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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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一、背景

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各监测系统通过系统收集资料、严格控制质量和认真整理分析,获得了比较准确、可靠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价,为妇幼卫生的计划、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信息和依据。

但是,这3个监测系统由于建立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同,在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不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3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不便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有些监测点难以继续维持。为此,原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信息统计中心在同各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将3个监测系统合并,统一为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于1996年形成并实施了全国“三网合一”监测方案。2001年,由于部分监测点行政区划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14个省(区)更换了17个监测区县。

21世纪初,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城乡比例改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监测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妇幼卫生工作和国家决策的需要。2005年8月,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北京组织专家论证了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方案,提出2006年度适当调整监测地区,增加监测样本量,以使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更符合妇幼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同年,在全国64个区县启动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010年,在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选取部分医院开展了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2011年,在已有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选取80个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妇幼卫生监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2012年,再次调整、优化了妇幼卫生监测表卡。2013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整合现有的六项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方案。

二、确定监测地区

1. 基本原则

以孕产妇死亡监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孕产妇死亡监测点一致。监测点应较均匀地分布在各省(区、市),保证对全国和不同类型的地区有一定代表性,但对各省(区、市)不具有代表性。

2. 城乡划分

城市以一个区为监测单位,农村以县为一个监测单位。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使选取的监测人口城乡比例与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基本一致。

3.局部调整

(1)各省监测点的确定参考各区县的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尽量保证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

(2)在已确定的监测区县基础上,额外选取石家庄、太原、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15个省会城市开展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3)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在满足总体样本的情况下,对湖北、海南、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监测范围和对象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区县为监测单位,以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死因等。

2.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人群监测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3.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以村(居)委会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居)委会内居住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4.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

监测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入院的(若妇科、产科未分开,则为在妇产科入院的)或进入ICU的孕产妇以及院内所有科室死亡的孕产妇。排除在产科(或妇产科)以外其他科室住院的孕产妇和接受单纯保胎的孕妇。

四、调整后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

1. 监测点开展的工作

全国334个区县(其中城市124个区,农村210个县)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其中64个区县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80个区县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有418所医院开展危重孕产妇监测。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监测区县所抽样的社区/街道(乡镇)中进行。

(2)孕产妇死亡监测在监测全区县人群范围内开展。

(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在监测点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在监测区县全人群范围内开展。

(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在监测区县抽样社区/街道(乡镇)中的抽样村(居)委会进行。

(6)危重孕产妇监测在监测地区确定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2.层的划分

监测区县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省(市),共89个监测区县。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共119个监测区县。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区、市),共126个监测区县。

3. 监测区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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