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制裁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制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惩罚违法行为。
制裁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制裁者的惩罚、对社会的警示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制裁的法律后果。
二、对被制裁者的惩罚1. 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最常见的一种。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经济惩罚:(1)罚款:罚款是对被制裁者经济惩罚的一种形式,旨在弥补其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2)没收财产:对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财产,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3)限制或取消经营许可: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司或企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限制或取消其经营许可。
2.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最严厉的一种。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刑事惩罚:(1)拘役:拘役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刑罚,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刑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3)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终身限制的一种刑罚。
(4)死刑:死刑是对被制裁者的人身自由进行终身剥夺的一种刑罚,但我国已废除死刑。
3.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制裁法律后果中对违法行为的轻微惩罚。
被制裁者可能面临以下行政惩罚:(1)警告:警告是对被制裁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罚款是对被制裁者经济惩罚的一种形式,数额较小。
(3)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对被制裁者取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三、对社会的警示制裁的法律后果不仅体现在对被制裁者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以下是制裁对社会的警示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使受害者得到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法治意识:制裁使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法治意识。
3. 预防犯罪:制裁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降低犯罪率。
4. 增强法律权威:制裁的实施使法律具有权威性,提高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①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③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③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导致主体利益减损的不利后果。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市声管理法规、 森林法规、环保法规、交通管理法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1、什么是法律Biblioteka 任?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法律制裁?它有哪些种类?
(四)法律责任
1、含义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
2、法律责任的类别
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较轻, 社会危害性不十分严重,触犯民事法律 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 的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指违反 刑事法律,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的行 为。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 法规的行为。
民事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
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类别 有责任能力 根据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王某曾因多次盗窃而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刑满 释放后,他不思悔改,一天又潜入三户居民家中, 将一台价值 2700 元的彩电偷回家,并窃得现金 5 万 多元。事后,王某遇到张某,并对张某说:“我又 弄到一台新彩电,你如果要的话,可以便宜一点卖 给你。”张某明知彩电来路不正,却贪图便宜,以 800 元的价格买了彩电。后来,公安机关破案,将 王某和张某抓获归案。
案例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 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 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 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 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 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 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将其拘留。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身外世界如果 不受行为干涉 而保持被动将 是怎样状态
• (四)主观过错 •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 的主观心理状态。 • 主观恶性的程度与责任的轻重成正比。 • 刑法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 挖笋伤人案----2004年5月,某地未成年人杨某与同学 陆某、王某三人相约到山上挖笋,在同村范某的竹林 挖笋时被范某发现,范某把三人的锄头暂扣在其脚踏 三轮车内,并告诉杨某等三人回家后叫其家长到她家 里去拿锄头。 • 范某骑车回家的路上,杨某追上车子想拿回锄头,造 成范某车子不稳摔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构成了轻伤。 事后范某光医疗费就用了8000余元。
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 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贝卡利亚
6/28/2014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 承受制裁。 1.内容是对责任主体利益的剥夺 2.原因是不法行为或法律直接规定 3.法定机关决定 其它法定机关 法院
6/28/2014
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6/28/2014
• 逗母猪-老太太-受伤-陶瓷
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违约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罪、合同诈骗
6/28/2014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6/28/2014
损害结果
现实利益损害
预期利益损害
实际危险
行动如果任凭 行为者的主观 目的的完全发 展,将会造成 怎样一种状态( 逻辑状态)。
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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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类方法的多样性:可以根据责任主体、 责任内容、责任的承担程度、责任的实 现形式、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 的关系进行分类。
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根据责任的类型, 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 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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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学举办春季运 动会,观看铅球比赛的 三年级学生俞某擅自进 入铅球落地区域,在场 教师无人劝止。结果被 正在比赛的同学李某投 掷出的铅球砸中头部, 造成重伤。
1、分内应做的事情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编号及其成果负有积极
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 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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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 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 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分析:校方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因何在?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 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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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 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 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进入运 动区时,在场老师未劝止,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 原告受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过错责任。李某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 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可酌情由被告小 学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费。
11 12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答: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4.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补偿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
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4.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它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当然,这里所说的客观存在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的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第二,可控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今天不能控制的东西将来可能会变成可以控制的东西。例如,月球上的土地目前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不能说它永远也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有用性。法律关系客体是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物。正是因为它是有用之物,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明确其归属。
(三)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因为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①违法行为②违约行为③基于法律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因为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能够分别追究,不存有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法理学+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民事 责任
行政 责任
刑事 责任
违宪 责任
补偿性的 财产责任
行政主体 及工作人员 行政相对人各自 责任
行为人个 人受惩罚 最为严厉
违宪 审查
(一)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 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 (一)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 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不 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 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三)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 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 期可得利益。 (四)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2002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司某血液 中检出除草剂乙草胺,是在学校生活和 学习期间发生 的。至于乙草胺是怎么摄入的,因司某已成植物状态, 确实无法查出。但司某在新世纪学校寄宿,并未离开学 校,该校作为司某的临时托管人,对其所造成的不良后 果,依法应承担监护责任。故判令新世纪学校承担全部 责任,赔偿司某各种费用47万余元。双方对此判决均提 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终审判决认为 :司某中毒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因学校提供的饮食导 致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毒事故与学校完全没有关系。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权衡双方的利益,依据公平原 则,判决新世纪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60%,即284 631.69元。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ppt
第三章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是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采矿业 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指导思想是坚 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作到监督部 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 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 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法共8章50条。
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 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 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 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 “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 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 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 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 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暂行办法
一、制订目的 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 程序 3、听证程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1、责令停止生 产 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停产整顿 4、罚款 5、责令改正 6、吊销证照 7、各种 行政纪律处分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煤炭法
• 该法是于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建国 以来的第一部煤炭法,这部法律为煤炭生 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是煤炭行 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该法共8章81条。
第一节
煤炭法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立法目的 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煤炭资源 2、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 二、立法的必要性 1、煤炭生产、经 营中形成的大量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 调整 2、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有其特殊性 需要有单独法律来规范 3、煤炭生产经营 中若干特定事项需要法律来规范 4、是产 业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是经济 发展的迫切需要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和工商行 政部门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 员、劳动者实施的行政制裁。
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 查封、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罚款、停产 整顿等。
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二、责任主体 三、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劳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二、责任主体 三、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任的性质是违法行为人承担基 于原义务的派生义务。
• 3、法律责任的内容是违法行为人必须向 违法行为相对人或国家给付一定财物和 其他利益或者接受一定警械和谴责。
第十一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二、责任主体 三、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劳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劳动者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 责任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 2、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者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 三、其他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 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 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浮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为什么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因为有法律责任但由于有免于处罚的情形,如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超过法定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等,都会在刑事或行政案件中免予承担相应处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本节所讲的法律责任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原则的区别。
其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
(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
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司考版)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中形成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特殊的社会关系。
前提 法律 调整的社会关系
核心
形成法律主体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保证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 会关系
1、是 根据法律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2)人身、人格
• 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与身体相分离的条 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血液、 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
• 注意: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限制
➢ 人身整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 贩卖人口
➢ 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有 伤风化的活动,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 卖淫(南京大学教授聚众淫乱案)、自杀 (安乐死)
两者关系
可能与现实 前提与实际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 够通过自己的行 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 能力。
2、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般权 利能力
公民均具有,是取得法律主体资 格,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 条件,不能任意剥夺或废除。
特殊权 利能力
公民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的法律
资格,并非每个公民都享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权利。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
年满16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
民法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 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法理学导论思考题介绍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以上哪一种或多种观点有意义?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方法1.分析案例:在上班的路上,张发现赵被车撞伤,摔倒在地。
张某帮张某上车,闯了六个红灯,把赵某送到了医院。
后来,张某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交警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警罚张200元,这反映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分析了以下问题:(1)你认为法律的作用有限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律的内容和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一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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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1 / 12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最新资料推荐------------------------------------------------------ 一般指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党)因为违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违宪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弹劾、罢免、撤销、取缔。
(5)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构成条件见《国家赔偿法》三、法律责任的功能整体而言,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功能:1.救济2.惩罚3.预防民法主要是救济,行政法主要是惩罚和预防。
第二节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或条件)民事责任:(1)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2)法律规定。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也3 / 12是区别不同违法行为的标准):1.客体条件2.主体条件3.客观方面的条件4.主观方面的条件例如:犯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1.犯罪客体:何种法益?(不同于犯罪对象)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3.犯罪的客观方面:什么行为特征?eg.同样窃取财富,秘密窃取特征是盗窃,暴力窃取特征是抢劫罪,出其不意特征是抢夺罪。
4.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过错=故意+过失)第三节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责任能力一、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情况。
责任能力由法律规定,考量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因素。
二、若干法定情形(一)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最新资料推荐------------------------------------------------------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能力无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 / 1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分析清弋江在凤岚山南麓绕了一个湾,湾里怀抱着静静的洪桥村。
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相安无事,宛如世外桃源。
但是 2008 年 8 月一天发生的事情打破了小村的宁静。
洪二娃,1993 年元月出生。
这天,二娃见同村10 岁女孩阿月在江边放牛,便强要牵牛戏水。
阿月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
二娃很是生气,用手中锄柄赶牛下水,欲使阿月受惊,发泄不满。
不料牛入深水后,阿月惊慌落水。
初二娃见状颇为得意,后见阿月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阿月溺死。
政府闻讯后派人下来调查。
请问:依现行法律,二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一、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亦简称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的具体原则:民事责任:---------------------------------------------------------------最新资料推荐------------------------------------------------------ (1)一般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责任);(2)在法律规定的的特殊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3)由法官自由裁量: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2)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确认法律责任时不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与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基本相当)。
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了 12种情况,其他法律规定了 3 种情况,共 15 种情况(统称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因此7 / 12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然而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有失公平,法院可以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受害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
刑事责任:过错责任。
应该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对比理解。
因为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中,所以具有总体规定的效果。
也就是说,故意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是可以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可以可以理解成不一定,那么,什么时候负,什么时候不负呢?第十五条第二款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负;法律没有说要负,就不负。
---------------------------------------------------------------最新资料推荐------------------------------------------------------二、法律责任的免除(自学)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是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免除。
刑事责任的免除:《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