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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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是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遴选专家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选举产生,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2.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达标投产验收等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级等工作。

5.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6.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7.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及培训、宣贯等工作。

8.参加电力建设科技成果、工法、QC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9.参加企业及个人能力资格评审等工作。

10.参加人员岗位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及相关继续教育等工作。

11.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12.参加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调研、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家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电力建设事业。

2.熟悉电力建设程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及有关标准,精通电力建设某一专业。

3.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担任过一个以上大、中型电力工程技术负责人,从事电力建设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高节奏的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

1.担任过两个以上大型电力工程技术负责人,从事电力建设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担任过国优奖、鲁班奖及省(部)级其他业务评审专家。

3.业内公认的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

第十一条本人填写专家申报表(见附表),由会员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推荐,经常委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中电建协批准。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为批准的专家颁发专家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应进行年检。

第七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的权利。

3.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专家委员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服从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2.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3.向专家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有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发展专家的义务。

第十五条年龄65周岁以上专家特殊规定:

1.需每年度提交综合体检报告。

2.年龄70周岁以上的专家,不安排工程现场咨询检查工作。

第八章专家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专家行为准则:

1.公正履行专家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2.维护专家委员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3.工作期间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4.工作应公平、公正、科学。

5.行为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6.不得在工作过程中无故脱离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7.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暗示)额外报酬。

第十七条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专家委员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申报表

注:1.申报时同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字迹清楚,用正楷字填写,表格栏填写不下时可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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