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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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等。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2.3 培训师资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学经验。

2.4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学设施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3.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3.3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4 考核合格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3.5 考核证书考核合格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4.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培训、考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地下矿井设备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四)特种设备的常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定期技能培训应当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和技能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培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培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定期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审查考核。

第十条审查考核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级、历史事故记录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审查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和操作要点等内容。

(二)实际操作考核应当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考核人员应当熟练、规范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体检、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本人不熟悉或者资质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操作工具,保证作业过程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 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 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 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 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 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 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 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8月16日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 .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 .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GB5306技术

GB5306技术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发文号】- 【颁布日期】1985-08-16 【实施日期】1985-08-16 【标题】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基本定义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培训方法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考核和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 B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电工作业等。

第二条: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内容应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作业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

第三条: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应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应在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应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作业时进行。

第四条: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标准应由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应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能够参与特种作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记录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记录,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考核记录应包括考核时间、考核项目、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考核不合格处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技能补充培训,并在补充培训后重新进行考核。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暂停特种作业资格,并进行整改和复审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

第七条:补充规定任何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动设备、拆换安装设备、接线、加工、切割等,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监管机构责任本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管等职责归属应与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各自承担,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或修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8月16日颁布 1986年3月1日实施)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激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是我国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关键规范之一,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各行各业中的安全进行及良好的技术水平。

本文将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考核内容、考核条件和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规则的理解。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指具有特殊作业技能,并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他们往往承担着风险较高、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害物质处理等。

对于这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技术知识包括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操作技能则包括设备操作、应急处理、事故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核内容的确定应当兼顾实际工作需求和行业安全标准,旨在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考核条件在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考核条件。

一方面,他们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另一方面,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残疾,以确保他们在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

这些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制定考核标准、组织考核评定等工作,以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他们还应当及时检查和更新考核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特种行业发展需求。

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行严格评估,以便判断其安全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五、考核结果的影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其在特种行业工作中的发展机会和待遇。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较高的工资待遇,而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则可能面临降职或失去特种作业证书的风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1985年8月16日颁布1986年3月1日实施)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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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8.16
【实施日期】198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985年8月16日GB5306-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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