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郊区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只有规范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适应城乡社会保障新的需求,我们在巩固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管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原规范化管理规程作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
现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政策、技术问题,及时与市局农村社会保险处联系。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参保主体和范围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乡村医生的参保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要鼓励个体乡村医生积极参保。
参保的范围应涵盖全国所有的乡村医生,确保他们在老年阶段得到养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标准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在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参保条件和标准应明确规定。
首先,乡村医生需在农村执业满一定年限,并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其次,乡村医生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其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保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待遇和支付机制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可以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参保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乡村医生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支付。
对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可以设置特殊的补贴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机制针对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和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的核查和审核,防止违规参保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金支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乡村医生参保意识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开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乡村医生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乡村医生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7日第9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精神,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和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原则确保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以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坚持对缴费和养老金分别补贴的原则实行对部分人群进行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的原则,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使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适用范围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一)缴费补贴范围1.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6]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4【实施日期】2016.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加快发展本市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重点做好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通过医养有机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
要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45
京卫疾控字„2012‟29 号
2012-5-16
46
京卫疾控字„2012‟35 号
2012-6-25
47
京卫疾控字„2012‟51 号
2012-8-20
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向青少售烟的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机构转建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通 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 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 序号
1 2
文件号
京卫法字„2001‟5 号 京卫法字„2004‟27 号
颁布期
2001-7-18 2004-7-30
文件名称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
京卫法字„2005‟16 号
2005-9-2
2003-12-19
76
京卫妇字„2004‟6 号
2004-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77
京卫妇字„2004‟11 号
2004-12-20
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病历的通知
78
京卫妇字„2005‟4 号
2005-3-16
关于加强 0--3 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70
京卫妇字„2002‟18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9号)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根据2011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提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现就我市对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等。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需本着老年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二、服务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为: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
等现
。
象
。
创 新 网 上服务模 式
开展 社会 办 医 疗 机构 电 子 化注 册试 点
。
下放 外 国 医 师 在京短 期 行 医 注 册 的 审 批权 限
药服务 的 门 诊部
—
对 仅提 供 传 统
中 医
、
诊所 实 行备 案 制 管 理
。
30
—
三 拓 宽投融 资 渠道
品
牌
化 集 团 化 连锁 化 经 营 的 医疗机构
、
、
“
,
互 联 网 +健康 医 疗
、
”
、
“
保险
+ 医疗
”
、
医 生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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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新业 态
(
医疗资源薄弱 区
域 紧缺专业领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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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市 卫 生计生 委会 同 相 关 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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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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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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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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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服 务 依 法监 管 严格 退
、 、 、
出
全过程 管理 在 综 合考虑 本 市 医 疗 资
,
源 总 量 分布 和 结 构 情 况 下
,
,
重 点 支持 以 下社会 办 医
:
在 医疗资源
,
薄 弱 区 域举 办 的 医 疗 机构 在 紧缺 专 业 领 域 举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农字[2008]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农字〔2008〕18号)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年8号)精神,尽快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尽快完成乡村医生的资格确认工作各郊区县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资格的确认工作。
(一)区县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乡村医生身份的确认工作。
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按《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8号)执行,并及时将乡村医生的人员信息分别转送区县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
(二)区县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员信息与老年保障、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数据库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乡村医生中享受老年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信息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三)区县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人事部门,由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员信息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乡村医生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信息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四)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顺政办发[2004]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4【实施日期】2004.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6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卫生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第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6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居民获得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结合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和乡村医生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必要性乡村医生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村级医疗卫生队伍,曾经在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出过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区医疗卫生事业不断进步。
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全区以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化,按照“一个塔式结构、覆盖三个层面、七个统一标准、六位一体职能”标准建立起来的经济、便捷、连续、规范、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已经基本覆盖全区,逐步成为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体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载体。
加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改由乡村医生承包经营,基本上已经不再承担农村预防保健职能,其在设施规模、设备水平、技术素质、服务水平等方面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差距也日益明显,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采取强化执业注册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以切实提高。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号】怀政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保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保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从村卫生室的运行机制谈农村卫生政策的断裂与弥合
及文件规定在村卫生室的落实情况,首都医科大学课题 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 5 人” 。 组于 2 0 1 2 年7 月根据 目的抽样原则对北京市M县 3 个乡
王 玉,王晓燕,刘炫麟 ,杨 佳,彭迎春,高 清,周慧姊
(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 摘 1 0 0 0 6 了多项卫生政策以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但课题组实地观察后发现,
村卫生室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政策文件规定之 间出现 了裂痕 。文章从村卫生室的用人机制、投入补助机制、
“ 三农 ”问题一直是党和 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农 1 . 1 . 1 村卫生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业、农村、农 民的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村卫生
2 0 0 9年 1 2月 M 县卫生局发布的 《 关于 2 0 1 0 年乡村
室作为整个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网的 “ 网底” , 在保障农村 医生聘任的实施意见》中将乡村医生 的聘用年龄限制为 居 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方面发 男性 6 O周岁 以下、女性 5 5 周岁以下,且需要持有 2 0 0 9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维护广大农村居 民的健康、 年县卫生局换发的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 ( 助
共计 8 8人进行了深入访谈 。本文从村卫生室的用人机 龄老化、业务素质低 的情况 。实地观察中发现,村卫生
制、投入补助机制、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 室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和冗余的现象同时存在 。如 J 镇S Y 制几方面分析村卫生室实际运行状况与相关政策文件规 村 的常住人口为 1 2 8 0人,J镇乡镇卫生院设在该村,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老年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老年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老年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老年健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2018年北京市老年健康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2018年北京市老年健康工作要点2018年老年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计生中心工作,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补齐老年健康发展短板,提高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老龄化。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扎实做好老年人公共卫生服务(一)推进老年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宣传倡导健康老龄化理念,营造老年友好的社会氛围,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加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解读、告知,提高老年人知晓率和参与度。
精心筹划“敬老月”宣传,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和义诊活动。
结合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北京老年人身心健康关怀服务基地热线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加强对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治疗,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二)做好老年疾病预防工作重点开展老年骨质疏松和肌少症防治等老年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维护老年人功能状态,延缓衰老。
做好流感疫苗接种宣传动员,提高老年人流感疫苗接种率。
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筛查干预和健康指导,做到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促进老年人健康。
(三)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提高项目吸引力。
以新农保为契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策” 的文件 。
1 纳 入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加 财政 补 贴模 式 。 20 . 07 年, 北京 市 卫生等 部 f( 于建 立健 全 乡村 医生 社会 养 老 -关 l (
策性强 、 影响面大、 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政府 、 相 关单位要统一组织 , 中办理 , 集 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 实 。建议成立专 门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组织 , 领导并协调此项工作 ;卫生部 门负责乡村医生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的资格审核与组织实施 ;财政部 门负责落实乡 村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 做好预算 ,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 窒塑里塞 J .
卫 生经济研究 2 1 年 4 00 期总第 23 7期
以新 农保 为契机 解 决 乡村 医生 养老 保 障 问题
李 战胜 , 单
( . 东省 潍坊 市卫 生局 ,山 东 1山 中 图分类 号 : 176 R 9 .2
杰 , 宫雪 莲
潍坊 210 ) 6 10
2 合 理 确 定 乡村 医生参 保 范 围 。至 少 包 括 以下 三 .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标志着全 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
险 ( 以下 简称 “ 农 保 ” 试 点工 作正 式启 动 。 以此为 契 新 ) 机, 探讨 乡村 医生 加 入新 农保 , 享受 财 政补 贴 , 并 已是 当 务之 急 。
关键 。将 乡村 医生纳 人新 农 保并 享 受政 府补 贴是 一 项政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
的若干意见》 指出: 有条件的地方 , 可对乡村医生实行补
助制 度 。《 中共 中 央关 于 推 进农 村 改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顺政发[2013]4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顺政发〔2013〕4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区组织各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1月1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29件,废止25件。
现将区政府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管委关于实施顺义县城地区容貌标准和顺义县城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1998〕15号2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1998〕44号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1999〕55号4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1〕32号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8号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58号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意见顺政发〔2003〕9号8顺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委区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设立人民助学金实施意见和关于设立高等教育助学金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03〕16号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3〕32号1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顺义卫星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3〕35号1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城镇夜景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44号1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57号1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评选实施素质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制度的意见顺政办发〔2003〕60号1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生委关于建立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1号1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3号1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4号1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5号1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76号1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79号20顺义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文件的紧急通知顺政发〔2004〕24号2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防控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发〔2004〕25号2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顺政发〔2004〕27号23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批发零售企业调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4〕45号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1号2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9号2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18号2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顺义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33号2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顺政办发〔2004〕39号2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成品油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66号3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67号3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5号3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7号3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城区居民小区绿地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8号3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9号3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给予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89号3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5〕34号37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2号3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5〕51号3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4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局关于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17号4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关于建立顺义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1号4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6号4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65号4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专项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68号4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4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中小学人民助学金和高等教育助学金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6〕21号4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43号4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44号4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51号5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整合顺义城区停车资源实行市场化运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63号5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报顺政办发〔2006〕77号5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居住小区保安服务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80号5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6号5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55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38号5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1号57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3号5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意见顺政发〔2007〕65号5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顺政发〔2007〕67号6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7〕70号6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23号6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24号6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调整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员奖励标准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3号6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司法局区建委关于加大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4号6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加强顺义区合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1号6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顺义区经纪人发展意见的通知6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7号6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城乡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61号6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8号7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垫付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80号7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5号7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13号7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7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25号7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顺政发〔2008〕29号7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46号7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和集体资产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顺政发〔2008〕47号7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8〕57号79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65号8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66号8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7号8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08年修订)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27号8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顺义区打击传销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32号8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43号8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关于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7号8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60号8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擅自倾倒堆放运输污泥等固体废物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64号88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09〕1号8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9〕26号9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若干措施的通知顺政发〔2009〕37号9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9〕40号9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顺政发〔2009〕50号9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9〕51号9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09〕58号9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9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9〕17号9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2号9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5号9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顺政发〔2010〕15号100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30号10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10〕31号10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0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0〕49号10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53号10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7号10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12号10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顺政办发〔2010〕51号10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52号10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1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8号11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18号112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22号11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1〕23号11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4号11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8号11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11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1〕35号11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优化临空经济区发展政策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40号119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45号12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11〕46号12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4号12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10号12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11号1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21号12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2〕13号12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2〕26号12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6号12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14号12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39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办发〔1999〕58号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0〕16号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地税局等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1〕60号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全区供水、供气管理推广使用IC卡表的请示》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11号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59号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计划委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制度请示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39号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机服务中心关于保护粮食生产建立新型农机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35号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居民住宅小区建构筑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防雷检测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44号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义区重点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90号1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1号1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8号1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关于顺义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4号1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32号1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农村二三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86号1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07〕15号1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7号1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号1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号1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8号2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顺政发〔2008〕41号2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5号2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化解不良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镇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44号2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76号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9〕32号2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0-2012年)顺政发〔2010〕16号——结束——。
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关于推行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朝劳社发[2005]4号)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为了适应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促进城乡两种保障体系的对接,将更多的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向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过渡积累资金,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4]17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附件2、《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农业委员会朝阳区财政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劳动保障新型养老保险通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制 2005年5月31日------------------------------------------------------------------------------------------------------------------------------------------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4]6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4]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5]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8【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为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本市郊区农村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全体农村适龄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保障参加保险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基本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
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劳社农发[2001]1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09.20【实施日期】2001.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农发[2001]141号)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
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全市14个郊区县,已有40万人投保,占应投保人数的25%,保费积累已到4亿余元,约有1万人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累计发放309万元。
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于促进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目前看,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很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许多转居人员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没有相应的政策。
为缓解上述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农。
关于董秀丽等乡村医生享受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关于董秀丽等乡村医生享受乡村医生基本待遇及刘宝山等乡村医生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公示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基本待遇工作的通知》(京卫农〔2008〕7号)精神,经海淀区卫生局核定,拟由村委会聘用董秀丽等82名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提供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零差价药品服务,享受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3号)和《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农〔2008〕8号)精神,经区卫生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核定,拟将刘宝山等109名乡村医生纳入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08年5月16日至5月23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与区卫生局联系。
联系电话:88364240。
海淀区卫生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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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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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中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主力军,为乡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和保持队伍稳定,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计地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卫生机构岗位职责相适应,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补助、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区县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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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全市确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趸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县可自行确定趸缴补助标准和制定续缴具体办法。
(一)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范围。
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颁发的《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和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二)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标准。
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等,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且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但达到一定年限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三)市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
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
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
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四)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与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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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由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建立“乡村医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可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依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2008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者,按照执业年限对应的趸缴数额,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继续收缴在岗乡村医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岗乡村医生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一)分类管理,分项补助。
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由乡镇
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
聘用乡村医生的费用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畴,聘用费用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
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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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及区县财政预算,市及区县政府各承担50%。
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乡镇卫生院联合村委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工作进行考核,按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及考核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二)规划设岗,优先聘用。
各区县按照本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安排乡村医生就业。
乡村医生的聘用按本市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服务,区县实施。
全市统一制定村级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项目,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市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