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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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本市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使本市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本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艺术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高校、社科、文化单位与团体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

第四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五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艺术科学规划办”)设在市文广局艺术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艺术研究所。

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市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2、负责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3、制定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5、具体承担全市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6、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规划和选题第七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文广局审定。

第八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本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专题研究和分类研究两类项目.事关本市文化艺术发展急需的重大课题,可以特别委托项目方式,经市文广局审定,单独立项。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川教[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川教[2006]304号)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社科研究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规划管理,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社科研究和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经省教育厅和省社科联反复协商研究,决定共同建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为了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研究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社科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社科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需建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我省艺术事业,促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推动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科学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创造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成立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具体管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省艺规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并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及课题指南;(三)负责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四)制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五)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六)具体承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省艺规办负责建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徐科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科发[2011]2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局、公司(集团),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大科技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局根据省科技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科技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制定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计划安排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等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徐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价和审计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衔接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结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计划项目源,制定并发布《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五)对科技经费进行监管和审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社会科学界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社会科学界

附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是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进一步强化和突出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应用性和政策性研究,努力使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在建设“思想库”“智囊团”上有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申请的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成果要强化问题导向,紧贴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前瞻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实践价值,能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申请的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常年受理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申请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的条件:1、提供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省社科规划在研项目阶段性研究的理论观点、决策建议,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的;2、提供的决策咨询报告或省社科规划在研项目阶段性研究的理论观点、决策建议,由省社科规划办编制成省社科联《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成果要报》),通过《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领导,并得到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领导批示并被采纳的;3、提供的决策建议提案通过省社科联报送有关部门。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全国“两会”上被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立案“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被全国人大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在省“两会”上被省人大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立案“议案”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被省人大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二00九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促进艺术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艺术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文化艺术重大决策服务,为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文化创新服务。

第三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科技处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处承担。

主要职责是:1、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领导和委托,作为中级管理单位,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申报和管理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

2、制定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3、审批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4、管理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5、具体筹措管理和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组织建立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7、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8、具体承担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推荐、本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9、组织开展有关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艺术科研成果。

10、调研各地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课题选题要求第五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指南随着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申报和评审,每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学研究] [手机版本][扫描]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查看91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以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第四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每年暂定为20项,每个获准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第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确定。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申请书》)。

《社科普及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社科普及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发挥和发展我省的研究优势。

第四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发布。

第六条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还须经地州市委宣传部初审。

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课题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七条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个课题只确定一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和省规划办资助课题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电脑输入费。

第十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筛选,经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立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哈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科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合作、载体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宽容失败、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任务,结合哈尔滨市科技创新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并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社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济科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科发[2022]19号各区县(含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济南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第七章附则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特别是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工作的需要,发挥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优势,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以下简称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高教厅科研处负责全省普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奖、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组织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4、管理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5、制定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6、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省高教厅科研处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其职责是:1、对我省高校有关学科研究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3、参与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社科规划项目;(2)社科重点项目;(3)青年社科项目。

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

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省高教厅科研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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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二○一三年一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繁荣和发展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使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参考国家社科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和管理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宁夏的实践为基本方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充分发挥全区社科理论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根据我区实际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共分为三类:即年度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

具体研究类型分为:应用研究(当年完成)、理论研究(两年以内完成)和基础研究(三年内完成)。

第四条区社科规划办在规划期起始年制定发布《自治区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区社科规划办首先向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研究单位和相关实际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区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后形成。

第五条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应用对策研究要围绕自治区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基础理论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宁夏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2024年福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用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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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用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A.促进人才发展B.优化职业分类C.促进人才开发使用D.优化人才评价2.()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环节。

A.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B.生态系统多样性C.科技创新D.科技成果转化3.《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4.《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A.教学质量B.科研成果C.分类评价D.人才引进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第二条第八项不涉及其中哪一项?()A.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B.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C.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D.天气预报6.《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出,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加快发展,()是关键。

A.人才B.教育C.科技D.经济7.(),通俗地说就是数据的中心A.大数据B.数据中心C.物联网D.工业互联网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软基础设施投资的是()。

A.环保B.教育C.国防基础设施D.服务业9.《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

A.论文数量B.工作年限C.实际贡献D.职务职级10.《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基础研究,论文是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坚决摒弃以刊评文,评价重点是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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