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合集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1•【文号】建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3]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司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司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

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

附件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升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电力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第四条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条工法的研发和应用应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第八条推荐采用“三维视频工法”的方式,进行工法编制,以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电力建设工法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每项工法应由一家单位申报,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第十条工法的编写与申报应符合“电力建设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件2)。

2. 工法文本(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序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释义第3讲 主要内容(1)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释义第3讲 主要内容(1)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释义第3讲主要内容(1)黄幼茹【期刊名称】《电力安全技术》【年(卷),期】2016(018)009【总页数】2页(P69-70)【作者】黄幼茹【作者单位】全国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北京100031【正文语种】中文总则部分共有5条,是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纲。

该章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和机制,同时明确规定了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安全要求,鼓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1.1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了《办法》。

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办法》结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现实情况,进一步细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其得到落实,切实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中的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中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所有生产活动。

本章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的范围,同时按照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的概念,指明了调整电力建设工程各主体的具体类别。

1.3 方针与机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了“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2.07•【文号】国电火[1999]688号•【施行日期】1999.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国电火[1999]688号)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囯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培育和规范我国电力建设监理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附件1: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1版)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电力建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电力行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规范电力建设行业的工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的,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电力建设工法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大类别。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同时也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行业)和国家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电力建设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负责审定、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从电力建设工法中择优推荐,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不设数量限制。

电力建设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法的申报条件:(一)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应是本企业和所在地区的领先水平,并同时达到全国电力行业的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其关键技术应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对已经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行业协会不再重新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6年版)》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6年版)》
第四章 评 选
第二十五条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分为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复查、 评审、审定及表彰等阶段。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复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 首次会
1.主申报单位简要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2.播放 DVD 光盘; 3.参建单位补充汇报;
—4—
4.水土保持验收文件(水利行政部门),至少应提供水土保持评估报告 (有资质的生态建设评估机构);
5.档案验收文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6.消防验收文件(地方消防部门); 7.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首页、结论页和盖章页); 8.水电水利枢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验收委员 会); 9.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投产后质量监督评价意见; 10.建设期无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境外工程应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业主提供); 2.工程施工承包商务合同(首页、造价页、签章页); 3.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对标说明; 4.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 5.环保、水保验收文件,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6.建设期无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上级单位出具); 7.业主单位的评价意见; 8.中方驻外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评价意 见。 上述申报材料如含外文,需附对照翻译的中文。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工程达标投产验收文件; 2.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首页、结论页、签章页); 3.工程新技术应用验收文件; 4.工程绿色施工验收文件; 5.工程(机组)移交生产签证书(启动验收委员会);
附件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6 版)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2011〕20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2011〕20号)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中电建协〔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电建协〔2020〕117号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经2020年10月14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20年11月18日附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电建协会员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中电建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电建协会员与国际合作部(以下简称“会员部”)为会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会员的会籍管理、会费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中电建协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会员的专业管理,并协助会员部进行所辖会员的管理。

第三条中电建协的会员属性分为直管会员和分支机构会员;直管会员是指由中电建协本部直接管理的会员,分支机构会员是指由中电建协分支机构协助管理的会员;直管会员和分支机构会员同为中电建协会员,享有参与中电建协本部业务活动的同等权利。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四条中电建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入会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护中电建协《章程》及分支机构议事规则;(三)有加入中电建协或分支机构的意愿;(四)遵守中电建协和各分支机构的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五)诚信守法。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中所列服务的权利;(四)获得协会《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以外服务的优先权;(五)退会自由。

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精神及《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电建协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进行评审,从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工程参加“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活动,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大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试点工程”。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电建协工程部负责。

第三条凡被批准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示范工程,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指导“达标投产及创优”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是:(一)经核准的新开工及在建工程;(二)容量和规模: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电工程(含燃机);2、单机容量为10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3、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4、装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风电工程;5、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变电容量750MVA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6、节约型、环保型、新能源等特殊电力工程,以及本地区建设规模最大或电压等级最高的电力工程,可适当放宽规模限制.第五条该活动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表1),同批准立项核准文件(扫描件)一并报送中电建协工程部.第六条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由中电建协发文公布.已公布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不可整改的严重不符合项,中电建协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现场实施工作的管理,制订“达标投产及创优”检查指导的实施计划,原则上每季度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咨询检查一次。

第八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全过程控制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示范工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电综[1998]6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电综[1998]6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1998年2月9日电综[1998]60号)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

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

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

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

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

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3.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并经过在长沙举行的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基建工作座谈会的讨论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国家电网公司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第四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八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第九章工程评优管理第十章工程协调、信息管理第十一章工程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二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编制说明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作为国家电网投资和经营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调频、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相比有了较大的调整,又恰逢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省公司的改革即将开始,为了尽快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理清管理思路,公司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建设管理规定,本次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主要针对当前公司的现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制定的,目的是稳定基建队伍,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尽快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本规定只针对目前亟需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中电建协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经中电建协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1日发布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程监理发展的需要,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监理员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

第四条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领导下,设立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中电建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各大电力集团公司和电力监理企业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定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有关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的企业部,负责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评审、颁证、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5 —
第二十一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 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 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 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 2/3 的为通过。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 年 12 月 28 日
—1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 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 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 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 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
—4 —
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
1
第五条 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 委托评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
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 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
中电建, 2012? 498 号
关于印发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 的通知

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

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

附件电力建设工法评审办法(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升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电力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第四条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条工法的研发和应用应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第七条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第八条推荐采用“三维视频工法”的方式,进行工法编制,以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电力建设工法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每项工法应由一家单位申报,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第十条工法的编写与申报应符合“电力建设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件2)。

2. 工法文本(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序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中电建协行〔2016〕15号

中电建协行〔2016〕15号

中电建协行〔2016〕15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诚信典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为弘扬诚信经营、规范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电力建设诚信企业精神,发挥电力建设诚信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电力建设企业诚信建设水平,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电力建设诚信典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诚信典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16年4月11日附件电力建设诚信典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诚信经营、规范运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电力建设诚信企业精神,发挥电力建设诚信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电力建设企业诚信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诚信典型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导下,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信用办公室(简称信用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等行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调试企业。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企业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二)企业重合同,守信誉,市场竞争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较高;注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

(三)近三年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社会影响事件;申报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不良信誉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连续三年超过80分以上,并得到企业集团总部确认;(四)近三年企业未发生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行为;第五条申报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要求(一)火电、水电施工企业自有职工人数不少于1000人,送变电企业不少于300人,监理、调试企业人数不少于200人;(二)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7%,监理、调试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三)火电、水电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不低于 1.5%,其它企业不小于4%;(四)企业申报年度为非亏损。

(完整版)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完整版)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遴选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

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

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选举产生,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1.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2.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达标投产验收等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级等工作。

5.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6.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7.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及培训、宣贯等工作。

8.参加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9.参加企业及个人能力资格评审等工作。

10.参加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等工作。

11.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12.参加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调研、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申报及审批第九条申报专家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电力建设事业。

2.熟悉电力建设程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及有关标准,精通电力建设某一专业。

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0322(新)(1)概要

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0322(新)(1)概要

附件1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我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我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集团公司、省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厂职工。

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厂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层级分为企业专家、专业专家、专业带头人三个等级。

(一)企业专家,是指不但具有专业领域的特殊才能、解决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难题能力,而且具有跨专业进行组织、管理,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专业专家,是指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能够解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具有特别突出才能的专业人员。

(三)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岗位规范所要求的专业领域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在本专业领域中业务水平和能力处于领先地位的专业人才。

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遴选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

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

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选举产生,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2.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达标投产验收等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级等工作。

5.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6.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7.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及培训、宣贯等工作。

8.参加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9.参加企业及个人能力资格评审等工作。

10.参加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等工作。

11.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12.参加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调研、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家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电力建设事业。

2.熟悉电力建设程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及有关标准,精通电力建设某一专业。

3.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担任过一个以上大、中型电力工程技术负责人,从事电力建设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高节奏的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
1.担任过两个以上大型电力工程技术负责人,从事电力建设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担任过国优奖、鲁班奖及省(部)级其他业务评审专家。

3.业内公认的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

第十一条本人填写专家申报表(见附表),由会员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经常委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中电建协批准。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为批准的专家颁发专家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应进行年检。

第七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的权利。

3.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专家委员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服从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2.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3.向专家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有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发展专家的义务。

第十五条年龄65周岁以上专家特殊规定:
1.需每年度提交综合体检报告。

2.年龄70周岁以上的专家,不安排工程现场咨询检查工作。

第八章专家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专家行为准则:
1.公正履行专家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2.维护专家委员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3.工作期间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4.工作应公平、公正、科学。

5.行为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6.不得在工作过程中无故脱离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7.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暗示)额外报酬。

第十七条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专家委员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申报表
注:1.申报时同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字迹清楚,用正楷字填写,表格栏填写不下时可扩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