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濉溪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淮政办[2010]6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6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由市政府筹集安排,主要用于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产业。
第六条支持方式(一)研发和新产品开发补助1. 对新兴产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获得“安徽省新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投入研发费用10-2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二)项目补助1.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淮政[2006]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城市,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淮北实际,特作出如下政策决定。
一、设立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设立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逐步增加。
(二)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投资建设重大工业项目(三)建立《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要求,列入省“861”和“百千工程”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相关项目库。
各类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凡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五)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8日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六条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对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淮政办[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08〕6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淮北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支持下列企业和项目:(一)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选、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三)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四)生物发电、煤矸石发电、掺烧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厂脱硫等项目;(五)可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六)企业及农村建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七)将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转化为有机肥料,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八)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使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降低幅度较大,效果明显;(十)国家、省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政策第三条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优化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重点扶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项目和技术。
第四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征收企业排污费,并根据企业投资循环经济项目减少污染排放量予以核减相应排污费。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6月27日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
具体如下: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淮政秘〔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5日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设立方案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扶持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拟在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基础上,通过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扶持领域和投资方式、修订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等,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扶持基金。
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产业扶持基金作为母基金,主要采取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产业扶持基金总规模25亿元,根据投资需求分三期到位,一期5亿元,二期10亿元,三期10亿元。
产业扶持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一、产业扶持基金设立和管理(一)产业扶持基金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
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扶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二)产业扶持基金拟投资项目须提交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8〕1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淮政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3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
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淮政办秘〔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2日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夯实项目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服务单位的职能责任、出资单位的效益责任,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淮政秘〔2017〕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项目开工(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2018年新开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表、责任人及推进任务单(需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的事项、进度)等。
同时,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相关资料,交由出资单位评估投资效益。
今后,我市在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时,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出资单位要提出投资效益评估意见和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会议审定启动开工。
对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提请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包括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项目进度安排表、推进任务单和项目投融资计划,启动开工。
(三)申请季度集中开工。
为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开工活动。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完善前期工作,申请纳入集中开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2018]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3【实施日期】2018.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淮政〔2018〕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确定了9个方面138项重点工作,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适时督查调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突出抓主抓重,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落实机制,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兑现政府对人民的承诺。
一、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工作总基调,确保完成全年主要预期目标1.生产总值增长7.5%以上。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2.财政收入增长8.5%。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5%。
牵头负责领导:胡亮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5.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8%。
牵头负责领导:胡亮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
牵头负责领导:胡百平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9.节能减排完成省定目标。
牵头负责领导:朱浩东胡亮胡百平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二、突出制造强市战略,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4]5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540号)为加强和规范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5月13日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设计和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发展,引导信息消费,加快重大装备制造业向数控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参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市政府下半年会议文件计划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市政府下半年
会议文件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0
•【字号】淮政办秘〔2018〕89号
•【施行日期】201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市政府下半年会议文
件计划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市政府下半年会议文件计划己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把控会控文作为转变作风的有效举措,确保2018年会议、文件数量比上年有一定幅度减少。
对列入计划的会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坚持节俭办会,切实改进会风,着力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
对未列入会议计划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省委、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数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列入计划的文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公文拟制质量;要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切实增强文件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8年7月10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淮政办秘〔2018〕150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 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淮政〔2017〕3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淮政〔2017〕3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6日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3号),推进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新建项目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00万元及以上,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且列入《淮北市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市财政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二、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且列入《淮北市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1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购置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三、支持技术创新1.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财政办法】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争取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重点发展方向,坚持规范运作、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淮北市产业扶持或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并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的除外)。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且会计信用良好。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项目单位当年未因污染治理不达标被挂黄牌及黄牌以上警告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注入,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操作。
(二)贷款担保及助保金的注入,分别用于增加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落实“三位一体”银政担合作“4321”担保风险分担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充实助保金业务中的政府铺底资金,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有担保机构有关规定等操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铜政[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前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财政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铜政〔2013〕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节能、两化融合、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企业上市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以后每年按市级财力增长幅度增长。
第三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融资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安排原则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同时须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二)依法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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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濉溪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濉政〔2017〕34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基本要求(一)基本材料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镇经发办、园区经贸局(经发局)审核推荐意见;2.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的项目除外);5.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1.两年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2.两年内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4.不按规定向经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
(三)资金奖补要求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享受一种奖补方式,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获奖补450万元。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一、支持高端制造(一)支持新建项目1.申报条件(1)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16年版)》工业强基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见省经信委网站企业云平台);(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3)项目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
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4)列入《濉溪县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优先支持;(5)企业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2.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3)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4)项目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支持方式按照购设备购置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技术改造1.申报条件(1)申报的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2016年版)》重点和方向;(2)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3)项目已投入设备投资达到200 万元以上,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4)列入《濉溪县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优先支持。
2.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3)项目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支持方式按照购设备购置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省经信委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
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补助文件。
3.支持方式按省补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1.申报条件上年度省经信委已补助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企业。
2.申报材料上年度省经信委下达的补助文件。
3.支持方式在省、市财政补助后,给予剩余年度保费全额补助。
(五)补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1.申报条件上年度省经信委已补助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企业。
2.申报材料上年度省经信委下达的补助文件。
3.支持方式在省、市财政补助后,给予剩余年度保费全额补助。
(六)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位列标准发布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
2.申报材料(1)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制定标准的发布文本原件及复印件;(2)县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支持方式对主导制定(前三位)国际、国家、行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智能制造(七)奖补数字化车间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省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2.申报材料上一年度认定为省数字化车间企业的文件。
3.支持方式经省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八)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对装备制造、铝基新材料和食品深加工企业新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自由度≥4)。
2.申报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购买工业机器人的清单和发票、合同复印件;机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3.支持方式对装备制造、铝基新材料和食品深加工企业新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此项奖补不得与其他类奖补重复享受。
三、支持精品制造(九)奖补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工信部、省经信委关于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十)奖补安徽工业精品示范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公布的安徽工业精品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1)申请资金奖补的报告;(2)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工业精品示范企业的文件。
3.支持方式对获得“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一)奖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2.申报材料(1)国家、省公布的上一年度认定文件;(2)县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支持方式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十二)奖补新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1.申报条件(1)国家、省公布的上一年度认定文件;(2)县市场价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2.申报材料上一年度国家、省公布的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对新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十三)奖补新获得省级新产品的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的企业。
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对新获得的省级新产品每个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支持绿色制造(十四)奖补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优秀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进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节能环保生产企业、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节能环保装备产品、节能环保重点项目、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2.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文件;(3)省奖补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优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对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优秀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五)奖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与绿色产品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国家工信部和省经信委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十六)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材料平台申请报告(含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报告、相关资质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六、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十七)奖励首次进入省重点软件企业1.申报条件对上一年度首次进入省重点软件企业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认定文件。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十八)奖励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申报条件对上一年度新进入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1)资金奖励申请表;(2)统计部门核实证明。
3. 支持方式对上一年度新进入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镇、园区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净增一户奖励1万元,超目标任务一户奖励2万元,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培育申报有功人员。
(十九)奖励上台阶工业企业1. 申报条件(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年应缴实缴税金分别达1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标准;(2)年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的纳税收入为准。
2.申报材料(1)上台阶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纳税汇总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支持方式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年应缴实缴税金分别达1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省经信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的认定文件,企业申请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支持方式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十一)奖补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省经信委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文件及申请表。
3.支持方式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十二)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1.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省经信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申报材料省经信委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