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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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文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作业等十六个工种。由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以外的各工种的考核标准和大纲尚未出台,对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暂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进行审核。

1、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

(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

2、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乡镇煤矿每天两班生产的,每矿井至少人数按下表配备,增加或减少生产班次,每工种可酌情增减1—2人。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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