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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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 个月;(二)记大过,12 个月;(三)降职、降级,18 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严肃问责,依据《中国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审字…201X‟XX号)及《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及归公司管理、考核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纪监委负责对副科级(含)以上违纪违规职工的问责处理,副科级以下坚持“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第五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第七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三章问责处理的方式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批评教育类。

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类。

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批评教育类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

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增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清廉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例,联合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包含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许其余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犯法律、法例和公司规章制度,应该肩负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办理。

法律、法例以及上司机关对员工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员工处罚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赐予员工处罚,应该坚持公正、公正、教育与惩办相联合的原则。

赐予员工处罚,应该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肩负的责任相适应。

赐予员工处罚,应该事实清楚、凭据确实、定性正确、办理适合、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合用第五条处罚的种类及时期:(一)警示, 6 个月;(二)记过, 12 个月;(三)记大过, 18 个月;(四)降级, 24 个月;(五)革职, 24 个月;(六)留用观察,12 个月或许 24 个月;(七)排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该降低一个级别薪资。

革职,应该撤除其现任全部职务,并在撤除职务的同时降低薪资。

革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立职务,一般不得确立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遇到革职及以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波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改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员工遇到留用观察处罚的,其所担当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除,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暂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发放适合的劳动酬劳。

留用观察时期,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从头确立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排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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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2023年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一、前言电力行业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转,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处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违章违规行为的定义1. 违章行为:指任何违反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规范、无证上岗、违章擅自停电、违反工作程序等。

2. 违规行为:指电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职业纪律等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工作时间、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等。

三、处罚的程序和方式1. 处罚程序:(1)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任何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有权发现和报告违章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电力公司将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听证决定:对于涉及较严重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4)处罚决定:电力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5)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

(6)处罚执行:电力公司将执行处罚决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2. 处罚方式:(1)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进行记录。

(2)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3)降职或解聘: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罚。

(4)刑事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的具体内容1. 违章行为的处罚:(1)操作不规范:对于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

如屡教不改,可以考虑给予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无证上岗:对于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停工整顿等。

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WORD7页)

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WORD7页)

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江西省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司系统员工应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做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表率;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分为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违反商业秩序和违反社会秩序三种类型。

各种违章违纪类型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章违纪、较重违章违纪和严重违章违纪。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含县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行为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一般违章违纪处理:1、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4、工作时间饮酒的;5、工作场所吵架、斗殴,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6、值班人员、运行人员、窗口服务人员未按时到岗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7、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8、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9、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10、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客户向本单位投诉的;1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市级以下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当地政府部门或省公司投诉举报,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12、其他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1、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5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后果较严重的;3、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工作)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工作时间酗酒或赌博的;5、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吵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6、对同事恶意攻击、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7、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8、在公共场所内展示、张贴非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9、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0、擅自对单位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11、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小的;12、查处窃电、违章用电后私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13、为窃电者说情的;14、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15、对客户的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16、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虽客户仅向本单位投诉,但情节较重的;17、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省级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省直单位或区域电力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企业较大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18、其他较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题号一二总分得分单位: 姓名: 职务:6、哪一类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

共30题,每题2分,合计60分): A、降职、降级1、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该坚持的原则:( ) B、撤职A、公正 C、留用察看B、公平 D、解除劳动合同C、公开 7、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A、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 ) B、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A、警告、记过,6个月 C、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B、记大过,12个月 D、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C、降职、降级,18个月 E、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D、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E、解除劳动合同 A、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3、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 B、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A、不得评选先进 C、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B、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C、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 9、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D、不得列为后备干部情况做出( )。

( )E、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A、加重处分4、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 ) B、双重处分A、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 C、经济赔偿处罚B、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 D、没收财产C、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10、经济赔偿可从( )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D、在处分期内不发工资(薪金) 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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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题号一二总分得分单位: 姓名: 职务:6、哪一类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

共30题,每题2分,合计60分): A、降职、降级1、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该坚持的原则:( ) B、撤职A、公正 C、留用察看B、公平 D、解除劳动合同C、公开 7、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A、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 ) B、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A、警告、记过,6个月 C、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B、记大过,12个月 D、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C、降职、降级,18个月 E、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D、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E、解除劳动合同 A、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3、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 B、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A、不得评选先进 C、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B、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C、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 9、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D、不得列为后备干部情况做出( )。

( )E、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A、加重处分4、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 ) B、双重处分A、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 C、经济赔偿处罚B、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 D、没收财产C、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10、经济赔偿可从( )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D、在处分期内不发工资(薪金) 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 个月;(二)记大过,12 个月;(三)降职、降级,18 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电力建设公司奖罚制度范本

电力建设公司奖罚制度范本

电力建设公司奖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和违纪行为进行奖励和处罚,奖惩分明,公平公正,以促进公司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公司整体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领导层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奖惩的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包括表彰、晋升、提级等;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等。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表现突出;2.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3.提出创新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4.勇于担当,在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公司解决重大难题;5.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为公司文化建设作出贡献;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赢得荣誉和声誉;7.其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行为。

第七条奖励程序:1.员工发生奖励事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规定确定奖励等级和方式;3.公司领导审批奖励事项;4.人力资源部门颁发奖励证书或奖金、奖品。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级、撤职等。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故意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机密;4.工作态度消极,严重影响工作进度;5.其他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行為。

第十条处罚程序:1.员工发生处罚事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规定确定处罚等级和方式;3.公司领导审批处罚事项;4.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处罚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我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网络答题活动(试题库3)

我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网络答题活动(试题库3)

一、单选题【每题1分,40题,共40分】窗体顶端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_____直至_____处分。

()A、记过、留用察看B、记大过、开除(解除劳动合同)C、警告、撤职D、降级、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答案: C 《处分规定(试行)》第241条2、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_____。

()A、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B、给予警告处分C、可以认定为不是违纪行为D、只做经济处罚参考答案: A 《处分规定(试行)》第14条3、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_____。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D、工作纪律参考答案: A 《处分规定(试行)》第59条4、记过处分期限为_____。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7条5、在外事、外经工作中,通过虚假公司、个人的银行账号骗取佣金的,给予以下哪种处分?()A、记大过B、撤职C、留用察看D、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答案: D 《处分规定(试行)》第221条6、职工在配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均属于_____行为。

()A、违反保密制度B、对抗组织审查C、违反工会法D、违反档案管理条例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149条7、不及时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移送_____,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A、审计部门B、监察部门C、工程部门D、财务部门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59条8、发生质量事故,根据_____,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A、经济损失B、事故影响C、事故等级D、主客观因素参考答案: C 《处分规定(试行)》第151条9、项目经理以解决资金紧张状况为由,擅自组织项目职工集资20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该项目经理属于违反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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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合并使用中有关第六章的附加处罚只执行其中最高项的处理,不再累加。

第八条组织处理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政纪处分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组织处理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副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项目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各级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九条停职检查,是指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责令辞职,是指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免职,是指免去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降级,是指降低职工岗级,降级不适用于最低岗级。

降职,是指降低领导人员行政职务,降职处分不适用于党内职务和企业最低职务层级。

如必须给予仅有党内职务和企业最低职务层级的领导人员降职处分,应先免职,再实施降级处分。

撤职,是指撤销领导人员的现任行政职务。

仅有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条款。

第十条受组织处理的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被停职检查的领导人员,在停职检查期间,岗级不变,停发企业各类按月发放的奖金、补贴等。

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薪酬待遇按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个人违纪违规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适用本暂行规定其他行为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职工在政纪处分影响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提升职务和向集团公司以外的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现任职务的职务。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岗级和薪级档次。

受降级或降职处分的,原则上只降一岗级(职级),比照受处分前的岗级(职级)薪级档次确定新岗级(职级)的薪级档次。

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处分,原任职务自然免除,按低于受处分前所任职务一职级聘任新的职务(岗位)。

降级或降职适用于各级企业内设的岗级、职务。

受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岗级(职级)待遇,按降低后的岗级(职级)最低薪级档次确定工资待遇。

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

处分期满后至少降低一岗级(职级)重新聘任职务(岗位),按新聘职务(岗位)最低薪级档次确定工资待遇。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工资(薪酬)发至处分决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受政纪处分(除解除劳动关系外)的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之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薪酬待遇等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职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特殊贡献的且受到国家省、部级单位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原处分决定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录用(受到国家刑罚处罚的,自刑满之日起计算)。

五年后如重新录用的,不得担任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从事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违规受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三条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级或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岗级或职级发生变化的,应在现任岗级或职级上降级或降职、撤职。

担任集团公司内部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三章处罚运用规则第十四条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轻微、较轻、较重及严重四种。

情节轻微但有一定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本暂行规定中有明确处罚标准,从其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处罚,应当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处理方式、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罚;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1. 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纪违规所得的;2. 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3.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4. 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暂行规定中处罚只有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于前款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罚:1. 在2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中起主要作用的;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 包庇同案人员的;5. 有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职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依据本暂行规定已受到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企业党组织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企业被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有行政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1. 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3.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后下落不明的职工,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罚:1. 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企业应当作出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2.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或见习期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对其批评教育,可相应延长见习期限;情节较重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取消试用或见习资格。

第二十三条职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企业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承办案件的监察部门意见,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违纪违规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国(境)、辞职。

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权限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由实际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上级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责成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若发现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日常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组织人事、安全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企业有关惩处措施,直接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接到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反映或举报,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和降级或降职(含)以上处分,由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办理。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企业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参与并负责办理政纪处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由监察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在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后,由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处罚意见;3. 由党政联席会议等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对处罚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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