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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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2023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2023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1. 引言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开展需要,通过重组、兼并、分立、倒闭等形式对企业组织结构、产权关系、经营管理等进行调整和优化的过程。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涉及到职工的生计问题以及社会稳定因素。

本文档旨在规划和实施2023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合理安排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2. 目标和原那么•目标:确保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能够顺利就业或接受再培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那么:–公正、公平:按照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安置,遵循公正、公平的原那么。

–尊重权益:充分尊重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灵巧配套:根据不同企业改制情况,因材施教,灵巧采取配套措施。

–优先就业:为职工提供优先就业时机,帮助职工尽快找到适宜的工作。

3. 职工安置方案3.1 确定职工安置方式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公开竞聘: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让职工参与竞争,选择能力较强的职工来进行安置。

公开竞聘要求公正、公平,充分保护各方利益,尊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选择权。

•再培训:对于技术熟练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的职工,提供再培训和转岗培训时机,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提供更多就业时机。

•外包转岗:将企业改制职工转岗到外包单位,维持职工的经济来源和工作稳定性。

•创业支持: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支持,包括启动资金、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等,促进职工自主创业。

3.2 职工安置流程职工安置流程遵循以下步骤:1.企业改制通知和解释:及时向所有受影响的职工发布企业改制通知,并解释改制原因和安置方案。

2.职工信息收集:调查收集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经验、技能特长、培训需求、创业意愿等。

3.匹配职工需求和岗位:根据职工信息和企业改制情况,对职工进行需求匹配和岗位分配。

4.安置方式确定:根据安置情况和企业政策,确定职工的安置方式,灵巧配套。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第一篇: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1.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O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济南市企业改制职工补偿问题相关规定

济南市企业改制职工补偿问题相关规定

济南市企业改制职工补偿问题相关规定1、《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济政发〔2006〕5号)第十一条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按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就业随企业资产业务走的原则,鼓励改制后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二)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或者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困难企业,改制时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待遇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1)在职职工的安置。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

经济补偿金给付规定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支付;本人工资高于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月人均资3倍支付。

b、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新企业实现就业。

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方式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改制重组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重组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上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如下:1、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原则上分别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和改制重组企业支付。

2、因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支付。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以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付。

以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参与改制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要确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标准足额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金。

职工与改制重组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c、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企业改制重组时净资产能够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本人在岗基本工资70%的标准计发(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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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

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

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政策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政策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政策法规汇总目录一、综合性法规 (2)二、专门性指导意见 (2)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登记 (3)四、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3)五、国有资产评估 (3)六、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3)七、国有土地管理 (4)八、股份制上市公司改造 (4)九、下岗及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与政策优惠 (4)十、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5)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6)十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 (6)十三、工商登记 (7)十四、广东省有关法规 (7)一、综合性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专门性指导意见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五、国有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六、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七、国有土地管理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划拨土地目录》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八、股份制上市公司改造1.《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7.《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实施办法》11.《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1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1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15.《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1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17.《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九、下岗及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与政策优惠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3.《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8.《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10.《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11.《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十、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5.《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7.《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8.《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9.《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10.《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11.《关于中央企业报送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有关职工安置内容的函》12.《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1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审核工作制度的函》十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补充意见》3.《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5.《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三、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十四、广东省有关法规1.《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3.《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4.《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4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职工,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改制前准备工作:1.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全面摸底职工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岗位、年龄、技能等信息;3.开展职工培训和转岗工作,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就业能力;4.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5.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宣介改制方案和安置政策。

二、职工安置原则和政策: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安置职工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职工得到公正待遇;2.强调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公司将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岗位转换和转岗培训的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3.尊重职工意愿:公司将尊重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4.优先安置原则:公司将优先安置那些老龄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职工;5.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社保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的利益不会受损。

三、职工安置具体措施:1.留用职工:(1)将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留用一部分具有优秀工作表现和专业技能的职工;(2)留用职工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被分配到新的岗位上,并进行必要的培训;(3)留用职工的待遇不会因改制而降低,应按照实际岗位和表现调整薪酬。

2.再就业安置:(1)针对未被留用的职工,将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服务,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2)公司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就业专场招聘会,为职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3)根据职工的特长和职业技能,帮助职工进行职业转型,并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

3.创业支持:(1)鼓励并支持愿意创业的职工申请创业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2)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职工掌握创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开展创业项目评选和创业大赛,为职工提供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结合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有哪些?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有哪些?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海纳百川的国家。

有着许多不同的经济政策和企业性质,最代表性的急速国有企业。

但是如果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想要改制,这也是可以的。

只是改制就好像整容一样,整了就很难再整回来,所以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考虑好。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有哪些?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上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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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1.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O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

6.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文件整理胡燕来律师。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ˉ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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