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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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其中包括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2010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一、项目目标(一)降消项目。
1.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底孕产妇死亡率以省(区、市)为单位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55%。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下降到1‰以下。
3.消毒接生率≥99%。
4.产前检查覆盖率≥95%。
5.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2.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XX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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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 册XX0105
市级督导评估表-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一、组织管理情况 二、体系建设 情况 三、监测工作相关活动
四、资料及数据情况 五、质量控制主要结果
二级指标
领导组 相关文件 考核 经费分配 经费使用 制度 统一登记本 人力资源 培训 质控 年会 孕产妇死亡评审 新生儿死亡评审 出生缺陷诊断 纸质资料保存 纸质表卡上报及时性 网络数据上报完整性 网络数据审核及时性 网络数据审核质量 信息化建设 信息安全 2分/6网
3B20 ①是0.5分 ②否0分
3B21
①≥2人0.5分 ②<2人0分
培训仅限于妇 幼卫生信息相 关培训内容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 册XX0105
区县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督导与评估表
三、监测工作相关活动
督导部分
项目
内容
培训情况
开展妇幼卫生监测相关业务培训(年会除外):
是 否, 班次
人次
培训内容 、 、
督导方法
查阅资料
访谈负责人员
漏报调查
查阅卫生局、妇 幼保健机构的相 关文件、财务凭 证及监测资料。
访谈卫生局、 妇幼保健机构的 领导及相关负责 人。
开展各监测网的 数据漏报调查和 表卡质量检查。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 册XX0105
孕产妇、儿童死亡监测漏报调查流程图(城市)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 册XX0105
如本次督导,未抽查危重孕产妇监测医院、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或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点,各级所占分值及实际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级别 得分
危重孕产妇监测
市级
所占分值 实际得分
6.25 得分÷(100-6.25)/100
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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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卫生监测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婴幼儿生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包括0-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监测内容第四条婴幼儿卫生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牙齿等生理指标。
2. 生长发育情况: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生长曲线监测。
3. 传染病预防接种情况: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
4. 营养状况:包括营养评估、膳食调查等。
5. 健康教育:包括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等知识普及。
6. 环境卫生:包括居住环境、环境卫生状况等。
第三章监测方法第五条婴幼儿卫生监测采用以下方法:1. 定期体检:婴幼儿出生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体检,之后每3个月进行一次体检,直至6岁。
2. 家访调查:对婴幼儿家庭进行定期家访,了解婴幼儿的生活环境和健康状况。
3. 营养评估:通过膳食调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方法,评估婴幼儿的营养状况。
4. 健康教育: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婴幼儿保健知识。
第四章监测机构第六条婴幼儿卫生监测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婴幼儿卫生监测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婴幼儿卫生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监测结果处理第八条婴幼儿卫生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汇总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第九条对婴幼儿卫生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包括:1. 对营养不良、生长发育异常的婴幼儿,制定个性化的营养干预方案。
2. 对传染病预防接种不及时的婴幼儿,及时进行补种。
3. 对环境卫生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整改。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婴幼儿卫生监测工作实行监督,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妇幼保健全业务流程工作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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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全业务流程工作监测指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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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
![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https://img.taocdn.com/s3/m/8bb3d50179563c1ec5da7116.png)
第一部分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一、背景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各监测系统通过系统收集资料、严格控制质量和认真整理分析,获得了比较准确、可靠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价,为妇幼卫生的计划、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信息和依据。
但是,这3个监测系统由于建立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同,在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不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3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不便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有些监测点难以继续维持。
为此,原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信息统计中心在同各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将3个监测系统合并,统一为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于1996年形成并实施了全国“三网合一”监测方案。
2001年,由于部分监测点行政区划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14个省(区)更换了17个监测区县。
21世纪初,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城乡比例改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监测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妇幼卫生工作和国家决策的需要。
2005年8月,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北京组织专家论证了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方案,提出2006年度适当调整监测地区,增加监测样本量,以使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更符合妇幼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
同年,在全国64个区县启动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2010年,在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选取部分医院开展了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2011年,在已有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选取80个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妇幼卫生监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
2012年,再次调整、优化了妇幼卫生监测表卡。
2013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整合现有的六项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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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4
•【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1000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
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0〕1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保证绩效考核数据客观可比,我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妇幼司王亮、许宗余
联系电话:************、6203060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附件: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年版)。
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315feb7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55.png)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全部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
中心建立《母子保健手册》。 3.孕妇健康情况评定:问询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 态、精神等,并进行普通体检、妇科检验。结合孕妇 实际情况提议进行血常规检验、血型、尿常规、肝功 效、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 试验室检验。
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 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 并症防治指导。3.对随访中发觉高危 孕产应依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提议督 促其高危孕妇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 访中若发觉有高危情况,提议其及时 转诊。
第14页
(四)产后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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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4.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尤 其要强调防止致畸原因和疾病对胚胎不良影响, 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疗宣传通知。
5.依据检验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统计表, 对含有妊娠危险原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 并发症孕妇,及时转诊到高危门诊或上级医疗保 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产后42天健康检验 1.乡镇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验。导演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验。
2.经过问询、观察、普通检验和妇科检验,必要时进行辅助检验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定。 3.对产妇应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
第12页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2.孕妇健康情况评定:经过问询、观察、普通体格检验、 产科检验、试验室检验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定,识别需要做产前诊疗和有需要转诊重点孕妇。3.对未发觉异常孕妇,除了进行孕 期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通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疗。4.对发觉有异常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 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孕妇,要产即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妇幼卫生监测
![妇幼卫生监测](https://img.taocdn.com/s3/m/3bbb99262af90242a895e5c4.png)
或围产期保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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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前检查: 健全产前检查制度,孕12
周前检查1次(初检),孕20一26周检查3~5次,
以后每周(农村每月)1次,直至分娩。对孕 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观察指导,防 治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位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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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危妊娠筛查、监护和管理:通过产前检查及 时筛出高危孕妇,进行专门登记和重点监护,按其 危险程度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选择最有 利的分娩方式,属妊娠禁忌证者,应尽早终止妊娠。 (5)产时保健:严格执行接产操作常规,加强产程 观察,预防和正确处理难产,提高接产质量,严格 掌握手术指征。防治滞产感染、出血、窒息、冻伤, 加强高危产妇的分娩监护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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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期
从满1周岁到3周岁内。
本期由于从母体获得的先天免疫已消失,自 身免疫功能尚未完善,容易发生传染病和寄 生虫感染;由于活动范围加大,又缺乏自我
照顾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喂养不当,
可能发生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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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龄前期
从满3周岁到7
周岁内为学龄前期。这一时期 抵抗力比之幼儿期义有所增强, 但仍然易发生传染病和寄生虫 病、意外事故。如果教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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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孕产期 是妇女一生中生理和心理变化较大的时期,也是 使妇女暴露于与妊娠和分娩有关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疾病时期。孕 期妇女全身器官负担加重,易发生各种妊娠并发症,孕妇原有的 疾病也会因妊娠而加重。 由于孕期生理改变有可能导致孕妇情绪改变,对胎儿发育产 生很大影响。如情绪过度紧张,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过多,可能 阻碍胎儿上颌的发育而形成聘裂;长期忧郁血液中营养成分不足, 常引起早产或造成胎儿瘦小体弱。严重生理和心理改变甚至可能 发生流产、早产、死胎甚至难产等异常结局。
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ca52b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09.png)
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促进妇幼健康,保障妇幼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测对象范围包括孕产妇、婴幼儿和儿童,监测内容包括孕产妇保健、婴幼儿营养及生长发育情况、儿童疾病及健康状况等。
第三条监测管理制度必须依法、科学、公正开展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妇幼卫生监测管理机构。
第五条妇幼卫生监测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监测岗位,配备合格的监测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妇幼卫生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障监测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进行。
第七条妇幼卫生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妇幼卫生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监测方法第九条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科学、靠谱的监测方法进行。
第十条孕产妇监测应当包括孕期保健情况、产后康复恢复情况、新生儿健康情况等。
第十一条婴幼儿监测应当包括营养和生长发育情况、免疫接种情况、疾病防控情况等。
第十二条儿童监测应当包括疾病和健康情况、生长发育情况、营养状况等。
第十三条监测方法应当贴近实际、全面客观,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监测数据管理第十四条妇幼卫生监测数据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存储和保密安全。
第十五条监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及时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当用于指导卫生管理和政策制定,提高妇幼卫生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测工作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应当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八条监测工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妇幼健康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2013年妇幼健康监测试点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c8c8238f90f76c660371a21.png)
2013年妇幼健康监测试点工作方案中国妇幼健康监测项目孕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监测试点方案一、背景 (4)二、总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5)(一)项目总目标 (5)(二)分阶段实施计划 (5)三、监测地区和对象 (5)(一)监测地区 (5)(二)监测时限 (6)(三)监测对象 (6)四、监测内容 (6)(一)孕产妇产前检查信息 (6)(二)分娩及新生儿健康信息 (7)(三)其他信息 (7)五、监测指标 (7)(一)孕产妇健康状况 (7)(二)新生儿健康状况 (8)(三)孕产妇健康管理状况 (8)六、监测方法 (9)(一)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信息收集 (9)(二)孕产妇及新生儿个案信息上报 (9)(三)监测工作要求及流程 (10)七、质量控制 (11)(一)各级质量控制频率和内容 (11)(二)质量控制方法 (13)八、监测数据分析与反馈 (14)(一)监测数据分析 (14)(二)监测结果反馈 (14)九、组织管理 (14)十、工作进度安排 (15)十一、附录 (15)一、背景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一直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
自2009年启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各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层次不齐,有待进一步规范。
同时,目前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孕产期和儿童保健工作的要求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的要求,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妇幼保健服务、孕产妇及儿童健康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但到目前为止,从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对上述妇幼保健个案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目前,我国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数据大多是基于横断面的调查,存在不可避免的选择和回忆偏性,数据也缺乏连续性。
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虽然收集了很多有关妇女和儿童健康和保健管理的指标,但均是基于各级统计表的数据,个案信息未能掌握,因此,数据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核实。
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_2013年10月
![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_2013年10月](https://img.taocdn.com/s3/m/5a40ac13650e52ea55189808.png)
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卫计统41表) (3)(二)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卫计统41-1表) (5)(三)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计统42表) (6)(四)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卫计统43表) (7)(五)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 (卫计统44表) (8)(六)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年报表 (卫计统45表) (9)(七)中期引产情况年报表(卫计统45-1表) (10)(八)计划生育咨询随访服务年报表(卫计统45-2表) (11)(九)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年报表(卫计统45-3表) (12)(十)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卫计统46表) (13)(十一)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卫计统47表) (14)(十二)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卫计统48表) (15)(十三)孕产妇死亡监测表(卫计统48-1表) (17)(十四)儿童死亡报告卡(卫计统49表) (18)(十五)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卫计统 49-1表) (20)(十六)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卫计统50表) (21)(十七)围产儿数季报表(卫计统50-1表) (22)(十八)居委会(村)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卫计统51表) (23)(十九)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卫计统51-1表) (2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25)五、附录(一)统计标准 (35)(二)年报表指标计算公式 (4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健康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健康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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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235号)各盟市卫生局:现将《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4月7日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要点2013年妇幼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着妇女儿童《两纲》目标,提高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全面落实医改工作要求,提升妇幼卫生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全面完成妇幼卫生工作任务。
一、加强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管理继续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母子保健手册》使用率。
推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执行,加大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各项指标完成质量的监督考核,强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测评估,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和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深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深入实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和“降消”项目。
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指导,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确保完成年度项目目标。
三、全面贯彻落实《两纲》落实《卫生厅贯彻落实2011-2020年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领导小组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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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一、背景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各监测系统通过系统收集资料、严格控制质量和认真整理分析,获得了比较准确、可靠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价,为妇幼卫生的计划、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信息和依据。
但是,这3个监测系统由于建立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同,在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不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3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不便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有些监测点难以继续维持。
为此,原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信息统计中心在同各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将3个监测系统合并,统一为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于1996年形成并实施了全国“三网合一”监测方案。
2001年,由于部分监测点行政区划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14个省(区)更换了17个监测区县。
21世纪初,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城乡比例改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监测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妇幼卫生工作和国家决策的需要。
2005年8月,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北京组织专家论证了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方案,提出2006年度适当调整监测地区,增加监测样本量,以使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更符合妇幼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
同年,在全国64个区县启动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2010年,在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选取部分医院开展了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2011年,在已有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选取80个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妇幼卫生监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
2012年,再次调整、优化了妇幼卫生监测表卡。
2013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整合现有的六项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方案。
二、确定监测地区1. 基本原则以孕产妇死亡监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孕产妇死亡监测点一致。
监测点应较均匀地分布在各省(区、市),保证对全国和不同类型的地区有一定代表性,但对各省(区、市)不具有代表性。
2. 城乡划分城市以一个区为监测单位,农村以县为一个监测单位。
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
使选取的监测人口城乡比例与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基本一致。
3.局部调整(1)各省监测点的确定参考各区县的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尽量保证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
(2)在已确定的监测区县基础上,额外选取石家庄、太原、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15个省会城市开展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3)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在满足总体样本的情况下,对湖北、海南、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监测范围和对象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区县为监测单位,以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死因等。
2.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人群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
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3.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以村(居)委会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居)委会内居住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4.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监测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入院的(若妇科、产科未分开,则为在妇产科入院的)或进入ICU的孕产妇以及院内所有科室死亡的孕产妇。
排除在产科(或妇产科)以外其他科室住院的孕产妇和接受单纯保胎的孕妇。
四、调整后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1. 监测点开展的工作全国334个区县(其中城市124个区,农村210个县)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其中64个区县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80个区县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有418所医院开展危重孕产妇监测。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监测区县所抽样的社区/街道(乡镇)中进行。
(2)孕产妇死亡监测在监测全区县人群范围内开展。
(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在监测点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在监测区县全人群范围内开展。
(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在监测区县抽样社区/街道(乡镇)中的抽样村(居)委会进行。
(6)危重孕产妇监测在监测地区确定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2.层的划分监测区县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省(市),共89个监测区县。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共119个监测区县。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区、市),共126个监测区县。
3. 监测区县名单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名单五、样本量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孕产妇死亡监测样本量以活产数计算,再按出生率推算需监测人群的人口总数。
出生缺陷监测以在医院出生的围产儿数计算,按简单随机抽样置信度为95%。
3个监测系统的样本量计算公式为:n 0=2)(d1.96 Pq 式中,1.96是95%置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双侧分位数,P 是估计死亡率(发生率),q=1-P ,d 为最大允许绝对误差。
由于实际抽样采用的是分层整群抽样,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实际样本量=2n 。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设计精度d=1.5‰,相当于死亡率为30‰时最大相对误差为5%。
现334个监测区县的城市监测人口数约4000万,城乡抽样误差小于10%。
2. 孕产妇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设计精度d=4.5/10万,相当于孕产妇死亡率为45.0/10万时,最大相对误差为10%。
其全国活产数样本量为: n= 2⎪⎭⎫ ⎝⎛0.0000451.96⨯0.00045⨯0.99955 = 853304 估计全国出生率为12.29‰,则全国总人口样本量需要:n 0=0.01229853304=69430816(人) 本设计为整群抽样,需以简单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deff=2)=138861632(约14000万)。
即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人口总数应达14000万,其抽样误差为10%。
城市以全区,农村以全县为监测单位计算,124个区监测人口总数为4470万人,210个县监测人口总数为9570万人,监测人口总数为14040万人。
3. 出生缺陷监测常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为6/万左右,故设计精度为9/10万,相当于发生率6/万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5%。
满足此设计要求,围产儿数应为: n=2⎪⎭⎫ ⎝⎛0.000091.96⨯ 0.0006⨯0.9994 = 284392(约28万) 由于需要对监测资料按城乡或性别分类统计,考虑到设计效应,实际需监测的样本量(围产儿数)约为28万⨯2=56万。
现有医院监测的年围产儿数超过150万,完全满足设计要求。
现有人群监测的年出生数超过35万,所得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监测地区的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水平。
4.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334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进行抽样,按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和西部农村分别抽取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
首先将全国所有区县分为四层。
每层再按照人口总数将各区县排序,根据该层所需要抽取的监测区县数,将该层分为相应数目的小层。
将全国334个区县分到不同层的小层中。
从每一小层中抽取一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作为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
监测区县确定后,各区县内的所有乡镇(社区/街道)按照居委会比例的高低排序,采用等距抽样方法,在每个监测区县抽取4个乡镇(社区/街道)作为监测乡镇(社区/街道),然后根据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的5岁以下儿童数,确定抽样行政村(居)委会的数量,随机抽选部分或全部行政村(居)委会,监测村(居)委会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均作为监测对象。
最小样本量计算公式为:()deff π1ππδu N 2α⨯-⎪⎭⎫ ⎝⎛= 其中N 代表样本含量,α代表检验水准,π代表估计的低体重率,δ代表相对误差,deff 为设计效应。
由于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的各项监测指标中,低体重率较低,结合实施的可行性,以低体重率来计算样本量。
根据2006年原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评估指标调查数据,估计我国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的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分别为1.5%、4.4%、7.6%、8.6%,根据以上估计值来估计各层的样本量,总样本量为各层样本量之和。
设计的最大相对误差为7.5%,检验水准为0.05,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每层所需样本量分别为:城 市: 5岁以下儿童数=21.96()0.015(10.015)448470.0750.015⨯⨯-=⨯ 东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21.96()0.044(10.044)148390.0750.044⨯⨯-=⨯ 中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21.96()0.076(10.076)83030.0750.076⨯⨯-=⨯ 西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21.96()0.086(10.086)72580.0750.086⨯⨯-=⨯ 4层共75247人。
实际样本量=单纯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75247×2=150494,考虑儿童迁出、失访等问题,适当增加监测样本量,则共监测160000名5岁以下儿童。
按每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样本量为2000名5岁以下儿童推算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所需监测区县数分别为47个、16个、9个、8个,全国共需80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