
针对非战略合作律所,则必须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并满足以下条件:
组】。
审批资料:1、《XX 区域 XX 项目引入律师事务所合作建议书》 2、《XX 区域 XX 项目律师事务所档案明细》 3、《XX 项目 XX 月合作律师事务所绩效评估表》 4、准入资质证明/招标议价确认表附件(打包压缩文件)
《合作协议》使用:我部已发布基准版合作协议(具体详见附件),若合作内
2
容不变可直接使用,无需另行提请总部审核;若需调整协议内容,则必须将变更
/咨询公司开展业务,亦按以上标准执行审查。
*以下情况不予准入:①律所负责人或股东与本区域或营销系统员工存在关

联关系,具体按《营销中心利益冲突管理办法》中“业务回避”及“行为回避”
要求。②曾被我司淘汰的律师事务所。
(2)准入流程
发起人——项目营销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区域
营销负责人——区域总裁——法务部负责人——销售管理部负责人【抄送计佣
直接向客户收费,该方式不纳入营销费用考虑,但使用必须结合地方政 策及客户接受度进行考虑,因律所向客户收费在业务办理前,为确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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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质量可控,须与律所约定收取保证金,违规处罚优先在保证金扣除。 我司支付给律所:由律所完成各个节点工作后,我司支付业务费用给律
所,纳入营销费用考核,故必须遵循不额外增加公司支出的原则,使用 前须进行签约佣测算对比,如签约佣无法覆盖代理律师费用的,则需于 销售总佣金扣除。 ②销售佣金:由律所向客户收取费用的,签约佣金可计发 50%,并按一定比 例计发给跟办销售顾问或参与集中签约的人员(含事务板块、助理或律所工作人 员),其中计发至非销售顾问的比例不得超过总签约佣的 20%,分配方案由区域营 销负责人审批后发放。由我司支付给律所的,总佣金(认购+签约佣)扣除律所 代理佣后可全部计发至销售顾问或以激励佣(不高于签约总佣金的 20%)发放至 其它板块(含事务板块、助理或律所工作人员),分配方案由区域营销负责人审 批后发放。
2017 年引入律师事务所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作,现制定 2017 年引入律师事务所合作规范指 引,原已申请合作的项目可按已报批方案执行,新项目按此标准执行。
1、前期筹备要求 (1)前期筹备工作要求 引入律所签约为新项目开盘前常规筹备事项,所有新项目,在开售前 3 个月 开始搜集当地律所资源并与项目部、项目财务资金部沟通律所引入事项,并落实 由开发部承担的网签申报、产权办证等业务是否一并外包律所,完成律所招标议 价,最迟于开售前 2 个月拟定律所合作方案并发起准入申报流程,开售前 1 个月 完成律所培训并落实驻场时间。 在售项目,由区域营销管理部统筹全面评估各项目引入律所合作的可行性并 指引项目提报合作方案。对于在售项目存货较少的,可考虑邻近项目打包并设置 签约中心集中开展签约。 说明:新项目在销售中心规划时须考虑律所办公场地及网络接口等布局,避 免销售中心认购区与签约区域出现混用的现象。具备条件的区域,可设置一个签 约中心服务多个项目,以整合律所签约资源。 (2)前期各部职责 由区域营销管理部统筹开展,销售中心、项目部、项目财务部、销售管理部、 法务部对政府政策、场地施工、收费方式、律所资源等提供协助。 2、律所准入机制 (1)律所准入基本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择战略合作律所。 ①准入名额:各项目准入名额上限不受限制,但至少需引入两间或以上律师
内容于合作建议书中列明,并提交调整的《合作协议》(调整部分红色字体标注)
作为附件一并上传审核。
(3)合作期限及其他注意事项
原则上合同签订的周期由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但首次合作期限最
长不超过 1 年。
3、业务开展流程
(1)业务职责及分工:
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范围
销售中心工作范围
1、 合同签署 (1) 网签系统模板预设,系统信息及打印校
案进行说明。
②涉及合同盖章移交律所的,需以数字(1)、(2)区分,限制印章使用范围,禁止律所印章加
盖在认购书或其他非合同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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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律所后签约工作流程指引:
阶段
事务人员
销售中心
销售顾问
完成律所办公场地布置


安排律所进场


引入律所签约流程培训
审核认购书并盖章
签 约
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预约签约,并报备事务办
1、客户签约邀约—销售顾问 2、预约签约统计报备律所—销售事务专员 3、审核认购书—销售事务专员 4、收取楼款及签约、办证代收费用—销售事务专 员 5、接收已备案合同归档—销售事务专员 6、客户领取发票,合同等资料归档后派发/借取 —销售事务专员
*备注说明:
①上述仅列出律所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具体由项目根据工作难度及风险进行评估,并于准入方
证照
公司全职工作人员
办公场所
注册成立时间
合作项目
有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80 人以上
在当地有固定的写字楼 办公点,公司名称与合 作律所名称一致或其所
属联营所。
5 年以上
至少要跟五家前 五十强的发展商 合作,且有本地业
务经验。
以上资料包含:律所执业资格证、现场拍照、律所简介及其提报的合作方案
等附件。未符合上述要求的律所,原则上与予以合作,针对部分项目外聘的中介
对; (2) 资料准备,打印装订合同及附件; (3) 指引客户签署买卖合同,并回收合同; (4) 系统操作签约/送件/移交销售中心销控; (5) 合同初审并完成盖章; (6) 合同注销/终止等特殊变更操作 2、 办理按揭 (1) 收集按揭资料,移交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2) 办理抵押登记,整理资料移交银行 3、合同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及备案手续 4、办理产权证 5、其它销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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