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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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最新版)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最新版)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最新版)(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版)Safetymanagementi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 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塔里木油田公司和原指挥部均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制度。

油田重组后,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存在一些相同相近岗位等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油田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塔里木油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塔里木油田公司特殊工种范围和享受的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等级与标准一等保健每日5.0元;二等保健每日4.0元;三等保健每日3.0元;四等保健每日2.0元;五等保健每日1.5元。

第2页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职业健康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享受一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二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三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四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五等保健津贴工种1、某、Y射线操作工;2、中子源、同位素分源工和同位素测井操作工;3、钴60的物性实验室操作工;4、医院放射科仪器操作人员;5、酸站配酸工、干粉站配灰工。

1、电气焊工(含塑料焊接和切割工);2、放射性测井监督;3、变电运行工、充电工;4、酸碱及其它有毒化学品清洗操作工;5、高频辐射岗位操作工;第3页实用文本|DOCUMENTTEMPLATE职业健康6、喷漆、刷胶工;7、机械除锈工;8、医院B超、口腔科、高压氧仓、太平间工作人员;9、接触苯、二甲苯的操作工;10、探伤工;11、化学助剂操作工(助剂车间、合成车间、干燥车间);1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关于申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

关于申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

关于申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各院(系、部):根据《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补贴发放办法》(院发字[2005]52号)文件规定,为保障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津贴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我校因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教学实习任务而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教学、教学辅助人员。

二、有毒有害补贴等级标准有毒有害工作根据教学接触有毒物品的性质、毒性大小及对身体的损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有毒有害补贴统计办法1.本次统计时间从2011年2月21日-2011年12月31日,暑假放假期间不计算在内。

日津贴计算办法按每月20个工作日折算。

2.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学实习任务的教师、教辅人员需如实填写津贴统计表中实验学时和教学实习学时。

统计表和汇总表按上下学期分别填写。

四、注意事项1.有毒有害补贴只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学实习任务并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教师、教辅人员才能享受,各单位对享受人员按标准严格控制,不得扩大。

2.指导毕业生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的有毒有害补贴由院(系)从毕业生管理经费中列支,在此次统计范围之内。

从事科学研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仪器的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内。

3.相关表格纸质稿一份及电子稿由院(系、部)汇总后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联系人:康芳;联系电话:3040246。

附件:1.有毒有害工作补贴统计表2.有毒有害工作补贴汇总表河南科技学院教务处2011年12月7日附件1:河南科技学院有毒有害工作补贴统计表领导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河南科技学院有毒有害工作补贴汇总表(--- 学年第学期)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临沂师范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临沂师范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临沂师范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保健工作,增强工作人员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确保其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享受营养保健费的范围凡我校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均可享受营养保健费。

有害健康工种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具体范围如下:1、从事放射性核素工作者。

2、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3、从事荧光分析工作者。

4、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者.5、从事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化学、材料化学、应用化学、化工、分子生物、细胞生物、遗传、微生物、土壤肥料、环境化学等学科的研究或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者。

6、从事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或接触有毒物质者。

7、从事砷、汞、铅、硒、锰、铍、铬、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8、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金属工艺的工作者。

9、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10、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害物质者,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饿酸等有毒有害物质者。

11、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江苏大学关于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关于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

江苏大校[2003]138号江苏大学关于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全校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对从事放射性工作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从事接触放射性元素、化学及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保管人员和长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参加实验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等级: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附件一)、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附件二)。

三、发放标准:营养保健费月发放标准为:甲级30元,乙级25元,丙级20元,丁级12元。

四、发放办法:1、享受营养保健人员,每天在有毒有害环境中超过四小时者按一天计算,二至四小时者按半天计算,不足两小时者不计。

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者仍按一天计算。

2、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当月实际接触天数累计半个月以上者,可享受全月营养保健费;不足半个月,按月保健费标准一半发放。

3、凡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标准营养保健费。

4、从事X衍射、放射性核素研究、实验教学、测试工作的直接上机者,寒暑假期间营养保健费照发;工作一年后,若调至非放射性工作岗位,可保留享受3个月的营养保健费;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延发营养费的三个月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对于从事其它有害工作人员,如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不再享受营养保健费。

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原等级营养保健费;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的人员,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住院者,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等级营养保健费。

6、病假、事假、探亲假、脱产学习、出差或临时调至非有害工种岗位的,应停发营养保健费。

上海大学从事有有害工种人员

上海大学从事有有害工种人员

上海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办法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品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的规定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高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实行核定新价目的通知》(〔1997〕沪教委装4号)精神,为了切实保障我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形,特制订本办法。

发放保健津贴只是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一项保护性辅助办法,各院(系)、直属单位应在设备、工艺、防护等方面踊跃采取办法,尽力减少或避免因职业因素而造成的危害。

一、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一) 保健津贴发放,只面向有显著职业危害、可能引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主要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凡符合上述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可享受保健津贴。

但应视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时刻长短和损害健康程度等,严格划分品级,别离给予不同级别的保健津贴。

(二) 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及标准,参照上海市教委有关卫生系统营养保健相关文件执行,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三) 原执行行业标准的学校企业仍参照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二、保健津贴的品级和标准按照接触放射线或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的不同类别,将保健津贴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品级。

考虑到放射线类工作的特殊性,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具体品级分类详见附表。

按照教育部、上海市相关规定和上海市目前物价情形,经核定,我校各品级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放射线类: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甲级:124元/月甲级:104元/月乙级:90元/月乙级:84元/月丙级:54元/月丙级:62元/月丁级:38元/月丁级:38元/月其中,放射性类特级为:210元/月特副级为:156元/月三、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营养保健只是一种抵御职业危害的辅助办法,不属于福利待遇,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健津贴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8年2月25日<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公布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序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具体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级,考虑到少数院校设有反应堆、加速器、强辐射室、核化工后处理或大型核化工装置以及进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等,工作人员实际所受剂量较高,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又考虑到部分院校的实际情况还特设丁级。

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特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

特副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

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Y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人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现就我院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调整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凡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害人体健康的生物制品,或在高温、高压、高磁、高噪声、高粉尘、低气压、低温、疫区等环境中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分类与标准(一)一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1.专职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操作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3.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二)二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一般使用放射性仪器设备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12.在科学实验和生产工艺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3.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大炮、风洞和爆炸等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6.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三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1.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的工作;3.专职从事药材加工等粉尘严重的工作;4.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5.动植物分类和标本管理的工作;6.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发放办法(一)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类别的保健津贴待遇。

(二)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保健津贴不随工资关系转移。

关于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样本

关于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样本

关于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的管理办
法样本
为了解决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特殊营养保健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发放对象
在实验室专职或经常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我校教职员工。

本校教职员工受学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学习时从事有害健康工作,凭该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信,按我校相应标准发放营养保健津贴(以下简称“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等级
按工作人员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以及危害健康的程度,保健津贴享受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范围。

甲等: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人员;从事放射线、同位素诊疗及科研工作的人员;从事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在实验室经常使用强致癌物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付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完整版」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完整版」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完整版」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完整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该标准由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等营养学专家起草并审定,为我国公共营养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对公共营养师总体水平、公共营养师培训质量的提高起到关键性作用。

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公共营养师1.2 职业定义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四级、公共营养师三级、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理解、分析、归纳和判断的能力以及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培训期限:公共营养师四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三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二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公共营养师一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公共营养师四级和公共营养师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5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0年以上;培训公共营养师一级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营养专业工作(含教学、科研)15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有害健康工种享受补贴待遇细则

有害健康工种享受补贴待遇细则

/guozi/new/shownews.asp?id=110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8-12-8 16:31:27 阅读:1995次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

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

(见附表一)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

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

根据工作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营养保健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

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3篇)

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3篇)

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四、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五、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六、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七、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八、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十、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学校保卫处电话:____、学校医务室电话:____)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___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____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教育集团作业文件文件编号:XH/WY-ZY14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版本号:A0 (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日期:2010-09-18 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凭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

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

,见附表一,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

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教育集团作业文件文件编号:XH/WY-ZY14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版本号:A0 (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日期:2010-09-18 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

最新《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

最新《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

《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暂行)一、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公共营养师1.2职业定义公共营养师职业是指能够从事食物选择、食谱编制、营养评价,营养教育等公众营养工作的职业技术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具备熟练、准确的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中职毕业。

1.7鉴定要求1.7.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四级):(1) 持有高中或相关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者;(2) 持有高等学校(含大学、大专、高职)相关专业毕业证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三级):(1) 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2) 持有高中或高等学校毕业证者(大学、大专、高职),从事相关职业工作人员;(3) 持有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卫生学、护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

相关职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中小学卫生教师、幼儿园保育员、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社区保健人员、敬老院/老人院保健人员、宾馆、饭店营养配餐人员。

1.7.3鉴定方式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营养师(二级)尚须进行综合评审。

1.7.4鉴定场所设备实施本职业各等级鉴定的鉴定场所,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场所在实习场所或标准教室进行。

二、工作要求2.2各等级工作要求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项目表。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教成厅[1993]8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教成厅[1993]8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教成厅[1993]8号1993年12月30日)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第一部分办学条件(30分)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凡接触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的人员,按不同情况发放一定的营养保健费。

为了使这项工作做得更加规范,对我校营养保健费发放标准及范围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范围(一)工种范围及等级甲等:碎样工;乙等:放射源管理人员及使用放射源做实验的实验人员;丙等:接触放射性类工作及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的科研及实验教学工作人员、化学药品仓库的保管人员等。

(二)享受营养保健费人员1.凡属上述工种的工人、长期从事上述工作的技术人员(坐班制)或因实验室没有实验员须由教师兼任的实验人员(需经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可享受全年12个月营养保健费。

2.凡在上述实验室指导实验的教师,可根据工作时间长短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费,但每年享受营养保健费最多六个月。

3.出差或外出进修三个月以上的实验室实验人员,可按实际在实验室坐班的时间(月数)享受营养保健费。

4.在外实习期间接触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一个月以上的教师、学生可按实际在外实习时间(月数)享受营养保健费。

二、各等级营养保健费标准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标准,结合当前市场物价及我校具体情况,将营养保健费标准调整如下:三、营养保健费管理与审批1.营养保健费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全院所有的营养保健费一律由教务处审批,计财处发放。

2.各单位在每年12月初填报享受营养保健费人员名单。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坐班制技术人员或兼任实验员的教师的营养保健费须经人事处审核、教务处审批,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与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享受全年12个月的营养保健费(中途离岗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费)。

3.实验指导教师的营养保健费需按实验课表填报(需填写清楚实验课程名称和学时,从何时到何时),经教务处审批、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与建设办公室备案后,可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费。

4.在外实习期间接触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一个月以上的教师、学生的营养保健费,需持实习单位的证明,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交实践教学管理与建设办公室备案后,可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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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8年2月25日<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公布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序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具体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级,考虑到少数院校设有反应堆、加速器、强辐射室、核化工后处理或大型核化工装置以及进行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等,工作人员实际所受剂量较高,故另设特级和特副级;又考虑到部分院校的实际情况还特设丁级。

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特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

特副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

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Y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人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固定式Y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毫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Y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为便于确定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的营养保健级别,现将上述各级归纳列成表(见附件一)(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甲级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崔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mi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0℃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

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

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1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20天享受75%;7~13天享受50%;少于7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三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以日计算时达到25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5。

3.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考虑到一般学校的大学生,连续接触的时间和剂量可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则上不予享受,如遇特别情况可参照本规定,经校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放营养保健。

5.在应急照射的情况下(一次或几次),所受剂量当量在10~20毫西沃(1~2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半年;所受剂量当量在20~50毫西沃(2~5雷姆)时,可享受特级保健一年。

6.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7.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8.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9.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地,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

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10.连续二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特级和特副级者,每二年给一个月疗养;享受甲级者给半个月疗养,疗养期间保健照发。

1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或不排除放射损伤),或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

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12.营养保健,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发放实物,即将保健食品加工成熟食,按日发给工作人员食用,若无条件则可按表一所列实物数量(单位:市斤/月),根据当地牌价折成现金按月发放。

表一各级保健食品数量计量单位:斤附件:一、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二、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三、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略)附件一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表中各单位的SI单位换算为1居里=3.7×1010贝可;1毫姆=10-2毫西沃附件二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致癌物质(甲)黄曲霉素B、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芴、41-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萘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β-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剧毒(长期接触甲接触使用乙级)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高毒(长期接触甲接触使用乙级)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录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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