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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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激素类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激素类药物是指肾上腺皮质激素,简称皮质激素药物。

二、应用皮质激素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本专业范围内皮质激素药物的合理选用并制定治疗方案。

三、皮质激素药物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严禁超说明书用药。

四、皮质激素药物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五、皮质激素药物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须保留完整记录。

六、皮质激素药物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七、药师应对需特定时间或需长期服用皮质激素药物的患者给予认真、负责的用药交代,提示患者按医嘱、服用时间及疗程用药。

八、皮质激素药物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九、皮质激素药物给药过程中,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特别注意给药的时间、给药的方式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皮质激素药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十一、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评价执行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专项点评制度。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务处,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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