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一、前言特种作业人员是进行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
本规则旨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建筑、化工、电力、矿山、机械加工等危险性较高的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安全技术考核1.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操作规程与标准;(2)特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3)安全防范知识及紧急救援技能;(4)职业健康知识;(5)司法法律法规与道德职业素养;(6)其他相关知识。
2. 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核,否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重新考核。
3. 考核机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交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考核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
四、安全技术管理1. 安全技术培训企业应当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其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和方法,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与技能。
2. 安全设施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装置、报警设备、避雷设备等,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能够安全操作。
3. 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备运行良好,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安全操作。
4. 安全保障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营造安全文化,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五、违规处罚对于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如停止工作或吊销证书,直至符合要求。
六、结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是特种作业行业的重要一环,只有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保障,才能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 B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和遵守。
一、考核对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考核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员、起重信号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
2. 作业设备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所使用的特种作业设备的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爆破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设备、电工作业设备等。
3. 安全防护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4. 紧急救援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紧急救援技能,包括自救和互救的方法,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报警和求救程序。
5. 法律法规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特种作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等。
三、考核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操作、安全防护知识等。
不定期考核可以随时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紧急救援技能、法律法规知识等。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面试等多种形式。
书面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在实际作业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面试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理解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1. 引言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技术性或专业性的工作,例如高空作业、焊接作业、挖掘作业等。
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考核标准的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并结合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估标准。
考核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风险防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等。
考核标准应经过多次实践验证和应用测试,确保其准确、科学和操作性。
3. 考核方式和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理论考核、实践操作考核、演练考核等。
考核方式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来确定。
考核周期应合理安排,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同时可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临时考核。
4. 考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考核目标和内容、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实施、考核记录和结果评定。
通过明确的考核流程,可以确保考核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考核记录应详尽、真实和准确,考核结果评定应结合考核人员的实际表现以及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5. 考核结果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记录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
对于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教育培训,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性的再考核,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对于多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禁止其参与特种作业工作。
6. 考核结果的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结果应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和晋升、奖惩、薪酬和绩效评定等方面。
通过将考核结果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综合考量,能够更好地激励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质量,同时也能够从整体上提升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 基本定义1.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 压力容器操作;2.4 起重机械作业;2.5 爆破作业;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 机动车辆驾驶;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 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 培训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 培训方法: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核和发证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上)一、总则特种作业人员危险性较高,对于所处的行业和场所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管理,特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进行拆、焊、挖、爆、运、搬、吊、架、升、装、检、修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该项作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者和实施人员。
三、考核内容1、工作岗位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知晓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3、特种作业操作规范与方法,必须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规章制度。
4、认真落实操作人员的交底与熟练掌握完整作业流程。
5、必须熟知特种设备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维护保障等方面的知识。
四、操作证书颁发1、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人员可颁发相应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证书。
2、考核合格,经考评组审核通过给予予以颁发。
3、颁发机构应设置操作证书签章及相关的证书管理档案。
五、考核机构考核机构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负责各项考核及颁发证书等事宜。
六、考核流程1、特种作业人员提交考核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后,按考核要求参加考核。
2、考生需准备合格的考试资料及设备和原始证书,与考核人员对照和改正错误。
3、考试时间为40分钟,考试内容包含操作规范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
4、考试合格率为60%以上,考生方可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证书,成绩低于60%的可在六个月内进行两次复试。
七、颁发形式通过考试后,颁发证书,应在操作证书上进行印章盖章,颁发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存档情况应妥善保管。
八、考核周期操作证书在有效期间到期后,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参加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总之,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时,必须针对不同风险作业,制订不同程度的安全技能水平要求并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有效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电工作业等。
第二条: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内容应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作业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
第三条: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应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应在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应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作业时进行。
第四条: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标准应由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应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能够参与特种作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考核记录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记录,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考核记录应包括考核时间、考核项目、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考核不合格处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考核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技能补充培训,并在补充培训后重新进行考核。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暂停特种作业资格,并进行整改和复审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
第七条:补充规定任何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动设备、拆换安装设备、接线、加工、切割等,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监管机构责任本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管等职责归属应与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各自承担,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或修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8月16日颁布 1986年3月1日实施)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激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是我国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关键规范之一,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各行各业中的安全进行及良好的技术水平。
本文将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考核内容、考核条件和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规则的理解。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指具有特殊作业技能,并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他们往往承担着风险较高、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害物质处理等。
对于这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技术知识包括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操作技能则包括设备操作、应急处理、事故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核内容的确定应当兼顾实际工作需求和行业安全标准,旨在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考核条件在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考核条件。
一方面,他们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另一方面,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残疾,以确保他们在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
这些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制定考核标准、组织考核评定等工作,以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他们还应当及时检查和更新考核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特种行业发展需求。
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行严格评估,以便判断其安全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五、考核结果的影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其在特种行业工作中的发展机会和待遇。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较高的工资待遇,而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则可能面临降职或失去特种作业证书的风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定的作业环境下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其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工作安全风险较高,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势在必行。
一、考核对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第一步是确定考核对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高空坠落、电气触电、火焰喷溅、起重物品坠落等多种安全风险。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需要对这些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管理。
二、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实际操作包括设备操作、紧急救援、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等。
通过考核内容的设置,可以全面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安全保障。
三、考核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考核标准应该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不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考核程序应该包括考核前的准备工作、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考核后的总结评定。
在考核过程中,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考核后应当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提升。
五、考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最后一步是考核管理。
考核管理应包括考核记录的保存、考核结果的通报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通过对考核记录的保存,可以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通过对考核结果的通报和应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平安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 基本定义 1.1 特种作业对操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四周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挺直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范围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吻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平安、专业技术学问及实践阅历。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务必进行平安训练和平安培训。 4.2 培训方法: 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平安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平安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核和发证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平安技术培训后,务必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依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平安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 考核分为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务必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 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大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5.4.8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 复审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定期进行复审 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 复审内容: 6.3.1 复试本种作业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 进行体格检查; 6.3.3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 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连续独立作业。6.6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平安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 每次复审状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 工作变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连续从事原作业。 8 奖惩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赐予嘉奖和惩处。 8.1 对在平安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果者,所在单位应赐予嘉奖,并记入操作证。 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平安机构和有关平安部门,依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峻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赐予经济惩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篇2:奖金考核方法员工年终奖考核管理方法1、考核目的1.1 为了规范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管理,合理核算年终奖金发放数额。本着激励员工的工作热忱和乐观性,不断增加企业向心力和分散力,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2、适用范围2.1 除编外人员和实习生外,包括全部在职员工;2.2 在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放当年年终考核奖金:① 在中途离职者;② 事假半年内累计超20(含)天者;③ 假后长期未归者;④ 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指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⑤ 当年度受到过公司记大过处分者。2.3 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3、年终奖计算方法3.1 计算基数:员工月标准工资;3.2 考核系数:员工年终考核评定结果所对应的数值(即所称考核系数);3.3 年度在职月数:指员工在此考核年度内所在职的月数,其中不满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4 计算公式:员工级、主管、专工级:年终奖金=(计算基数∕12)(年度在职月数)考核系数。3.5 编外人员年终福利编外人员结合其工作表现状况,赐予200元作为年终福利。4、年终考核得分对应系数表序号考核得分对应系数序号考核得分对应系数1100分1.4675分~79分0.8295分~99分1.2770分~74分0.7390分~94分1.1865分~69分0.6485分~89分1.0960分~64分0.5580分~84分0.91060分以下0.0 5、出勤奖惩加扣分规则5.1 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5.2 每次请事假三天及三天以上者,每次扣1分;5.3 每次请病假五天及五天以上者,每次扣2分;5.4 旷工一天,每次扣20分;5.5 得到公司书面表扬者,每次加3分;5.6 得到公司书面批判和惩处者(如罚款、警告等),每次扣3分;5.7 请假到期限未归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每超一天扣20分。6、考核实施流程6.1 考核依据:由直属上级(不包括班组长)负责考核,班组长列入员工级考核,考核依据年终考核表进行考核;6.2 考核实施:20xx年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为员工本年度集中考核期,各部门主管、专工统计本部门本年度列入考核范围的员工数,且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年终考核表,领取时间为11月份的最终一个星期;6.3 数据汇总:20xx年12月份的第二个星期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核数据进行统一汇总;6.4 上报审批:20xx年1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汇总后的初始数据进行统一上报;6.5 结果告知:20xx年1月份的第二星期行政人事部负责告知员工考核结果。7、年终奖发放方式和时间7.1 发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到员工工资卡内,年终奖金不与工资混在一起发放;7.2 发放时间:年终奖金由分子公司财务部在春节前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8、申诉与修正8.1 本着年终奖金发放透亮和人性化,如员工对年终奖金存有异议,可于发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申诉;8.2 员工在三个工作日内如无任何异议,则视同默认。9、本管理方法最终说明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附:1、员工级年终考核表;2、主管和专工级年终考核表。XXXX公司年月日员工级年终考核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 .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 .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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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005年3月7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以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移地工作时,经所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